近日,外籍華人丁先生就福清市宏路街道及大埔村有關干部在征地拆遷工作中的相關問題,向福建省紀委監委提交舉報材料。此前,丁先生父親就宏路街道辦事處作出的《限期整改拆除告知書》申請行政復議,福清市政府已作出撤銷決定。此后,涉案房屋又收到以"危房"名義發出的搬遷通告,當事人就相關程序問題反映訴求。
復議決定作出后再收“搬遷通告”當事人對程序提出異議
據了解,丁先生及其父親于2001年至2005年在福清市宏路街道大埔村建成62-1號六層住宅和462號廠房。上述房屋建成時間早于2008年施行的《城鄉規劃法》,屬歷史遺留建筑。2024年起,涉案地塊被納入征收項目。
當事人反映,其就征地事宜,向地方相關部門申請信息公開,相關部門答復征地批文、土地征收公開及相關規劃圖文件并不存在。宏路街道辦事處與大埔村在征收手續仍未完善的情況下,對村民實施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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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信息公開答復 圖一 (當事人提供)
就補償標準,當事人反映,征收方給出的補償標準約為每平方米2000元,其認為與周邊市場價格(周邊部分房屋售價已達9000元/平方米)存在較大差距,雙方未能就補償事宜協商一致。《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2024年12月,其462號廠房在簽訂協議,但補償款未落實的情況下被要求騰退。其主張,街道2024年11月12日與11月14日先后下達《限期整改拆除告知書》及《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以“拆違”為名迫使其在非自愿情況下簽訂了補償協議,且協議簽訂前未公示征收公告、補償安置方案及房屋評估文件,相關條款顯失公平,當事人對上述程序提出異議。對“違建”認定,案涉房屋建設始于2001年,2005年建設完工,與08年《城鄉規劃法》實施之前已投入使用。將房屋建設完工認定在2011年6月30日以后缺乏合理依據。
當事人同時反映,2025年3月21日,街道辦工作人員陳某帶隊,涉及負責人張某對其居住房屋(大埔路62-1號房)實施了斷水斷電。丁先生家中大伯(因腦梗癱瘓)、叔叔(肺癌晚期)及父母因此失去穩定住所,被迫暫住于簡陋集裝箱,生活條件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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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表拆除 圖二 (當事人提供)
2025年3月31日,丁先生父親就上述問題向福清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25年6月7日,福清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認定宏路街道辦事處"未履行立案、調查等法定程序,未能保障相對人的陳述申辯權利,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撤銷了該街道辦于2025年3月27日作出的《限期整改拆除告知書》。
2026年5月25日,大埔村村委會以村委會名義在涉案房屋張貼《危房限期搬遷緊急通告》,認定該房屋為危房,要求租客限期搬離。當事人反映,上述通告作出前未見委托專業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其認為該通告與此前行政復議決定存在沖突,對其家庭及租戶生活造成實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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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通告 圖三 (當事人提供)
舉報反映多項問題 涉及征地程序與村務管理
2026年5月26日,丁先生向福建省紀委監委提交舉報信,就宏路街道及大埔村有關干部在征地拆遷和村務管理中的相關問題進行反映。舉報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一、征地拆遷程序問題。 舉報材料反映,本次征收項目相關審批文件不齊全,宏路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征收的主體資格及程序合規性存疑;對斷水斷電等行為方式提出抗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二、征地補償款管理問題。 據舉報人及同村其他被征收村民證實,廠房征收補償款應按每畝24.3萬元標準計算,村民反映實際到賬約為每畝18萬元,差額較大。因涉及土地面積較廣,資金去向問題亟待查明。此外,舉報人反映其應得的河道補充款,因廠房征遷補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導致應得河道補充款未足額發放。相關反映征收及河道補償款差額,被反映遭村領導干部丁某與街道辦成員張某“違規截留”,相關反映問題有待地方部門核實查證。
三、村集體土地及資金管理問題。 在大埔大橋建設征收項目中,村領導成員丁某被反映存在村集體土地異常登記問題,部分土地被劃入其父親名下,而相關補償資金由其親友賬戶接收;同時,丁某被舉報反映在缺少完整手續的情況下占用耕地建設四棟五層連排店面樓房。反映”資金占用“及”房屋違建“問題,仍待相關部門積極對接核實,若查明存在相關違規行為,應予以追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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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爭議建設樓房 圖四 (當事人提供)
四、村務公開及集體資金問題。 舉報人丁先生認為,爭議根源,與大埔村近十余年征地項目相關賬目及集體資產收支情況的公開信息相關。舉報人反映,大埔村村務信息公開“長期空白”其曾就財務信息公開要求向村組織方申請公開,但稱遭到村負責人丁某“語言攻擊”并拒絕。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集體成員有權查閱、復制相關資料。目前,大埔村集體借款、活動支出及收款管理等收支情況,仍待公開。
信訪處理存爭議 舉報人反映訴求仍待回應
丁先生向信訪局反映上述情況后,宏路街道辦事處出具了信訪事項告知書。當事人反映,告知書僅就反映丁某的相關問題作出答復,未就舉報街道辦方張某反映問題作出回應。舉報人認為信訪案件應由紀檢紀委處理,而最終歸類為行政調解案件,相關訴求未得到充分有效處理。
截至目前,上述舉報問題仍待公開回應,期待福州地方職能部門積極對接處理,核清事件爭議,保障相關方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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