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據群眾反映稱,保定市“滿城區方順橋鎮孔村和順平交界處出現污水,造成樹木死亡”,稱污水來自順平縣。而后曾發視頻稱順平縣環保部門到現場調查。
對此,筆者于2026年6月3日前往順平縣高于鋪鎮高于鋪村北進行核實,發現現場確實存在夾雜泡沫的不明水體流入坑塘,坑邊還有疑似建筑垃圾堆積。坑塘中還有樹苗被淹,已經到6月份,樹苗的樹葉稀疏。現場有刺鼻的工業污水臭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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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坑塘緊挨著一處院子,可以看到有兩處水管管口從院子位置伸出。院內有工棚、大量裝著疑似廢塑料的白色袋子和泛著不同顏色的深色不明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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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該廠區另一側道路也存在大量污水。粗略估計長度超百米。污水呈深色也帶有明顯的刺鼻化工氣味。路一側還有大量不明垃圾堆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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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在順平縣高于鋪鎮高于鋪村道路上還看到,沿路有不少貨車正在往路旁廠區運送廢舊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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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網絡搜索,自2013年以來,順平縣曾多次對域內“散亂污”企業進行集中整治、取締、關停,其中,2021年11月,順平縣高于鋪鎮曾開展聯合檢查,針對仍未自行清理拆除的“違法生產、隨意傾倒、偷排生產廢水”的“散亂污”企業、小機械制造等違規生產行為,“堅決予以取締,并依法查封、扣押生產設備、立案處罰、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對其進行“常態化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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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夏季日照時間長氣溫炎熱,大量廠區塑料、垃圾等集中露天堆放,無人對其安全生產進行監管督導,極易造成火災等事故,埋下危及村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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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作坊排放污水行為,從輕微的行政違法到嚴重的刑事犯罪,處罰力度呈階梯式遞進。首次違法、情節較輕的,通常面臨行政處罰(罰款、查封、拘留等);多次違法、或存在逃避監管等惡劣情節、或造成實際損害后果的,則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廢水、污水。
《水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方可排放。在污染物濃度限值方面須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該標準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69種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
根據《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對以下行為,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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