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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突然被刑事拘留,家屬往往心急如焚,第一反應就是申請取保候審,先把人從看守所放出來。
過去,司法實踐中存在“構罪即捕”的情況,取保候審難度較大。
2026年5月28日,最高檢印發《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效標準(試行)》(以下簡稱“逮捕標準”),明確限制“構罪即捕”,大幅提高了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的辦案要求,這對爭取不批捕、取保候審是實打實的利好。
濟南刑事律師王玉琴結合《逮捕標準》與多年辦案經驗,把不批準逮捕的法定理由、需準備的證據材料、法律文書、申請流程、批捕后補救辦法等一次性講透。
一、對照新規三類法定不捕理由,找準自家案件突破口
依據《逮捕標準》的規定,不批準逮捕分三種法定情況,請結合案件具體案情適用:
(一)沒犯罪事實或法定不用追責,依法應當不捕
《逮捕標準》第二十六條規定,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訴法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情形,檢察院必須作出不捕決定。
像經濟民事欠款被當成詐騙、情節顯著輕微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案件已過追訴時效等。
準備證據:
借貸合同、轉賬流水、聊天記錄用以證明是民事糾紛;
不在場證據,如車票、住宿記錄、同行人證言,排除作案時間;
年紀、病歷等證明法定免責事由。
對應法律文書:
《不予批準逮捕法律意見》,論證沒有犯罪事實或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依據《逮捕標準》法律規定,應當作出不捕決定。
(二)現有證據達不到逮捕法定標準,證據不足不捕
《逮捕標準》第二十七條劃定八種不能認定有犯罪事實的情形,出現任意一種且證據沒法補齊,就應當不批捕:
只有嫌疑人單方口供、沒有其他客觀證據佐證;
關鍵定罪證據互相矛盾沒法合理解釋;
非法取證被排除后剩下證據定不了案;
間接證據不能印證等情形。
準備證據:
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不在場憑證、能夠推翻指控的書證、線索清單,列明公安現有證據存在的漏洞;發現非法取證線索的,同步提交線索說明等證據。
對應法律文書:
《不予批準逮捕法律意見》,結合具體案情,逐條列明現有證據達不到逮捕的證明標準。
(三)罪名成立,但無社會危險性——最容易取保
這是實踐中成功率最高的不捕路徑,《逮捕標準》第十條、第二十八條明確:已經構成犯罪,但罪行較輕、取保不會再危害社會的,應當不批捕。
主要包括,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從犯、過失犯罪、預備犯、中止犯、達成刑事和解、未成年人、已滿75周歲老人等情形。
準備證據:
1、被害人親筆諒解書、和解協議書、賠償轉賬憑證等;
2、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3、重病病歷、子女出生證明,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家庭唯一扶養人;
4、房產證、租房合同、工作證明,證明有固定住處和收入,沒有跑路風險。
對應法律文書:
《不予批準逮捕法律意見書》,結合具體案情,逐條列明符合哪種無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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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申請取保候審、不批準逮捕?
1、公安拘留階段(案件還沒報送檢察院批捕)
家人剛被拘留,家屬千萬不要被動等待,一定要盡快委托律師介入。律師會見完犯罪嫌疑人,了解基本案情后,馬上準備材料,向公安機關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并提交相關證據。家屬應同步準備好保證金或保證人,積極配合律師。
這是申請取保候審的第一個機會,相對容易成功,務必抓住。
2、檢察院7天審查批捕關鍵期(核心攻堅階段)
案件移送檢察院后,檢察院有7天時間決定是否批捕,這是決定捕與不捕的最后窗口期,家屬一定要抓住機會。
(1)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檢察院應當聽取其意見,所以家屬務必要委托律師,由律師與檢察官進行溝通;
(2)律師向檢察官提交《不予批準逮捕法律意見書》,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依據《逮捕標準》的規定擺事實、交證據、列法條;
(3)律師的書面意見應當附卷,檢察官應當在文書中說明是否采納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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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幸被批捕也別放棄,新規仍留有取保補救渠道
很多家屬認為,一旦逮捕,就只能關到開庭,其實不然。
依據《逮捕標準》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逮捕之后還有兩個機會可以轉為取保候審:
1、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
批捕后,律師可以向檢察院捕訴部門提交申請書,結合已經取得的諒解、退賠憑證等材料,說明嫌疑人社會危險性已經消除,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2、申請不批準延長羈押期限
逮捕滿兩個月,如果公安機關未有效開展偵查工作或偵查取證無實質進展,律師可依據新規,申請檢察院不予批準延長羈押期限。上級檢察院在作出不批準延長決定的同時,可以撤銷逮捕決定,進而推動放人取保。
四、王玉琴律師建議
《逮捕標準》施行后,檢察機關逮捕審核明顯收緊,不再隨意“構罪即捕”。能不能爭取不批捕、取保,關鍵就是找對法定理由、準備好相關證據、踩準遞交時機。
如果您的家人被刑事拘留,不知如何辦理取保候審,爭取不批捕,可以咨詢王玉琴律師。若覺得本文有用,請轉發給有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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