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劉虎 張夢云
3月25日,中國著名房地產開發商新城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城控股)創業元老、原副總裁倪連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在上海市普陀區法院一審開庭。截止本文發布,該案并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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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商業地產“吾悅廣場”遍布全國。這是位于邊境城市云南保山的一座“吾悅廣場”。劉虎 攝
新城控股創始人、原董事長王振華曾獲“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和“全國勞動模范”等稱號,2020年因猥褻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轟動一時。此次將原副總裁送上刑事審判席,使新城控股再次成為業界矚目的焦點。
普陀區檢察院指控,這位在新城控股深耕多年的高管,在2014至2024年間,單獨或伙同江西女商人熊梅清,向多家供應商索取、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倪連忠當庭表示不認罪,矢口否認受賄,稱他不但沒有收過供應商的錢,有的供應商還因資金困難找他借了不少錢,至今未還。他在筆錄中稱,“我是一個老黨員,我為新城付出了半輩子,我對得起公司,對得起自己的良心。”
倪連忠的家人認為,新城控股報案抓捕倪連忠純屬惡意構陷,目的是想“賴掉”該公司欠其1000萬余元股票投資補償款和獎金。新城控股曾要求高管購買其股票,并承諾虧損由公司補償。倪按要求認購了1000萬元股票,后巨虧,但并未得到補償,加上其應得的獎金,新城控股共欠其1000萬余元。
01
千億房企高管被東家報案抓捕
公開信息顯示,新城控股1996年成立于江蘇常州,公司注冊地址為常州市武進高新區,2015年12月4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A股上市(股票代碼601155.SH),旗下商業地產品牌“吾悅廣場”已在全國布局超200座購物中心。
倪連忠出生于1965年,常州人,是新城控股的元老級高管。自1995年9月入職,他在公司服務近三十年,2012年起擔任副總裁,深度參與了新城控股從常州起步到走向全國的全過程。
2024年6月,新城控股向普陀公安分局報案稱倪連忠涉嫌受賄犯罪。同年9月11日,新城控股發布內部通知,免去其副總裁職務,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就在當天,倪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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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連忠。被逮捕前,他正準備實名舉報新城控股偷稅漏稅、損害股民。受訪者提供
經多次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審查起訴期限和退回補充偵查,該案于2025年9月12日起訴至普陀區法院。
熊梅清是江西兩家工程、電力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被檢察機關認定為與倪連忠共謀、共同實施索賄行為的同伙。
普陀區檢察院指控,2014年至2024年,倪連忠在新城控股擔任商業開發事業部項目管理中心副總裁、南區運營中心副總裁等職務期間,利用其負責的公司項目開發運營、招采、進度款支付、結算等管理工作的職務便利,在新項目招標、工程款結算等方面為周小超、閔玉林等供應商提供幫助,單獨或伙同熊梅清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共計2800余萬元。
其中最大的兩筆指控,一是倪連忠伙同熊梅清多次從新城控股供應商周小超處索要錢款共計1740余萬元,二是倪連忠以借款名義向新城控股供應商閔玉林索要現金1000萬元。
倪連忠及其辯護律師認為,根據《刑法》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然而倪擔任副總裁期間,僅分管項目管理中心,招標采購、審計、工程款結算等并不歸他管。2019年7月,因原董事長王振華涉案,其子王曉松接任董事長職務后,倪更是被邊緣化,根本不具備利用職務便利受賄的條件。
倪連忠的家人稱,檢方指控倪連忠在工程款結算等方面為周小超、閔玉林等供應商提供幫助,然而新城控股欠周小超工程款2億多,欠熊梅清也有1億左右,欠閔玉林更是不知道多少,事實證明倪并沒有幫他們要回工程款。
02
1700萬是賄賂還是商業往來?
《起訴書》將倪連忠描繪成一個系統性進行權力尋租的腐敗高管,和熊梅清共同編織了一張高達2800萬余元的受賄巨網。
但在法庭上,筆者聽到的卻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故事:一個是關于權力尋租的指控,另一個是則是充滿了證言矛盾、管轄爭議與構陷疑云的抗辯。
根據檢方指控,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倪連忠利用職務便利,伙同熊梅清以虛假工程合同收取工程款為名,多次從供應商周小超處索要的錢款1740余萬元,被熊梅清用于購房、個人出賬等。
這是該案中金額最大、也最核心的指控,但辯護律師斯偉江給出了完全不同的版本。斯偉江稱,此款系周小超控制的中麥電力建設有限公司(下稱中麥公司)、熊梅清控制的江西中行建電力有限公司之間正常的商業往來,雙方簽訂了真實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且有相應的工程類發票,資金流向與合同主體對應。“這是他們兩家公司之間的賬,與倪連忠無關。”
“錢從A公司轉到B公司,這是商業社會每天都在發生的事情。不能因為轉賬雙方認識倪連忠,就認定這是賄賂。”斯偉江表示,該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全案僅有周小超的單方證言,系“孤證”,且證言前后矛盾,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在該案中,倪連忠始終保持“零口供”,否認與熊梅清有特殊關系,更否認指使熊梅清向周小超索賄。熊梅清亦否認與倪連忠有不正當關系,主張該筆款項是其與周小超之間的工程款或借款。該指控僅依賴周小超的一面之詞,缺乏客觀證據印證,屬于典型的“孤證”,依法不能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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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區法院。張夢云攝
辯方認為,周小超在案發前與他人的通話錄音中明確表示,“我跟老倪能有什么東西呢?我只是表面上看的好。”“平時送禮吃飯這個又算什么事情,這也不至于把他控制起來。”該錄音與周小超在偵查階段所作的證言直接沖突——在筆錄中,周小超詳細描述了倪連忠如何帶著熊梅清參加飯局,如何暗示“在上海買房缺點錢”,以及他如何多次向倪連忠“請示”是否應該打款。
在檢方的敘事中,這1700萬余元是倪連忠利用職權為周小超謀利后,通過熊梅清進行的洗錢操作。為了掩蓋這筆巨額賄賂,倪連忠在案發前試圖將此事“閉環”掉,即通過補簽合同等方式掩蓋賄賂事實。
辯方認為,所謂的“閉環”實際上是為應對第三方債務糾紛。2024年6月,江西中潤電力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中潤公司)起訴中麥公司,并試圖追加股東周小超等人,周面臨巨額連帶清償責任。倪連忠、周小超、熊梅清等人當時商討的是如何通過股權代持協議或法律手段規避中潤公司的執行,而非掩蓋賄賂。多名代理律師的證言也印證了當時是為了處理執行案件,而非賄賂案。
“周小超的證言存在嚴重的張冠李戴,他把為了應對債務訴訟的‘閉環’,說成是為了掩蓋賄賂的‘閉環’。”辯方指出,周小超作為該案中涉案金額最大的行賄犯罪嫌疑人,未被采取強制措施,反而作為“污點證人”免于追訴。辯方質疑存在“以證換免”的交易,即周小超為自身脫罪而配合偵查機關構陷倪連忠。
熊梅清在偵查階段亦是“零口供”,并未承認伙同倪連忠受賄,但在庭審中,熊卻表示愿意認罪認罰。在辯方的當庭追問下,熊承認檢方承諾只要她認罪認罰,就將她的量刑建議從有期徒刑10年以上改為1年9個月,相當于“實報實銷”。然而審判長似乎并不“買賬”,稱“將依法判決”。
倪連忠的家人稱,檢方指控的該1740余萬元賄款實際上主要由兩筆構成,其中一筆900多萬元是熊梅清在中麥公司的分紅(其股份由他人代持),另一筆700多萬元是熊梅清以中麥公司名義接了一個項目,周小超分兩筆打給熊的預付款,結果項目黃了,但熊并沒有把預付款退給周。后來周起訴熊要求退錢,偵查人員為了將該案辦成受賄,令周撤訴了。“這些錢都被熊梅清花了,倪連忠一分沒拿。”
倪連忠的家人認為,周小超之所以配合新城控股出具虛假證言指證倪連忠受賄,是因為新城控股欠周工程款2億多,周被“拿捏”了。
03
幫朋友養私生子還需要行賄對方高管?
檢方指控,2019年至2020年間,倪連忠以借款名義,向供應商閔玉林索要現金1000萬元。
“這完全是建立在偵查人員先入為主和閔玉林虛假證言基礎上的‘空中樓閣’。”辯方認為,該指控不僅缺乏客觀證據印證,且閔玉林的供述前后矛盾、違背常理,全案證據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依法不能成立。
首先,核心證據“斷鏈”,僅有口供,無任何客觀證據。檢方指控閔玉林通過其控制的常州市扶風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下稱扶風公司)提現1000萬元送給倪連忠。但偵查機關未能提供該筆款項如何從公司賬戶流出、閔玉林接收、最終交付給倪連忠的完整資金鏈條,無法形成“轉賬-取現-交付”證據閉環。且本案涉及巨額現金交易,卻無任何銀行監控、車輛軌跡、第三方見證人等客觀證據佐證。
其次,閔玉林的證言存在大量硬傷,關鍵事實前后矛盾。他先說2018年開始送錢,后改口2019年;先說送了四五次,后咬定三次;每次金額也從含糊的“百萬左右”,突然精確到410萬、400萬、190萬。而他聲稱第一次送錢是為討好倪連忠,因“老板王振華出事了”,但時間點卻尷尬地顯示,當時王振華尚未案發。
再次,現金交付細節違背物理常識。檢方指控,閔玉林用拉桿箱運送400余萬元現金。辯方質疑,400萬百元新鈔重約46公斤,僅由閔一人搬運且未借助工具,在沒有幫手的情況下完成交付不符合常理。且偵查人員未詢問拉桿箱特征、現金捆扎方式等細節,導致無法進行實物辨認。
“閔玉林和王振華關系密切,根本無須送錢討好倪連忠。”辯方認為,彼時王振華仍在公司掌權,閔玉林作為王的老熟人,完全沒有必要在老板還在位時,向其高管行賄巨額現金來討好對方。
倪連忠在庭上稱,閔玉林曾親口告訴他,王振華的私生子落在他的戶口之下,名義上是閔的兒子,實際上是王的親兒子,放在閔家幫忙撫養。閔的公司還多次幫王的公司虛開增值稅發票,將虛假的工程款套現出來。
辯方質疑:閔玉林以虛假證言指證倪連忠受賄,亦涉嫌“以證換免”的非法交易。閔玉林被指稱行賄金額高達1000萬元,但偵查機關未對其立案,僅辦理了取保候審,且未移送審查起訴。按照法律規定,行賄受賄應一并查處。如此巨額行賄人被免于追責,側面印證了指控證據極不扎實,或者存在偵查機關與閔之間的交易,即閔配合指控倪,以換取自身免責。
對于檢方指控倪連忠以借款名義向閔玉林索要1000萬元的來歷,倪的家人稱,閔知道新城控股欠倪1000萬余元,他曾經告訴倪,他可以他的名義幫倪找王振華要,“就說這錢是倪找他借的”。
其余四筆小額指控,也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質疑。對周小超為倪連忠女兒繳納13萬余元社保金的指控,倪辯稱是周主動提出后,其與周約定先墊付后結算,且已于案發前還清,主觀上沒有受賄的故意。
魏珍華、郭敏杰被指控行賄20萬元,二人所在公司在行賄時已有新城控股投資,用含有上市公司資金的款項向該公司高管行賄,邏輯上難以自圓。二人根本無需向倪連忠行賄,且對誰提議送錢、送錢時間、是否一同前往等問題說法完全對立,魏后期甚至表示“時間太久,記不清是否送出”。
《起訴書》指控戚文友行賄的30萬元、鄭春協行賄的60萬元,同樣存在證言前后矛盾、與他人陳述沖突、沒有銀行流水與財務憑證佐證等問題。
“幾名行賄人均未被刑事追究,形成了‘只查受賄、不查行賄’的異常局面。”辯方認為,這些指控并非基于扎實的客觀證據,而是以口供為核心拼湊而成,遠未達到刑案“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
04
管轄權之爭引“關系案”質疑
倪連忠涉嫌受賄一案的管轄權問題,從一開始就存在巨大爭議。倪連忠的家人稱,新城控股在向普陀公安分局報案前,曾在江蘇常州報案,但常州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不予立案。
辯方認為,本案管轄權的基礎從根本上不成立,普陀公安分局和檢察院、法院均沒有管轄權。
首先,工作單位所在地管轄權不成立。倪連忠的工作單位是新城控股,其注冊地和主要經營地均為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不在上海普陀區。倪連忠的職務權力來源于新城控股對其副總裁的任命,本案的法定優先管轄機關應為常州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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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位于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的注冊地。劉虎攝
其次,犯罪地管轄權牽強附會。本案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發生地均不在上海普陀區。公訴機關指控的五起受賄事實中,金額最大、最核心的兩筆及相關行為均發生在安徽、江西、江蘇常州等地,與普陀區無任何地域關聯。
再次,居住地管轄權明顯不符。倪連忠的戶籍地和經常居住地均在江蘇常州市,無任何證據證明其在上海普陀區連續居住一年以上。
辯方認為,本案存在人為制造“管轄連接點”的嫌疑。報案人曾在江蘇常州報案,但當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此后才“另辟蹊徑”,人為拼接案件與上海普陀區的管轄聯系,從而向普陀公安分局報案。該做法明顯違反法定管轄原則,涉嫌“強拉管轄”或“搶管轄”。
“更離譜的是,偵查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在報案人辦公室詢問證人,嚴重違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偵查行為帶有明顯的傾向性,嚴重影響證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辯方指出,本案多名證人的詢問地點不合法,多份關鍵證人的詢問筆錄甚至直接在新城控股的辦公室內進行。然而承辦檢察官對此未作任何審查,亦未提出糾正意見,明顯失職。
“承辦檢察官不但不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及時糾正公安機關的違法行為,反而草率批捕、帶病起訴,涉嫌嚴重程序違法。”辯方認為,普陀區檢察院在不具備管轄權、程序嚴重違法、證據嚴重不足的情況下,仍批準逮捕并提起公訴,屬典型的違法越權辦案,有辦“關系案”“人情案”之嫌,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公信力。
辯護律師稱,公安機關未依法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導致無法核實訊問過程的合法性,相關筆錄的證明力存在重大瑕疵。承辦檢察官對上述違法行為未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對相關筆錄亦未依法予以排除,反而批準逮捕并移送起訴,涉嫌失職和違法。
按照普陀區檢察院的指控,本案五名行賄人依法均應被立案偵查并追究刑事責任。“對行賄人不追責,不僅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和中央‘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的精神,更暴露出明顯的選擇性執法問題,凸顯本案背后存在辦‘人情案’‘關系案’的可能。”
閔玉林還曾經告訴倪連忠,在王振華因猥褻幼女案被查處時,曾打點公檢法幾百萬,其中給時任普陀區法院副院長、該案審判長唐敏的美容卡上打過二三十萬元。“我們有理由懷疑,新城控股和普陀區司法機關少數人存在不明不白的關系。”
公開信息顯示,唐敏已經落馬被查。2022年7月28日,上海市紀委監委駐市高級法院紀檢監察組、虹口區紀委監委發布消息稱,唐敏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知情人士稱,王振華于2024年7月刑滿出獄后,因涉嫌行賄官員被監委調查,目前已逃到境外。
此前,王振華亦曾被紀委調查。2026年1月23日,新城控股發布公告稱,公司從有關方面獲悉,王振華因個人原因正在接受常州市武進區紀委調查。
3月27日的庭審中,辯方指出,倪連忠案是以新城控股采購主管張志剛的名義立案的,檢方在沒有對倪立案的情況下就對其進行批捕起訴,然而張志剛跟倪并不是同案犯,根據法律規定必須單獨立案,也即是在沒有立案的情況下關了倪一年半。“律師說完之后,法官就直接宣布不開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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