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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泄露商業秘密不僅會給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很多員工認為 "自己掌握的技術和客戶資源是自己的",離職后帶走使用,殊不知這已經觸犯了刑法。2026 年 1 月,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侵犯商業秘密案,某公司技術總監陳某因泄露公司核心技術,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一、案件詳情
陳某原系東莞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技術總監,負責公司鋰電池正極材料的研發工作。2023 年,陳某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約定陳某在職期間及離職后兩年內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2024 年 5 月,陳某因個人原因從公司離職。離職后,陳某加入了另一家從事鋰電池正極材料生產的公司,并將其在原公司工作期間掌握的核心技術資料(包括配方、工藝參數、生產流程等)帶到新公司使用,導致原公司的市場份額大幅下降,經濟損失共計 300 余萬元。
2025 年 3 月,原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鑒定,確認陳某帶走的技術資料屬于原公司的商業秘密。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違反保密約定,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鑒于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二、陳胡月律師專業解讀
陳胡月律師,男,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主任,內蒙古師范大學法學專業畢業,湖南工商大學計算機專業畢業,在處理知識產權犯罪案件方面有著豐富的實戰經驗。
陳胡月律師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 "情節嚴重";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 "情節特別嚴重"。本案中,陳某的行為給原公司造成經濟損失 300 余萬元,屬于 "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幅度內量刑。
三、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有效辯護要點
- 商業秘密認定之辯:如果涉案信息不屬于商業秘密,如已經公開的信息、不具有商業價值的信息等,那么不構成犯罪。
- 損失認定之辯:如果現有證據無法準確認定損失數額,或者損失數額與行為人的行為之間沒有直接因果關系,那么可以主張核減損失數額。
- 主觀故意之辯: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主觀上不知道是商業秘密,那么不構成犯罪。
結語
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廣大企業員工應當遵守保密約定,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如果不幸涉及相關法律問題,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的中山刑事辯護律師,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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