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電影《活久久》片場的一段路透視頻在網絡上引發軒然大波。視頻中,藝人陳立農與張藝凡的互動畫面被指“爭議性動作”,隨后陳立農工作室火速回應,稱系錯位角度拍攝導致的誤解,實際是正常拍戲間隙的互動,畫面被惡意剪輯和解讀。原視頻發布者已道歉并刪除內容,工作室則表示已委托律師取證,將追究造謠傳謠者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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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事件并非孤例。近年來,片場路透被斷章取義、二次加工后引發輿論風暴的案例層出不窮。當一段被抽離了語境的錯位畫面,足以在數小時內摧毀一個公眾人物的聲譽時,我們有必要冷靜下來,從法律的視角審視:名譽權的邊界在哪里?偷拍傳播者該擔何責?所謂的“肢體爭議”又該如何認定?
一、錯位畫面的法律定性:名譽權侵權的構成要件
首先要明確一個核心問題:什么樣的行為會構成對藝人名譽權的侵害?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名譽權是民事主體對其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社會評價所享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法律對于名譽權侵權的認定,通常需要滿足四個要件:存在損害行為、造成損害后果、行為與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
回到這次事件,我們來逐項分析。
那段引發爭議的視頻,從拍攝角度看確實存在明顯的視覺錯位。劇組人員和兩位藝人的經紀團隊均在現場,他們看到的“全貌”與鏡頭截取的“局部”可能存在本質差異。如果原視頻經過惡意剪輯——比如刪除前后語境、刻意放大某個瞬間、配上引導性文字——那么這種行為就可能構成“誹謗”,即捏造事實或歪曲事實,導致他人社會評價降低。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法律上的“侮辱”與“誹謗”有所區別。侮辱側重于使用暴力或言辭貶損他人人格,而誹謗的核心在于傳播虛假事實。本次事件中,如果傳播者并非簡單表達“我不喜歡陳立農”,而是通過二次加工的畫面暗示“陳立農做了某個不當動作”,這就進入了誹謗的討論范疇。
但有一個關鍵點常被忽略:公眾人物的名譽權保護與普通公民是否存在差異?
司法實踐中確實發展出了“公眾人物容忍義務”的概念。作為藝人,需要對正常的文藝批評、觀眾評價保持一定程度的包容。但這個“容忍”有明確的邊界——不能容忍惡意捏造事實,不能容忍人身侮辱。當一段視頻被故意歪曲、配上虛假敘事,就不再是“觀點表達”而是“事實造假”,法律必須介入。
陳立農工作室聲明中提到的“錯位角度拍攝導致的誤解”,正是針對這一點的澄清。他們主張的是“事實層面上的不實”,而非“評價層面上的冒犯”。這個區分在名譽權訴訟中至關重要。如果僅僅是因為有人說了難聽的話,藝人通常需要容忍;但如果有人制造了虛假的畫面敘事,藝人就有充分的法律依據進行維權。
二、片場偷拍與傳播:多重法律風險的交織
這起事件還暴露了一個更為普遍的問題:片場路透偷拍的灰色產業鏈。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在劇組拍攝現場偷拍并傳播未公開畫面,至少涉及以下幾層法律風險。
第一層是隱私權問題。拍戲間隙屬于演員的非公開活動時段,演員在相對私密的空間里有合理期待不被拍攝。尤其是那些捕捉演員放松狀態、私下互動的鏡頭,明顯進入了隱私保護的范圍。本次爭議畫面發生在“拍攝間隙”,陳立農是在“嚇唬”張藝凡,張藝凡跳起作勢反擊——這些細節說明這是演員在非拍攝狀態下的私下互動,偷拍者沒有權利記錄和傳播這一刻。
第二層是肖像權問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明確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劇組工作場景并非公共場所,偷拍并公開傳播演員肖像,屬于明確的侵權行為。
第三層是商業秘密與著作權問題。電影未上映前,服化道、場景設計、劇情畫面都屬于劇組投入成本形成的智力成果。提前泄露可能導致劇組商業利益受損,比如影響觀眾期待值、破壞首映效果等。劇組對此享有法律保護的權利。
第四層是惡意剪輯帶來的名譽權問題,這一點前文已經詳述。
一個令人擔憂的現實是,偷拍路透已經形成了“代拍-營銷號-粉絲討論”的傳播鏈條。代拍為了流量和利益鋌而走險,營銷號為了數據放大爭議片段,部分粉絲在情緒驅動下推波助瀾。每個環節都覺得自己“只是轉發一下”,但法律責任不會因為“我只是轉發”而當然免除。
這次事件中,原視頻發布者道歉并刪除內容,說明其已經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但道歉是事后補救,法律責任的追究不會因此而自動消失。如果傳播行為已經造成了實際損害,道歉只能作為減輕責任的考量因素,而非免責事由。
三、“肢體爭議”的法律認定:語境與完整事實的重要性
任何人與人之間的互動,一旦被從完整語境中抽離,都可能被解讀出完全不同的含義。
法律在判斷某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甚至是否涉及性騷擾或猥褻時,有一個重要原則:必須在完整語境下綜合判斷,而非依據單一片段或主觀感受。
這里的“完整語境”包括:雙方的關系、行為發生的場景、行為的前因后果、行為時雙方的反應、事后的溝通等。缺少任何一個要素,判斷都可能失準。
從目前公開的信息來看,陳立農工作室將這一動作描述為“拍攝間隙嚇唬引發的正常互動”,張藝凡“跳起作勢反擊”——這個描述如果屬實,說明這是劇組同事情境下的嬉戲打鬧,雙方處于對等的互動狀態。張藝凡一方并未對此提出異議,這也從側面印證了“正常互動”的說法。
法律不是依靠感覺來裁判的,它需要證據和邏輯鏈。在這個事件里,我們必須警惕一個危險的傾向:用一段脫離語境的、存在視覺錯位的、經過二次加工的畫面,去判定一個人的品行。這不僅可能導致對具體個人的誤傷,更會形成一種人人自危的社會氛圍——每個人社交互動中的任何一個瞬間,一旦被惡意定格,都可能成為“證據”。
這讓我想起一個法律原則:在刑事案件中,孤證不能定案。在輿論場上,我們是否也應該給自己定一個類似的準則——不要根據單一片段作出終局判斷?
四、從個案到行業:如何建立更理性的討論空間
每一次類似事件的發生,都是對整個行業和輿論生態的提醒。
對于劇組和藝人團隊來說,提升片場安保措施、規范代拍管理、及時留存證據、快速法律反應,已經成為一個繞不開的課題。陳立農工作室這次在24小時內發布聲明、明確定性、表態取證,在危機應對上是及時的。但更值得思考的是預防機制——如何讓偷拍畫面在流出之前就被阻斷。
對于平臺和營銷號來說,流量不能成為傳播虛假信息的借口。“先轉后核”“錯了再刪”的模式已經暴露出巨大的社會成本。平臺需要建立更有效的內容審核機制,對于涉及人身權利爭議的內容,要設置更嚴格的核實門檻。
對于我們每一個普通用戶來說,在看到一段情緒沖擊力極強的畫面時,不妨先問自己幾個問題:這段視頻完整嗎?有沒有前因后果被剪掉了?誰拍的,為什么拍?有沒有其他角度的畫面?在事實澄清之前,我能否先不急于作出判斷?
這不是為誰“洗白”,這是對自己的判斷力負責。
法律可以事后追責,但聲譽的修復往往需要漫長的時間。一段錯位畫面可以在十分鐘內傳遍全網,但澄清和道歉永遠追不上謠言的速度。這就是我們這個時代的傳播悖論。
回到這次事件本身,《活久久》是一部抗癌題材的愛情片。演員們付出了巨大的情感投入去詮釋與生死相關的主題,片場的打鬧嬉戲或許正是他們調節情緒、建立默契的方式。當這種方式被惡意剪裁、污名化,真正受傷的不只是兩位演員個人,還有創作的氛圍和表達的自由。
法律是底線,但它不應該是唯一的防線。在法律抵達之前,理性和同理心是我們每個人都可以使用的工具。
下次再看到一段讓你憤怒的畫面時,不妨等一等。讓事實走在情緒前面,讓法律判斷替代直覺判斷。這是對自己、對他人、對真相最基本的尊重。
畢竟,我們都活在別人的鏡頭里,沒有人希望自己的一句玩笑、一個動作,被抽離語境后接受全網審判。以己度人,推己及人,這或許比任何法條都更貼近正義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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