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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在離婚前為國企單位及國家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所涉財產及相互提及的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明顯與兩人的收入情況不符,且兩人對此均無合理說明。因本案涉嫌犯罪,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同時將相關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文|《財經》記者 王麗娜
編輯 | 蘇琦
近日,一份離婚后財產糾紛案的民事裁定引發關注,被稱為“最貴公職人員離婚案”。
兩位年逾七旬的退休人員,在離婚16年后,因離婚后財產糾紛上法庭打官司,要求起訴分割雙方共同財產9870萬元。但在庭審中,兩方又互相披露對方另有其他財產信息。
這本是一起民事訴訟,審理此案的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下稱“上海普陀區法院”)審查后認為,兩人在離婚前為國企單位及國家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所涉財產及相互提及的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明顯與兩人的收入情況不符,且兩人對此均無合理說明。因本案涉嫌犯罪,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同時將相關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6月5日,《財經》分別聯系雙方的代理律師。對于該案的后續及最新情況,兩方律師均表示不便透露更多信息,但均聲稱網傳相關信息與事實有出入。
另據《財經》了解,除此案外,兩人另有其他經濟糾紛,并多次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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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16年后,起訴分割近億元財產
這份離婚后財產糾紛裁定文書顯示,該案2023年9月由上海市普陀區法院作出裁定,2024年2月公布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
案涉雙方如今是一對年逾七旬的退休公職老人,兩人在2007年時已協議離婚。2023年5月,王某將前妻張某起訴至上海普陀區法院。王某訴稱,兩人離婚時未實際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起訴要求分割兩人名下14處不動產,案件訴爭的財產達9870萬元。
這并不是王某就離婚后財產糾紛第一次起訴。在此之前,王某曾在其戶籍地江蘇徐州市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當時訴請的案件標的為1.4億元,但當地法院以被告張某的經常居住地是上海市普陀區為由,裁定案件移送給上海普陀區法院。2022年7月,上海普陀區法院受理此案后,因案件所涉標的巨大,報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后該院指定案件仍由上海普陀區法院審理。但開庭審理后,王某申請撤訴,2022年12月被法院裁定予以準許。
2023年,王某再次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為由起訴。隨后,上海普陀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審理中,王某表示,除該案所涉財產外,離婚時及離婚后前妻張某還取得了一些財產:王某的同事歸還給張某的1000萬元;某某公司在2008年被案外人欺騙,該案在2010年退贓2500萬元至張某個人名下;某公司2013年投資某項目,2015-2016年期間退股3200萬元,全部退至張某個人名下;1997年至2007年,張某收取寶豫煤炭運銷有限公司代理費3000余萬元;張某借給案外公司500余萬元債權。另外,王某表示張某曾稱炒股虧了六七千萬元。
張某則表示,在離婚時王某取得的財產也另有一些:這些財產包括在河南省鄭州市和北京市原宣武區各有一處房屋,案外人吳某的400萬元債權,王某名下匯豐銀行理財產品541萬余元,信托基金201萬余元、250萬港元。另外,張某稱,王某名下銀行存款,根據流水顯示2007年8月16日至2008年12月31日賬戶內流水3160萬元,其中2750萬元從王某股票賬戶中轉出。
另外,王某表示其一直在鐵路系統及國企工作,2016年在國電集團辦理退休,級別為副廳級。張某原來是某某局民警,2005年至2006年期間調到某某局工作,調到上海后被告就沒上過班,目前已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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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移送相關部門
2023年9月,上海市普陀區法院經審查后認為,王某和張某在離婚前為國企單位及國家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兩人在本案中所涉財產及相互提及的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明顯與兩人的收入情況不符,且原、被告對此均無合理說明。因該案涉嫌犯罪,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同時將相關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據此,裁定駁回王某的起訴。
據《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十一條: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6月5日,《財經》分別聯系該案中雙方的代理律師。兩方均表示,網傳相關信息與事實有出入,但并未透露是哪些信息與事實有出入。對于該案的后續及最新情況,兩方律師均表示不便透露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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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兩人另有經濟糾葛
據《財經》了解,在此離婚后財產糾紛案訴訟之前,兩人纏訟已久。
在江蘇省徐州市、河北省、上海市,兩人曾發起多次訴訟。梳理相關訴訟,早在2018年,在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區人民法院,張某起訴秦皇島匯聚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匯聚新能源公司”)、第三人王某。張某訴稱,兩人離婚后,2015年初王某與她口頭商定,由張某實際出資734.5萬元成為匯聚新能源公司的股東,王某只是相應投資的名義股東。張某分三筆向匯聚新能源公司賬戶轉款734.5萬元。隨后,張某在向該公司主張享受股東權益無果的情況下,起訴要求確認其是股東。庭審中,匯聚新能源公司表示,734.5萬元是王某的投資款,對實際由張某出資的事實毫不知情。王某則表示,沒有證據證明兩人之間存在股權代持關系,不認可張某是實際出資人。最終,張某的訴求被駁回。
6月5日,《財經》致電匯聚新能源公司未果。
針對734.5萬元的糾紛,2019年12月,張某在徐州市發起訴訟,以不當得利糾紛為由,起訴王某和2011年再婚的妻子黃某。張某訴稱,關于734.5萬元代為王某出資一事,張某曾起訴要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主張此前被法院認定不能成立,因王某聲稱734.5萬元是兩人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故張某起訴王某和現任妻子返還這筆款項及相應利息。
在這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中,王某表示,兩人離婚時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仍有張某持有,因此這筆涉案的734.5萬元,系張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王某辯稱,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積累的共同財產,離婚后由王某實際控制交由張某管理的財產及產生的孳息,數額都遠大于734.5萬元,因此張某的出資行為,系對共同財產的處分,請求法庭駁回張某的訴求。2020年,徐州當地法院以兩人之間尚有部分共同財產未分割,該案不符合不當得利為由,駁回張某的訴求。
在上海市,2019年張某曾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起訴前夫王某,但不久張某申請撤訴,被法院依法予以準許。
在江蘇徐州市,張某還以合同糾紛為由起訴王某,該案判決后因王某未履行判決義務,張某在 2021 年申請執行,案件標的為 972 萬余元。據相關執行裁定文書顯示,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法院對王某名下銀行、車輛、房產、工商、證券等財產進行了全面查詢,根據查詢結果,凍結王某名下銀行賬戶共計 22.5 萬余元,其中 22.4 萬余元已發放至申請人賬戶, 1310.28 元繳納執行費。此前的 2019 年 12 月查封的一處上海房產,因系案外人黃某名下,本次執行程序暫不予以處置。 2021 年 10 月公示凍結的王某持有的秦皇島匯聚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權 618.75 萬元及相關收益,因疫情原因,本次執行程序暫不予以處置。除此之外,該執行裁定顯示,經查,“王某名下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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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 | 楊明慧
題圖來源 | 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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