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為何確認勞動關系不能隨便作為勞動仲裁的訴請?
「法律解答」
勞動仲裁有一個特殊的仲裁結果,稱為終局裁決。
用人單位不服該裁決只能向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而不能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進行一審、二審。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這條法規具體什么意思呢?
金額小于當地最低工資十二個月金額的總額、爭議符合該款規定的項目。
另外,部分地方拓展了終局裁決的適用項目,譬如天津人社便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明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適用終局裁決有關事項的通知》(津人社規字〔2023〕1號)
譬如討要工資報酬爭議金額只有1000元的,明顯小于全國各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此時可以適用終局裁決。
倘若勞動者在訴訟請求中增加確認勞動關系,則會導致不能使用該終局裁決,反而會使得有些無良企業利用訴權耍拖延支付的戰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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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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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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