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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5年1月9日,行政執法部門對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開展檢查時,行政執法人員調取了該公司關于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材料和2024年度該公司組織實施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相關工作臺賬,發現該公司在2024年8月26日組織實施的一次動火危險作業未安排專人監護,未有效執行該公司制定的《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不符合《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2022)第5.2.1條的規定,依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八條,屬于重大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行政執法部門責令該公司限期消除有關隱患問題。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結合《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有關規定,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公司罰款1.5萬元。
專家評析
《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2022)第5.2.1條規定:“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該公司依據上述標準要求制定了《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依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八條“未按照國家標準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規定,該公司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其制度未得到有效執行,屬于重大事故隱患。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該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隱患,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對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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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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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應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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