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費,是每個家庭、商戶的民生剛需,而電價更是國家統一制定的 “硬標準”,可偏偏有物業公司動了歪心思,在轉供電環節加價收費,最終落得罰沒235萬、官司全輸的下場!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典型的轉供電加價行政爭議案,某物業公司因兩年多違規加價收商業用電,被市場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196.29萬元、罰款39.5萬元,歷經復議、一審、二審,最終全部敗訴。
本案中的物業公司,負責海口某小區的物業服務,該小區實行 “轉供電” 模式 —— 電網無法直接給終端用戶供電,電費由該物業代收。
2022年1月,市場監管部門檢查時發現該物業電費收費不規范,隨即立案調查。經查實,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間,該物業在商業用電收費中,違規多收取電費總額達263.7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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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秀英分局作出處罰決定:沒收期限屆滿未退還的違法所得196.29萬元,并處39.5萬元罰款。
物業公司不服,先向秀英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結果維持處罰;又提起行政訴訟,一審被駁回訴求,上訴至海口中院后,二審依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場持續兩年的維權鬧劇,最終以物業的徹底敗訴收場。
物業公司之所以敗訴,核心是其行為嚴重違反多部法律規定,結合本案給大家梳理出關鍵法律條款,一看就懂: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明確禁止加價,是處罰核心依據。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不得超越定價權限制定電價,不得擅自調整電價標準。第四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電網企業、電力供應企業以外的轉供電主體,只能代收電費,不得加收任何費用。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在電費中加收費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本案中,物業并非電力供應主體,卻在代收電費時違規加價,直接違反上述條款,這是市監部門處罰的首要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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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不執行政府定價,必擔法律責任。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電價屬于政府定價范疇,任何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第四十一條: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不執行商業用電的政府定價,加價代收電費,既違反價格執行規定,也侵害了業主的財產權益,法院據此支持監管部門的處罰決定。
3.《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細化處罰標準,強化約束力
作為《價格法》的配套法規,該規定對轉供電加價這類行為的處罰做了細化:經營者不執行政府定價,有違法所得的,一律沒收違法所得,同時可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根據情節輕重,處5萬 —200萬元不等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責令停業整頓。
結合本案,物業違法所得263.77萬元,扣除已退還部分,沒收196.29萬元,再加上39.5萬元罰款,罰沒總額235.79萬元,完全符合該規定的處罰標準。
關鍵誤區澄清:轉供電≠物業有權加價
很多物業公司以 “轉供電需要承擔線路損耗、設備維護成本” 為由,主張加價,這是典型的違法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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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電力行業監管要求和法律規定,轉供電主體的合法操作是:
1.僅按政府公布的居民/商業電價標準代收電費,不得加收任何費用;
2.線路損耗、設備維護等成本,應單獨核算并按規定分攤,不能直接計入電價;
3.必須明碼標價,在小區顯著位置公示電價標準、損耗分攤明細等,接受業主監督。
本案中,物業未公示任何成本分攤依據,直接加價收費,屬于赤裸裸的違規牟利。
業主維權指南:遇到電費加價,這樣做!
如果業主發現自家電費被物業加價,可按以下步驟維權,高效又合法:
1.固定證據:保存電費繳費憑證、轉賬記錄、物業收費通知、小區公示的電價信息等,這些是維權的核心依據;
2.先行協商:先與物業溝通,要求退還多收費用,保留溝通記錄;
3.投訴舉報:協商無果的,向市場監督管理局、電力監管部門、12345政務服務熱線投訴,監管部門會依法核查;
4.法律訴訟:若物業拒不退還,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力法》《價格法》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返還多收電費并賠償損失。
電價是國家統一制定的民生價格,沒有任何單位有權擅自加價。本案的判決,既是對違規物業公司的嚴厲懲戒,也是給廣大業主的維權撐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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