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至12月,天津市寶坻區口東鎮上王各莊村退役軍人王云生承包種植了25年的5800多棵樹被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無證砍伐。據《天津市綠化條例》規定,每處需砍伐50株以上或單株胸徑40厘米左右需經市政府批準。但在這5800棵被伐樹木中僅胸徑達40厘米以上至50厘米的景觀樹就達1000多棵,依法可構成全國特大毀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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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經王云生報警后,公安寶坻分局在無理由的情況下未予立案偵查,后王云生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3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之規定,又于2026年1月29日向寶坻區檢察院遞交了《履行監督職責申請書》,要求對公安不立案進行監督,但在過了120日(本應30日)的2026年5月28日該院才作出了《不立案理由審查意見通知書》,告知說本院經審查認為,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不立案理由成立。但卻并未說明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是何理由,也未說明其不予監督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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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07條及《森林法》相關規定,濫伐≥20立方米或導致珍貴樹木被伐,致使森林遭受破壞,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知寶坻區檢察院對這起特大無證毀林事件公安不立案不予監督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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