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女子潘紅英的遭遇引發社會關注。她因為在向精神科醫生咨詢睡眠問題時情緒失控說了一句“不想活了”,先后兩次被強制送入精神衛生中心,累計住院161天。事后,司法鑒定以及多家三甲醫院都診斷她沒有精神障礙,但她卻因為初診記錄被錄入嚴重精神障礙管理系統而無法“摘帽”。目前,潘紅英在一審敗訴后已經提起了上訴。
事件要從2021年說。當時,潘紅英因為伴侶梁某失聯約8個月,獨自承擔育兒與家庭開支壓力,陷入了失眠焦慮的狀態。她主動前往離家只有30余米的渝中區精神衛生中心睡眠科咨詢,在情緒失控的情況下脫口而出:“有時候真的不想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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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診醫生將這句話定義為存在自殺及傷子風險,并通報了轄區街道。潘紅英當時明確拒絕住院,只希望醫生開一些安眠藥,但在復診時被強行帶入了住院部病區,隨身物品也被沒收。住院期間,她所有的申辯都被認定為精神病發作的典型表現,最終借助其他患者的手機對外求救才得以出院。事后核實,此次收治既沒有經過潘紅英本人同意,也沒有依法通知法定監護人,是街道工作人員越權代簽了監護人文書。
2024年,潘紅英與梁某婚姻破裂,因為索要孩子伙食費引發了爭執。梁某最初在派出所陳述的是夫妻日常矛盾,后續卻改口稱潘紅英手持榔頭追打自己。當天下午,10余名街道、社區工作人員與警務人員進入潘紅英的住所將她帶往渝中區精神衛生中心。
梁某事后表示,自己從來沒有過將潘紅英送進精神衛生中心的想法,是接到街道辦事處的通知要求配合。醫院先后以“有精神障礙、確診精神分裂癥”為由讓他簽字,所有簽字都是在醫生的指導下完成的。潘紅英曾以絕食3天進行抗爭,醫院向梁某發短信告知患者存在自殺風險、若發生意外不承擔責任。最終,潘紅英說服梁某配合辦理了出院手續,于2024年8月19日離開醫院。
2025年5月,重慶市法醫學會司法鑒定所出具意見書認定潘紅英無明顯精神障礙,無智力減退,被評定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此后,她又先后前往多家三甲精神專科醫院和綜合醫院接受精神狀態測評,所有報告都一致明確:她沒有任何精神疾病,精神狀態、認知行為、心理狀態均正常。
然而,第二次強制治療后,潘紅英的個人信息被錄入了重慶衛健委的嚴重精神障礙管理系統。她多次向衛生主管部門申請移除信息,渝中區衛健委書面答復稱,渝中區精神衛生中心將確診精神分裂癥的病例信息錄入系統,上報流程符合規定,因此無法為其移除。這意味著,即使有司法鑒定和多份權威診斷證明她無病仍然需要最初診治的醫院證明弄錯了才能修改系統記錄。
2025年8月,潘紅英將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分局、大溪溝街道辦事處、大溪溝派出所告上法庭,請求確認強制醫療行為違法并賠償。法院認為,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結合潘紅英2021年曾被診斷“待分類的精神障礙”的病史,認定其存在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聯合街道辦及梁某將其送醫符合《精神衛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判決駁回了她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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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紅英說,持榔頭追打一事沒有任何證據,全案卷宗也沒有報警記錄、接警材料或報警筆錄,一審判決對她提交的司法鑒定報告等證據均未采納。
目前,潘紅英已經提起了上訴。她表示,訴訟的核心目的并非單純追求經濟賠償,而是請求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以摘掉精神病的帽子、恢復正常生活。不實的檔案記錄已經導致她朋友疏遠、無法正常求職,而在她被收治期間,年幼的女兒出現了高度近視和眼底損傷等終身不可逆的眼部病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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