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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山東省應急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工傷預防費使用和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魯人社規〔2026〕1號
為進一步推進工傷預防工作,從源頭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危害,切實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結合工作實際,修訂《山東省工傷預防費使用和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2026年4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山東省工傷預防費使用和項目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用人單位做好工傷預防工作,降低工傷事故傷害、職業傷害和職業病的發生率,規范工傷預防費使用和管理,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7〕13號)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預防費是指工傷保險基金中依法用于開展工傷預防和職業傷害預防(以下統稱工傷預防)工作的費用。
工傷預防項目是指使用工傷預防費在本省開展的宣傳項目和培訓項目。
第三條 工傷預防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專業運作,突出重點、注重實效,規范管理、用費安全的原則,強化制度建設,規范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規范的工傷預防工作機制。
第四條 工傷預防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負責,財政、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確定、組織實施全省適用和省本級的工傷預防項目。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預防項目,組織實施全市適用和市本級的工傷預防項目。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申報、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工傷預防項目。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工傷預防費使用和項目實施,定期向社會公布工傷預防費使用情況,接受參保單位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 工傷預防費使用
第六條 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前提下,省本級和各市工傷預防費使用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3%。因工作需要,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提高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比例,最高不得超過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5%。
第七條 工傷預防費使用實行預算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工傷預防工作需要,將工傷預防費列入下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具體預算編制按照預算法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工傷預防費用于下列項目:
(一)設計、制作、購買工傷預防宣傳資料、文創產品、視頻影像等;
(二)在各類媒體上發布工傷預防宣傳影像、圖文、動態,設置專欄專版,組織專訪,制作專題節目等;
(三)在園區、企業、工地、社區、學校等設立工傷預防宣傳點,普及工傷預防知識、推廣典型經驗做法;
(四)舉辦工傷預防知識競賽、專題宣講等活動;
(五)編寫、印制工傷預防培訓教材,設計、制作線上培訓課程,編制工傷預防地方標準等;
(六)開展安全生產、應急演練、職業健康、勞動保護、工傷保險、職業傷害保障等方面的法規政策、理論知識培訓;
(七)開展安全操作規程、工傷或職業傷害風險識別、職業健康防護、突發事故應急處置等方面的技能培訓;
(八)開展行業安全生產事故、工傷事故、職業傷害事故等方面的警示教育活動;
(九)根據工傷及職業傷害事故發生情況實施精準宣傳、培訓;
(十)其他符合規定的工傷預防宣傳、培訓工作。
第九條 工傷預防費不得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確保專款專用。
第三章 工傷預防項目申報與確定
第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產業結構、重點行業、工傷事故、職業病、職業傷害高發的行業、企業、工種、崗位等情況,確定本地區工傷預防的重點領域,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根據確定的工傷預防重點領域,于每年7月底前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下一年度擬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
符合規定的申報單位,包括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行業主管部門、平臺企業及平臺服務機構等組織。
第十二條 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平臺企業及平臺服務機構申報工傷預防項目,原則上向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工傷預防項目申請、實施方案和績效目標、相關資質、費用預算等材料。
鼓勵大中型企業帶動上下游產業鏈相配套的中小微企業聯合申報工傷預防項目。
第十三條 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工業和信息、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行業主管部門申報工傷預防項目,應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必要性和可行性報告、計劃方案和績效目標、費用預算等材料。
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申報本行政區域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
第十四條 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會同相關部門,根據項目申報情況,結合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工傷保險重點工作、工傷預防費使用情況及工傷預防計劃等,于每年9月底前統籌確定下一年度的工傷預防項目并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工傷預防項目實施與驗收
第十五條 列入計劃的工傷預防項目,原則上由申報單位負責組織實施,一般在計劃年度內完成,實施周期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六條 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平臺企業及平臺服務機構申報的工傷預防項目可以直接實施,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直接實施的,應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的,應當參照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規定的程序,選擇具備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統稱“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并與其簽訂服務合同。
第十七條 行業主管部門申報的工傷預防項目應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組織,行業主管部門參照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選擇具備條件的工傷預防服務機構,由行業主管部門與其簽訂服務合同。
第十八條 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并參照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選擇具備條件的工傷預防服務機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其簽訂服務合同。
參照政府采購法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其費用低于本行政區域規定的采購限額標準的,可協議確定工傷預防服務機構。
第十九條 服務協議(合同)應明確各方責任、權利義務,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結算、審核與控制、違約責任、爭議處理、解除或終止條件等。服務協議(合同)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具備《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7〕13號)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工傷預防項目采取線上和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實施。培訓項目實行實名制管理,參加培訓并考試合格的,可減免相應的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再培訓或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
第二十二條 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平臺企業及平臺服務機構直接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評估驗收;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的,由申報單位組織評估驗收,評估驗收報告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行業主管部門申報的工傷預防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評估驗收。
評估驗收可聘請3-5名相關工傷預防專家參與,也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標的額100萬元以下的工傷預防項目可集中組織評估驗收。
第二十三條 申報單位、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應在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結束后15日內提出評估驗收申請,組織評估驗收單位在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評估驗收工作。
第二十四條 評估驗收采取現場檢查、查閱資料、答辯問詢等方式,對項目實施情況、服務協議(合同)履行情況、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形成評估驗收報告。
第二十五條 工傷預防項目經評估驗收合格的,按服務協議(合同)約定結算;驗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及時結算;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達到要求的,終止服務協議(合同),不再支付項目尾款,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據實結算,多付的預付款予以退回。
第二十六條 工傷預防費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撥付給直接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申報單位或工傷預防服務機構。
列入計劃的工傷預防項目可以在服務協議(合同)金額30%-70%的比例內支付預付款。
第二十七條 工傷預防項目檔案管理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人社部令第3號)《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范》(GB/T31599-2015)《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范》(GB/T18894-2016)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各司其職、互相配合,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工傷預防費使用和項目實施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申報單位應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及時跟蹤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情況,嚴格履行服務協議(合同)。委托實施的項目,申報單位應督促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履行服務協議(合同),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支付工傷預防項目費用所需材料。
第三十條 申報單位和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應對項目申報、實施及驗收等環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存在欺詐、騙取工傷保險基金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和相關規定、拒不履行服務協議(合同)或因評估驗收不合格被終止服務協議(合同)的,3年內不得從事工傷預防項目。
第三十二條 工傷預防專家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參與工傷預防項目調研、論證、評估、驗收等工作,嚴格遵守紀律要求,違反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企業規模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山東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實施辦法》(魯人社規〔2018〕3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按照簽訂的服務協議(合同)執行。
主送: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應急局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26年5月1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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