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職員被錯誤認定為項目負責人
面臨巨額行政罰款
并被法院強制執行
財產被凍結
經檢察機關依法監督
持續多年的罰款風波終于平息
“20多萬元的罰款終于撤銷了,我的房子、車子解封了,終于能像正常人一樣生活了!”近日,王有明(化名)拿著相關行政部門作出的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來到河南省方城縣檢察院表達感謝,臉上露出了久違的笑容。
這筆巨額罰款從何而來?起初,王有明自己也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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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罰單
砸到“不相干”的人
2022年7月,方城縣相關行政部門執法科向王有明送達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河南某公司A小區建設項目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對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職工)王有明處以24萬余元罰款。突如其來的處罰令王有明茫然:“我在公司任職于行政管理部,從未分管過該項目,怎么會成為項目負責人?”
盡管心存疑惑,但因不了解法律救濟途徑,王有明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他仍未履行繳納罰款義務,且認為自己并無責任。2023年3月,相關行政部門向方城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王有明因無能力繳納罰款,個人銀行賬戶被凍結,房子、車輛被查封。
為維持家庭生活,王有明不得不妥協。2023年12月,他與相關行政部門達成和解協議,約定先行繳納罰款2萬元、余款分期支付。案件隨即被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王有明始終認為處罰決定是錯誤的,多次向法院執行局反映情況,卻因為執行依據是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執行局無權審查行政處罰決定,維權陷入僵局。
一次監督
揭開“孤證定案”真相
2025年5月28日,王有明抱著一線希望來到方城縣檢察院申請監督,請求檢察機關依法糾正錯誤的行政處罰決定及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
方城縣檢察院受理案件后,迅速成立辦案組。辦案檢察官調閱了行政執法卷宗、法院執行卷宗,細致審查證據,全面核定事實,厘清責任。王有明向檢察官回憶:“當年執法人員調查時,我因負責公司外事接待且了解項目情況,配合做了筆錄,但筆錄中,‘項目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我’的表述是提前打印好的,執法人員未宣讀便讓我簽字。”
為查清真相,檢察官調取河南某公司A小區建設項目相關資料,發現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上,明確標注了項目負責人為“盧某”,并非王有明。同時,王有明提交的“釘釘”軟件打卡截圖、公司崗位職責文件等證據也證實其所屬部門為行政管理部,工作職責僅涉及行政事務,并未直接管理涉案項目。
“行政處罰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僅憑一份孤證就開出20多萬元的罰單,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不僅是證據鏈的斷裂,更是對當事人基本權利的漠視。”辦案檢察官秦巖指出。
兩路監督
斬斷錯誤“鏈條”
面對證據矛盾,方城縣檢察院決定“雙管齊下”:一方面,明確行政部門僅依據一份存在爭議的調查筆錄認定責任人員,未依法調取公司章程、內部任命文件等關鍵書證,并缺乏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屬于“孤證定案”;另一方面,針對法院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指出其所依據的行政處罰事實不清,應予以糾正。
秉持“監督糾錯、化解爭議、促進規范”的理念,方城縣檢察院依法分別制發了檢察建議,明確指出案件辦理和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建議相關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法院依法撤銷準予強制執行裁定,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檢察建議發出后,方城縣檢察院并未“一送了之”,而是多次與法院、相關行政部門溝通,推動檢察建議落地見效。2025年11月18日,方城縣法院作出再審裁定,撤銷原準予強制執行裁定。相關行政部門不服該裁定,向南陽市中級法院申請復議。方城縣檢察院全程跟進監督,及時關注裁判結果。2025年12月24日,南陽市中級法院作出裁定,駁回復議申請,維持原再審裁定。
今年2月6日,相關行政部門依法撤銷了對王有明的原行政處罰決定。3月10日,方城縣法院作出相關行政部門應向王有明返還已繳納罰款2萬元的執行裁定書。4月27日,王有明被查封的房產、車輛得以解封,已繳納的款項被返還。
一類規范
推動建立“清單”和“提示機制”
該案并非孤例。方城縣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部分行政執法機關在認定“直接責任人員”時,存在證據標準偏低、身份認定隨意等問題,法院在相關執行審查中亦未能有效把關。為此,該院向相關單位制發檢察建議,推動建立“關鍵人員認定證據清單”和“執行審查提示機制”。
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就是要讓檢察監督不僅能“治標”更能“治本”。方城縣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表示:“一個案件讓兩個單位撤銷錯誤決定和裁定,讓一個無辜者拿回財產與尊嚴,更讓一類制度漏洞被看見、被修補——這才是監督的真正價值。”
如今,王有明的生活回歸了平靜。這場持續近四年的“罰款風波”,在檢察機關的推動下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
來源:檢察日報·民生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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