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發布《人民法院審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下稱《指引》),其中第十八條對撫養權認定作出重要細化:不滿8周歲但有表達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法院也應當聽取其意見。這一規定彌補了以往司法實踐中低齡子女意見如何處理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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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婚姻家事律師,本文將為您解讀新規核心及實務應對策略。
一、新規核心:突破“8周歲”年齡壁壘
《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離婚案件處理撫養問題,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8周歲以下子女的意見是否應當聽取、如何聽取,長期缺乏統一標準。《指引》第十八條在此基礎上作出細化:8周歲以上應充分聽取意見;不滿8周歲但有表達意愿能力的,亦應當聽取意見,并根據年齡和智力發育狀況判斷其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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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著,法律不再以8周歲為絕對分界線,只要孩子具備基礎表達能力,其愿意與誰共同生活的真實想法,都將成為法院裁判的重要參考。這一規定將"年齡標準"調整為"能力標準",體現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實質性落地。
二、律師解讀:三大關鍵變化,影響撫養權糾紛
1.裁判邏輯升級,兒童權益優先落地
新規將“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落到實處,從側重父母撫養條件對比,轉向兼顧客觀條件與子女主觀意愿。低齡子女雖認知有限,但對生活環境、情感依賴的感知真實,法院聽取其意見,本質是避免機械裁判,讓撫養權歸屬更貼合孩子成長需求。
2.“表達能力”成關鍵,而非唯年齡論
新規未設定統一年齡標準,而是以“有表達意愿能力”為核心判斷依據。實踐中,4至7周歲具備清晰表達能力的子女,其意見均可能被法院采納。法官會通過單獨詢問、陪同表達等方式,排除父母干擾,核實其真實意愿。
3.父母舉證方向轉變,情感撫養證據更關鍵
新規下,撫養權爭奪不再僅比拼經濟、住房等硬件條件。陪伴時間、情感親密度、子女依賴度等軟性證據權重顯著提升。若能證明子女長期隨己方生活、情感依戀強烈,即便孩子未滿8周歲,其意見也將成為關鍵籌碼。
三、律師實務:應注意的三個維度
1. 程序保障:單獨詢問與陪同機制
《指引》第十七條要求,法院聽取未成年人意見,應當提供適宜未成年人心理特點的詢問環境。若監護人在場不利于表達真實意愿的,可以單獨詢問或允許其他合適人員在場陪同。
律師提示:在代理案件中,應主動申請法院單獨詢問,避免監護人對子女進行不當引導。對于低齡兒童,可申請心理咨詢師或社會工作者陪同,確保意見的真實性。
2. 意愿審查:真實性判斷與利益矯正
《指引》第十八條規定,未成年子女表達的意見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長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予以說明,并根據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進行處理。
律師提示:需區分"真實意愿""受不當影響的意愿"。對于低齡子女,應關注其表達是否受到一方當事人誘導、恐嚇或物質利誘。若發現子女意愿明顯不利于自身成長(如選擇有家暴史、吸毒史的一方),應申請法院進行社會調查或心理評估。
3. 證據固定:低齡子女意見的取證難點
對于3-6周歲幼兒,其語言表達能力有限,意愿可能隨情境變化。律師應注重收集過程性證據,如子女與當事人共同生活的視頻、幼兒園老師的觀察記錄、社區工作人員的走訪記錄等,形成證據鏈輔助法院判斷。
結語
從“8周歲分界線”到“以表達能力為標準”,不僅是裁判規則的優化,更是未成年人保護理念的升級。《指引》同時將這一理念延伸至探望權糾紛,體現了兒童參與權在家事案件中的全面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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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鵬律師事務所
作為婚姻家事律師,我們將持續以新規為指引,把“傾聽孩子真實意愿”落到每一個案件中,在尊重意愿與利益保護之間尋求專業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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