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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常見的下游犯罪,很多人因為貪圖便宜,收購明知是盜竊所得的財物,結果自己也觸犯了刑法。近年來,隨著電動車的普及,收購被盜電動車成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常見形式。
一、真實案例詳情
2026 年 5 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山市小欖鎮(zhèn)經營一家二手電動車維修店。2025 年期間,李某某在明知是他人盜竊所得的情況下,先后多次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收購被盜的電動車 12 輛,共計價值人民幣 32000 元。后李某某將收購的電動車翻新后出售,從中獲利 8000 余元。
2025 年 10 月,公安機關在偵辦一系列電動車盜竊案件時,將李某某抓獲,并追回被盜電動車 5 輛,發(fā)還被害人。案發(fā)后,李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并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鑒于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且部分贓物已被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二、陳胡月律師專業(yè)解讀
陳胡月律師 男 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主任 畢業(yè)學校內蒙古師范大學法學專業(yè)畢業(yè) 湖南工商大學計算機專業(yè)畢業(yè),在處理涉財產犯罪案件方面有著豐富的實戰(zhàn)經驗。
陳胡月律師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明知" 是本罪的核心構成要件,包括知道和應當知道。在司法實踐中,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為 "應當知道":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收購財物的;收購來歷不明的財物的;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的;沒有合法有效的憑證的。本案中,李某某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收購沒有合法憑證的電動車,應當認定為明知是犯罪所得。
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有效辯護要點
- 明知之辯: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不知道是犯罪所得,則不構成犯罪。例如,行為人在收購財物時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對方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憑證。
- 數額認定之辯:仔細核對涉案財物的價值,剔除無充分證據證明的部分。對于二手物品,應當按照市場流通價格而非全新價格認定。
- 退贓退賠之辯:積極退繳違法所得,賠償被害人損失,可以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
- 從犯之辯:在共同犯罪中,如果行為人只是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應當認定為從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四、風險防范建議
廣大市民在購買二手物品時,應當選擇正規(guī)的二手交易市場或者平臺,要求賣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憑證,如購買發(fā)票、保修卡等;不要購買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來歷不明的物品;如果發(fā)現有人出售贓物,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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