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為女兒舉辦婚宴,將宴席承包給陳某,陳某雇傭女子馬某幫廚負責燉肉。婚宴當日突發大風,張某院內搭建的帆布篷被吹翻,砸到鍋具導致馬某被燙傷,馬某住院治療77天,經鑒定構成八級傷殘。事發后,馬某起訴索賠48萬余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河南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書。法院認定陳某擔責60%,賠償15萬余元;張某擔責30%,賠償13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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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配圖,與新聞事件無關 據圖蟲創意
法院認定:2025年5月24日,被告張某為女兒辦理婚宴,經被告劉某介紹,張某將宴席承包給被告陳某,雙方約定食材、設備、鍋碗瓢勺、人工均由陳某負責。陳某遂通知馬某前去干活,并負責燉肉。當天上午10時左右,為防止飯菜被風刮臟,陳某建議張某搭建大篷,張某借用帆布篷并搭建在自己院內,帆布篷四角固定在偏房的女兒墻上。
馬某燉肉過程中,驟風頓起,東邊偏房的女兒墻承重不足,突然倒塌,致帆布篷墜落,鍋亦被砸爛,馬某被燙傷。馬某受傷后在醫院住院治療77天,花費醫療費138384.83元。經馬某申請,法院委托某司法鑒定所對馬某傷殘等級進行鑒定。2025年10月30日,該鑒定所作出鑒定意見:馬某皮膚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5.58%,已構成人體損傷八級傷殘。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將宴席整體承包給陳某,食材、桌椅板凳、鍋碗瓢勺、幫工等均由陳某負責,雙方之間法律關系應認定為承攬合同關系。陳某為履行與張某之間的承攬合同,雇傭馬某具體完成燉肉工作,陳某雖不認可,但根據各方當事人陳述、舉證能夠認定馬某系陳某通知前往張某家幫廚,且幫廚過程中,陳某安排幫廚人員注意安全。綜合考慮,根據本案現有證據,陳某與馬某之間符合勞務關系的特征,應依法予以認定。
陳某承包張某女兒婚宴過程中,劉某僅陪同張某與陳某共同協商喜宴承包的具體事宜。婚宴當天,劉某并未管事,事發后,劉某被通知到現場,協調處理救助的相關事宜,劉某未與馬某形成民事侵權法律關系。
陳某作為婚宴承包方和接受勞務的一方,對婚宴現場安全負有主要責任。其未能預見并防止大風吹翻帆布篷可能帶來的風險,也未對馬某在露天環境下的操作進行充分的安全防護提示和管理。陳某雖建議搭建帆布篷,但未對搭建位置、固定方式等具體安全事項向張某提供專業建議或警示,其對馬某的損害后果明顯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張某作為場地提供者,安排他人將帆布篷固定在女兒墻上,但未對女兒墻的承重能力和安全性進行檢查和評估,最終因女兒墻倒塌導致事故發生,張某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馬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從事具有一定危險的烹飪工作,在陳某作了安全提醒情況下,仍未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其自身存在過錯,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劉某對事故發生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綜合考慮事故的整個過程,陳某應承擔60%的責任,張某應承擔30%的責任,馬某自己承擔10%的責任。綜上,判決:陳某賠償馬某各項損失153434.72元;張某賠償馬某各項損失131062.29元。
一審判決后,陳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許媛
審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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