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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6日,在江蘇省連云港市東海縣看守所內,看守所管教民警和東海縣檢察院駐所檢察官正在對拘役服刑人員曹某、高某進行一場特殊的警示教育,能臨時離所回家陪孩子高考的二人心情很是激動。
6月5日,東海縣看守所向駐所檢察室報送了拘役罪犯曹某的臨時離所申請。駐所檢察官收到申請后,調查了解到今年4月23日,曹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天。曹某女兒是一名復讀生,2025年高考遺憾落榜,經過一年苦讀,今年模擬成績穩超一本線。為不影響孩子備考,曹某入所前一直謊稱在外處理公司事務。眼看高考臨近,他唯恐自己缺席導致孩子心態波動、再度失利,于是申請出所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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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高考對考生和家庭的特殊意義,駐所檢察官當天即對縣看守所全體拘役服刑人員開展全面排查,篩查出另一名拘役服刑人員高某的女兒也將參加今年高考。
高某也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天。其女兒成績優異,多次模擬考試穩超一本線。自高某入所后,妻子獨自在學校周邊租房陪讀,懂事的女兒強忍壓力、安慰母親,背地里卻多次偷偷落淚。對此,高某內心備受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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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上法條。
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這是刑法的規定。可以說,法律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
那么,現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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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
但司法實踐中,監管機關出于安全考慮,對該條適用往往有所顧慮,拘役罪犯“回家權”未得到充分重視和保障。
長期以來,拘役罪犯“回家權”處于“沉睡”狀態的原因有三點:一是害怕罪犯回家后脫逃不歸;二是擔心罪犯回家期間肇事肇禍;三是無具體細致操作規范,擔心在具體執行操作過程中出現“公權私用”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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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江蘇、安徽、海南、重慶、寧夏等地立足檢察職能,促進刑法關于拘役罪犯‘回家權’相關條款的落實落地。”這是2025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廳長王光月在作客“最高檢廳長”訪談時講的。
王光月還介紹了一個案例:拘役罪犯陳某是某民營企業實際控制人,公司面臨倒閉危險,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縣公安局采納縣檢察院的建議,批準陳某離所回家一天。陳某出所后,不僅結清了員工工資、供貨商貨款、補繳稅款,還簽訂了加盟、供貨合同,穩定了企業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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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正在被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申請出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執行。被拘留人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
行政拘留也可以暫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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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規定雖好,但要真正落實,看來宣傳還是關鍵。
2026年6月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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