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6月9日
車主岳先生來到北京金融法院
感謝法官幫他保住了
被執行法院查封的小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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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借名購買的轎車被執行法院查封
2021年3月岳先生購入一輛小轎車,不過,根據2020年10月與周某簽訂的借名購車協議,岳某購車后以周某名義進行車輛登記。
購車后,岳某一直占有并使用該車輛,并連續多年為其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被保險人皆為岳某。然而,因周某涉及30多萬欠款被起訴,并被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其名下財產。2024年,岳先生這輛登記在周某名下的車輛被執行法院查封了。
此后,岳先生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主張其為車輛實際所有人,請求排除執行。不過,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了異議,于是岳先生上訴至北京金融法院。
二審改判
登記≠所有
實際出資人受法律保護
北京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岳先生提交的付款記錄、保險單據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證明其為車輛實際出資人,并一直占有使用,應認定為實際所有權人。其對車輛享有的民事權益足以排除債權人基于對周某的債權而申請的強制執行,故改判停止對涉案車輛的執行。
二審做出
改判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二審最大的爭議點在于對小客車這種特殊的標的物,在所有權的認定上應當依據什么標準。”北京金融法院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徐沖表示,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中有關機動車的登記要求,是準予或者不準予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所以,登記名義人不一定是實際所有權人。根據《物權法》第224條的規定,車輛真實的所有權人應是實際出資購買人。
在主審法官看來,岳先生應為涉案車輛的“善意第三人”,而申請執行的普通債權人并不因查封而具有物權屬性,不屬于相關法律界定的“善意第三人”。因此,根據《物權法》第225條,一般債權人基于普通債權對登記車輛申請強制執行,不能對抗實際所有權人。
據了解,岳先生是為規避北京小客車指標調控等行政管理政策借名買車的。現實中,還有不少人因為個人征信、無法貸款等行為借用他人名義買車。
那么
法院維護借名買車人的所有權益
是否會助長此類行為?
對此,徐沖表示,雖然司法實踐中為保護實際出資人的財產權益,可依據出資和占有事實認定所有權歸屬,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3款的規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未經處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另外,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及實施細則,出借、借用小客車指標的行為,一經查實,指標管理機構將作廢相關指標,且三年內不予受理行為人指標申請。
據了解,北京金融法院在庭審過程中對岳先生相應的行為進行了訓誡,并且在判決書中對他的違法行為性質做了相應的認定,同時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移送了線索,由相應的行政管理部門對他作出下一步處理。
法院明確
借名買車
雙方都吃虧
?對實際出資人而言
車輛登記在他人名下,雖不意味著喪失所有權,但也絕不代表權利毫無瑕疵。登記具有公示效力,而“交付”與“實際占有”雖能證明權利,卻往往難以查明,需要充分的證據鏈條支撐。本案中,岳某之所以能夠獲得二審法院支持,關鍵在于其保留了完整的購車付款記錄、保險單據,并能證明其對車輛的持續占有和使用。因此,實際出資人務必留存好購車合同、付款憑證、保險單據、車輛實際使用記錄等材料,以便在發生權屬爭議或面臨執行風險時,能夠有效舉證、維護自身權益。
?對名義登記人而言
一方面,借名買車行為規避了小客車指標調控等行政管理政策,當事人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如指標作廢、限制申請等。另一方面,在發生交通事故、購車貸款逾期等情況時,名義登記人亦難以完全置身事外。因此,出借指標前應充分評估風險,明確責任劃分,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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