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現如今的寵物早已成為許多家庭中不可或缺的成員。如果有一天,不小心弄丟了心愛的“毛孩子”,撿到它的人卻以“產生感情”和“索要飼養費”為由拒絕歸還,該怎么辦?近日,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鄰里雙方就遺失寵物貓如何歸還發生分歧。
原告李女士于2023年花費3000元購買了布偶貓“咪咪”,并為其購買了寵物保險。2025年5月,李女士因疏忽忘記關門,寵物貓走失。心急如焚的李女士在小區微信群和電梯間發布了尋貓啟事,但最終無果。
2025年8月,李女士意外得知,自己家走失的貓竟然就在樓下鄰居劉先生家中,且已被喂養了三個月。當李女士拿出購貓合同、寵物保險等證明要求劉先生歸還時,劉先生雖承認寵物貓是李女士的,但辯解稱自己在拾取寵物貓之初也積極在業主群公告尋找失主,因未找到寵物貓主人,才自己收留飼養。劉先生稱在飼養期間還給發情期的“咪咪”安排配種生育,并以“養久了有感情”為由拒絕歸還。雙方多次協商,但因對劉先生在寵物貓飼養期間支出費用有較大分歧而協商無果,李女士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拾得人負有返還權利人或送交公安機關的法定義務,并需承擔妥善保管責任。被告劉先生雖積極尋找寵物貓主人無果,但在未征得原主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讓寵物貓配種生育,損害了寵物貓的經濟價值及原告的精神撫慰價值,構成侵權。同時,被告在社區調解時索要遠超合理范疇的寄養費及雜費,并以此為由拒絕返還,該行為構成侵占,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鑒于案涉寵物貓并未滅失,且原告李女士不再主張返還寵物貓,最終法院結合寵物貓購買價格及已飼養時間等因素,酌定被告劉先生賠償原告李女士購貓費用2000元。該案判決現已生效。(宋帆)
法官說法
法律明確規定,拾得遺失物必須歸還或上交,不能以“產生感情”為由對抗原所有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同時,也要警惕侵占導致的權利喪失。本案中,被告撿到寵物貓,本可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規定要求原告支付必要的保管費用。然而,因被告索要費用過高且拒絕返還,被定性為侵占。這一法律定性直接導致其不僅拿不到一分錢,還要反過來賠償原告損失。這警示公眾,行使權利必須在法律框架內,切莫因貪小利而失大局。
寵物不同于普通物品,其健康狀況、生理機能直接關系到其經濟價值和主人的情感利益。擅自改變寵物生理狀態,即便初衷是“為了寵物好”,但在法律上也屬于對他人財產的損害,也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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