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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位上低頭看一眼手機
遲開了8分鐘電腦
跟同事說了4分鐘話
這些許多打工人都會有的日常,
成為某公司認定員工小林摸魚
并將其開除的證據!
近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對這起勞動爭議案作出二審判決
事件回顧:
公司突然解聘員工,
直到上法庭才給出理由:
離座9分鐘、和同事說話4分鐘
在南京工作四年多的技術工程師小林,駐外項目結束后回到分公司待命,日常按時上下班、主動開展工作調研。不料2025年2月13日,公司突然以 “嚴重違紀” 為由,當場向她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并要求一小時內辦完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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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下達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圖片來源:江蘇新聞
直至雙方對簿公堂,公司才拿出十余段無聲音監控視頻作為處罰依據:
2025年1月17日: 離座9分鐘,看手機,和同事說話4分鐘;
2025年1月23日: 離座15分鐘,上下午跟同事聊天各15分鐘,提前3分鐘收拾東西;
2025年1月24日: 延后8分鐘開啟電腦,查看手機;
2025年1月26日: 離座14分鐘,看手機,提前4分鐘離開工位;
2025年2月5日: 電腦黑屏靜置28分鐘,提前4分鐘離開工位。
公司援引《員工手冊》稱,上班從事無關活動、擅自離崗累計超三次,即可按嚴重違紀予以開除。對此小林當庭反駁:
提前幾分鐘離開工位是前往一樓打卡、等候電梯;
短暫離座屬于如廁、飲水等正常生理需求;
和同事交流、查看手機,多為工作溝通、查閱業務信息。
她入職多年從未收到違紀提醒,公司未事先核實、警示,直接憑監控片段突然解聘,屬于違規行為。
法院判決:
員工部分行為屬于正常工作范疇,
公司解聘流程也存在明顯瑕疵,
需支付賠償金10.8萬元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后,認定該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院指出——
第一,實體層面,員工行為未達“嚴重違紀”程度。監控記錄的短暫離崗、同事交流、查看手機等行為頻次低、時長短,結合崗位性質,部分行為本就屬于正常工作范疇。
第二,程序層面,公司解聘有違正當程序原則。解除勞動合同是嚴厲處置手段,企業應提前核實問題、提醒整改、聽取員工申辯。而該公司未履行任何前置程序,先解聘、后舉證,違背正當程序原則。
第三,合理性層面,公司有違善意管理義務。即便員工存在輕微不當行為,也應遵循過罰相當原則,以批評、警告等方式處置,直接解除勞動關系有失管理善意。
最終,法院判決該公司向小林支付賠償金 10.8 萬元。
承辦法官劉懿表示,數字化監控可輔助企業管理,但不能作為處罰員工的唯一標準。企業試圖通過不間斷監控,把員工死死固定在工位上,既不現實,法律也絕不贊同!對于情節輕微、頻次不高的行為,批評、警告等柔性管理手段足以實現規范目的,動輒解除勞動合同反而損害勞動關系的穩定與互信。
該案中,公司開除員工實屬違法行為!
那么,哪些情況
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才是合法的?
一起來看小午小參劃重點↓↓
普法時間:
發生6種情形
企業開除員工無需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賠償的情形↓↓
■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規定了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若員工的行為均不符合以上法律規定的內容,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
勞動者并非機器,
工作期間合理休息、起身活動、短暫交流
是基本生理與心理需求,
企業不能用制度完全剝奪員工合理權益
如果遇到勞資矛盾,
要用法律武器維權
■ 可以撥打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熱線12333、司法部門熱線12348、工會的職工服務熱線12351,進行維權;
■ 可以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 如果是上海的職工,可以撥打勞動報勞權熱線:62189211。
對此,你有什么看法?
歡迎來留言區
綜合自第一現場、江蘇新聞、荔枝新聞、勞動報
原標題:《員工因遲開電腦8分鐘、和同事說話4分鐘被開除!公司:嚴重違紀!法院判了》
來源:作者:新民晚報 魏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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