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益在線大連負責人張添強)
單位為規避巨額賠償,企業訴訟期間被股東注銷,在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主審法官的耐心調解下,實控股東終賠付7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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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成恒(代名)在單位工作期間感覺心痛,向單位領導請假到醫院檢查,單位領導同意,并告訴他看完病后回家好好休息幾天,沒想到成恒打車去醫院途中突發昏迷,出租車司機加大油門趕到醫院,雖經醫生全力搶救,最終不幸身亡。
成恒的親屬申請成恒為工傷,單位卻認為,成恒感覺身體不適請假就醫,單位也同意他就醫后回家休息,故屬于因病死亡,不應當被認定為工傷。但工傷部門卻認為,成恒是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死亡,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2025年1月份,成恒被認定為工傷。
由于單位拒絕承認成恒為工傷,成恒的親屬委托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譚廣霽律師將單位起訴到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要求單位給付成恒工傷待遇80余萬元。令大家沒想到的是,單位擔心巨額賠償,實控股東竟然通過簡易網絡注銷程序將企業注銷了。經王金海、譚廣霽律師調查,將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實控人變更為被告,要求二人代表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2026年4月10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公司股東紀某賠償成恒工傷待遇 92萬余元。紀某不服,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理由是自己只是公司股東,公司已經注銷,無法承擔工傷賠償責任。而成恒是得病死的,不是在單位受傷死亡的,不認為成恒是工傷,更不同意由其個人賠償。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承辦法官堅守司法為民底線,當庭厘清法律責任,在法院調解員的幫助下,耐心開展雙方的調解工作,最終公司股東紀某答應以個人名義承擔公司對工傷職工的賠償責任,向死者家屬賠付72.5萬元,成恒的親屬在法官和調解員的感召下,同意調解數額,公司股東紀某當場到銀行給成恒親屬提供的銀行卡號打入72.5萬元,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主審法官和調解員的耐心調解工作,切實維護了勞動者及家屬的合法權益。
據成恒的代理人王金海、譚廣霽律師介紹,該案中受害職工在正常工作時間突發身體不適,察覺病情緊急后立即向單位領導請假去就醫,在打車前往醫院途中病情加重突發昏迷,出租車司機加速送到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家屬依法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經工傷認定部門核查,職工從發病、就醫、到死亡過程連貫完整,突發疾病源于工作崗位,就醫行為是發病后的合理緊急處置,死亡結果與在崗突發疾病存在直接因果關聯,完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視同工傷”的法定情形,相關部門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是正確的。
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結果不予認可,拒絕履行賠償義務。家屬遂依法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維權。一審法院結合案件事實、工傷認定結論及相關法律規定,綜合核算各項損失,依法判決用人單位賠償死者家屬各項工傷待遇共計92萬余元。用人單位為規避債務、拒不承擔用工責任,擅自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妄圖以“主體滅失”為由免除工傷賠償義務。甘井子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開庭時明確指出,公司注銷不能免除法定工傷賠償債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訴訟、債務存續期間,股東明知企業負有未清償工傷賠償債務,仍通過注銷公司規避責任,屬于惡意逃避債務行為,公司注銷后,相應賠償責任應由相關股東依法承擔。最終調解無效,支持了成恒親屬的訴訟請求。
公司股東紀某上訴后,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為高效化解矛盾、減少當事人訴累、最大程度保障死者家屬權益,主審法官摒棄單純以案判案的方式,通過調解員多次組織雙方溝通調解,向公司原股東紀某釋明法律法規、相關類似判例,清晰告知其惡意注銷公司規避賠償的法律后果,同時充分考量家屬遭遇變故后的生活困境,耐心細致開展法理、情理雙向疏導工作。在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主審法官和調解員的不懈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一致調解協議。該公司原股東紀某自愿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一次性向死者家屬支付賠償款72.5萬元,成恒的親屬也表示理解,放棄72.5萬元之外的其他賠償。這起歷經工傷認定、一審判決、企業上訴、公司注銷的復雜工傷賠償糾紛圓滿落幕。
大連王金海律師說,成恒工傷案例是司法破解企業“注銷逃責”的典型民生案例。通過司法調解明確了在崗發病就醫途中死亡屬視同工傷、企業惡意注銷需由股東擔責的裁判導向,有力打擊了用人單位利用注銷程序規避工傷賠償的僥幸心理。既以司法力量捍衛了勞動者合法權益,也彰顯了司法溫度與公正,同時為同類勞動爭議案件處理提供了參考,對規范企業用工、倒逼企業履行工傷保險責任、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具有積極的普法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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