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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柯錦雄(刑辯律師)
2026年美加墨世界杯將于北京時間6月12日開賽,此次世界杯首次由北美三國共同承辦,也是擴軍48支球隊之后的首屆世界杯。雖然不出意外地沒有中國隊,但是中國球迷的熱情依然高昂。
面對這四年一屆的體育盛世,摩拳擦掌的除了球迷之外,還有一些犯罪分子。
接下來這份世界杯期間的刑事法律風險清單,絕對是球迷、偽球迷在看球指南之外,需要的必備工具。
01小賭未必怡情,大賭必然傷身:賭博罪、開設賭場罪
很多球迷、偽球迷參與世界杯的方式,除了熬夜看球之外,最主要的是比賽結果競猜。有些人就發現了“商機”,組建微信群,坐莊接受投注,殊不知這種行為已經涉嫌聚眾賭博,嚴重點屬于開設賭場罪。
《刑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賭博罪必須實施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之一。現在以賭博為業的人極少,大部分賭博罪犯罪行為都是聚眾賭博。
根據2005年5月11日“兩高”《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辦理賭博案件解釋》),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根據《刑法》第303條第1款的規定,犯賭博罪的,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
那三五好友在微信群里看球的同時競猜以下比賽結果,添點彩頭就觸犯賭博罪了?這一點并不用太過于擔心。如果行為的目的不在于營利而在于一時的娛樂而參加賭博、聚眾賭博,不成立賭博罪。《辦理賭博案件解釋》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不以賭博論處。營利目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通過賭博活動取勝而獲取財物的目的;二是抽頭漁利等方式獲取財物的目的。三五好友打賭的彩頭主要是為了增加娛樂趣味性,而非獲取財物,但是要注意,彩頭過高就超過了娛樂范疇而涉嫌犯罪了。
而在賭博罪之外,更嚴重一點的屬于刑法第303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既可能在現實空間開設賭場,也可能是在網絡空間開設賭場。《辦理賭博案件解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根據2010年8月31日“兩高一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辦理賭博案件意見》),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辦理賭博案件意見》還規定,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于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一)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三)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實施上述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機關書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實施上述行為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軟件開發、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異常的;
(三)在執法人員調查時,通過銷毀、修改數據、賬本等方式故意規避調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四)其他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的。
即便不具有上述情形,如果存在概括明知,下游企業使用網絡服務從事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則可能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網絡開設賭場可不僅僅只是APP、小程序或者賭博網站這些,微信群如果符合一定條件,也可以認定為“開設賭場”。指導案例105號(洪小強、洪禮沃、洪清泉、李志榮開設賭場案)裁判要點是,以營利為目的,通過邀請人員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攬賭客,根據競猜游戲網站的開獎結果等方式進行賭博,設定賭博規則,利用微信群進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時間內持續組織網絡賭博活動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
而除了微信群內開設賭場之外,更多的還是境外一些賭博網站在境內招募人員,招攬賭客。根據2020年10月16日“兩高一部”《辦理跨境賭博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辦理跨境賭博案件意見》),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
1. 境外賭場經營人、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組織、招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的;
2. 境外賭場管理人員,組織、招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的;
3. 受境外賭場指派、雇傭,組織、招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或者組織、招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 從賭場獲取費用、其他利益的;
4. 在境外賭場包租賭廳、賭臺,組織、招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的;
5. 其他在境外以提供賭博場所、提供賭資、設定賭博方式等,組織、招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的。
在境外賭場通過開設賬戶、洗碼等方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提供資金擔保服務的,以“開設賭場”論處。
該意見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信息網絡、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跨境賭博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
1. 建立賭博網站、應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
2. 建立賭博網站、應用程序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3. 購買或者租用賭博網站、應用程序,組織他人賭博的;
4. 參與賭博網站、應用程序利潤分成的;
5. 擔任賭博網站、應用程序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6. 其他利用信息網絡、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跨境賭博活動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臺之后,組織中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屬于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這里面有一個爭議,那就時組織中國公民參與境外賭博網站賭博,但并不出境,是否構成此罪?如果行為人不具有《辦理跨境賭博案件意見》規定的相關情形,不構成開設賭場罪,但相關行為是否構成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尚存爭議,這里的“組織”是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還是組織出境參與國(境)外賭博也就影響了該罪的構成。
除了賭博相關的罪名之外,接受投注行為有時候會涉嫌非法經營罪。《辦理賭博案件解釋》規定,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另外,與賭博相關的延伸罪名,除了幫信罪之外,畢竟常見的如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通過騷擾等方式討要賭債,涉嫌非法拘禁罪以及尋釁滋事罪。
02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危險駕駛罪
由于此次世界杯在北美地區舉行,幾乎比賽時間都在北京時間后半夜。而看球通常少不了喝一點啤酒,特別是大家一起在酒吧看球。而此時一些球迷抱著僥幸心理,喝酒之后開車回家,就涉嫌危險駕駛罪了。而且在世界杯期間,交警部門也會加強道路檢查。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實施四類法定高危行為之一,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屬于危險駕駛罪。其中醉駕屬于比較常見的高危行為,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差不多成為危險駕駛罪的代名詞。
根據2023年12月13日“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辦理醉駕案件意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和本意見的規定決定是否立案。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2013年意見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一律立案。相較于此,2023年《辦理醉駕案件意見》有所松動。關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辦理醉駕案件意見》規定,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見第十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駕駛機動車,且不構成緊急避險的;
(三)在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的;
(四)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機動車的,或者為了交由他人駕駛,自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的;
(五)其他情節顯著輕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不得已駕駛機動車,構成緊急避險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辦理醉駕案件意見》一改2013年意見當中唯一的數字標準,而是采用數字與數字+情節兩類標準。從該條規定的情形來看,一般情況下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的不構成危險駕駛罪。但是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15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如果具備一定情形,也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
《辦理醉駕案件意見》第十條規定,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從重處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
(四)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
(五)服用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的;
(六)駕駛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且載有乘客的;
(七)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且載有師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駕駛的;
(九)駕駛重型載貨汽車的;
(十)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的;
(十一)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
(十二)實施威脅、打擊報復、引誘、賄買證人、鑒定人等人員或者毀滅、偽造證據等妨害司法行為的;
(十三)二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
(十四)五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
(十五)其他需要從重處理的情形。
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依據。因而在危險駕駛罪的辯護當中,關于鑒定意見的就成為重中之重,一旦鑒定意見失去證據資格,則控方失去了指控的基礎。《辦理醉駕案件意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血液樣本提取、封裝、保管、送檢、鑒定等程序,按照公安部、司法部有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鑒定規則等規定執行。
公安機關提取、封裝血液樣本過程應當全程錄音錄像。血液樣本提取、封裝應當做好標記和編號,由提取人、封裝人、犯罪嫌疑人在血液樣本提取筆錄上簽字。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字的,應當注明。提取的血液樣本應當及時送往鑒定機構進行血液酒精含量鑒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送檢的,應當按照有關規范和技術標準保管檢材并在五個工作日內送檢。
鑒定機構應當對血液樣品制備和儀器檢測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送檢血液樣本后三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范和技術標準進行鑒定并出具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通知或者送交委托單位。
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證據使用的,辦案單位應當自收到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予以排除:
(一)血液樣本提取、封裝、保管不規范的;
(二)未按規定的時間和程序送檢、出具鑒定意見的;
(三)鑒定過程未按規定同步錄音錄像的;
(四)存在其他瑕疵或者不規范的取證行為的。
如果在實體上無法爭取無罪,當事人可以考慮在審查起訴階段爭取酌定不起訴。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醉駕案件,人民檢察院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駕駛的動機和目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道路情況、行駛時間、速度、距離以及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認為屬于犯罪情節輕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由于危險駕駛罪最高刑期也就拘役6個月,因而有很大機會爭取緩刑。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輕微傷或者輕傷,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未賠償損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實施妨害司法行為的;
(八)五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
(九)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
(十)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另外,《辦理醉駕案件意見》新增了快速辦理機制,符合下列條件的醉駕案件,一般應當適用快速辦理機制:
(一)現場查獲,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律適用沒有爭議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的;
(四)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情形的。
適用快速辦理機制辦理的醉駕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一般應當在立案偵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偵查、起訴、審判工作。
03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尋釁滋事罪
喝酒之后耍酒瘋鬧事,自己喜歡的球隊輸球了或者贏球了,發泄情緒,或者對立的兩隊球迷一言不合發生沖突,這些行為都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尋釁滋事”,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球迷鬧事一般多屬第一類“隨意毆打他人”和第四類“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
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辦理尋釁滋事案件解釋》)第二條規定,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所謂“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是指出于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制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這里所說的“公共場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特點,對公眾開放,供不特定的多數人隨時出入、停留、使用的場所。所謂“場所”是有具體的處所,不包括網絡公共空間。“造成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公共場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群眾驚慌、逃離等混亂局面的。
《辦理尋釁滋事案件解釋》第五條規定,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以上屬于世界杯期間比較常見的刑事風險梳理,另外還有一些小眾行為,比如未經授權聲場世界杯紀念品,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權罪。除此之外,還有一些民事風險,如未經授權使用世界杯標志用于宣傳,或者傳播世界杯比賽畫面。
總之一句話,快樂看球,合法觀賽。
如有法律需求,請咨詢專業律師,或者作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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