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協議引發天價索賠,又有新的案例。近期,有媒體曝出,小鵬集團法務部已就一名離職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一事提起勞動仲裁。小鵬集團除了要求該名員工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還要求其返還已領競業限制補償金、返還限制性股票出售收入以及支付違約金,索賠金額近千萬元。
《中國新聞周刊》向小鵬集團求證,其工作人員表示:“集團對研發成果和知識產權的保護一直在做,對核心崗位簽署競業協議的員工履約情況也一直在檢核。”
“無論是近千萬元索賠,還是追回股票收益等做法,在競業糾紛中已經不算稀奇。”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崔燦坦言,這也從另一方面反映出,當下高新技術企業的激烈競爭,已經把核心員工的個人價值推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崔燦發起的對抗競業限制聯盟已經聚集了3000多名職場人,聯盟成員涉及互聯網、新能源、汽車等多個領域。在他看來,競業協議無疑是保護商業秘密的合法武器,但在“內卷”加劇下,也逐漸異化為個別大廠低成本管控離職率的工具。在他的社群里,打工人最關心的問題是:到底還能不能正常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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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報道,近期被小鵬集團發起索賠的這名離職人員,在入職時已簽署競業限制協議,并于2025年底離職時書面確認履行一年競業限制期,圖為小鵬汽車門店(圖/視覺中國)
索賠越來越高
據媒體報道,近期被小鵬集團發起索賠的這名離職人員,在入職時已簽署競業限制協議,并于2025年底離職時書面確認履行一年競業限制期。但據知情人透露,該員工在離職后,短期內立即加入競爭對手公司,繼續從事相關研發工作,涉嫌嚴重違反協議約定。
“這名員工還持有股票收益,說明級別并不低。”崔燦對《中國新聞周刊》分析,具體到該起案件,小鵬需證明離職員工所在新公司與原用人單位存在競爭關系,并需證明該員工在新崗位從事內容與原工作相同或類似。
所謂競業限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主要針對高管、高技術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限制其離職后去同行競品上班或自營同類業務,限制期限最多兩年,其間公司需按月支付補償金。換句話說,這一做法的核心目的是保護商業秘密。
崔燦舉例,從過往處理的商業秘密糾紛案例來看,新能源賽道靠資本驅動,技術優勢窗口被壓縮到十幾個月。快節奏競爭下,“買團隊”比“做研發”快了不止一個數量級,人才流動不可避免地滑向技術秘密的灰色地帶。
部分企業為挖來的人提供規避方案,已不是孤例。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生物醫藥研發人員潘某在離職后借其配偶名義入職競品公司,工資走配偶賬戶、納稅借配偶身份、專利也以配偶名義申報。
今年4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杭州法院勞動人事爭議審判工作白皮書(2021—2025)》(以下簡稱“白皮書”)。統計顯示,涉高新技術企業案件占比從2021年的不足25%升至2025年的50%以上。參與白皮書案件梳理工作的杭州中院法官助理鐘國維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競業限制是當前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的難點問題。”
在這一背景下,崔燦明顯感受到,企業索賠價格在抬升。從早年的三五萬元,到現在動輒要求賠償三五百萬元,過去要的是補償金倍數,現在流行索賠年薪的3—5倍,甚至10倍。“大廠在系統性競業與反競業,不僅要防止泄密,還要抬高競爭對手挖人成本。”
在AI、機器人等更為前沿的高新科技領域,違反競業協議索賠更嚴峻。“‘內卷’是導致競業異化的根源。”崔燦坦言,大廠近年來業務越來越同質化,都盯著同一批人才,競業協議就成了最順手的封鎖工具。在他印象中,從2024年開始,互聯網行業的競業限制案件開始出現爆發趨勢。
北京一中院公布的相關數據也提供了證明。2020年至2025年6月期間,該院審結涉競業限制勞動爭議案件432件,較2014至2019年期間增長了104.73%。其中,對競業限制要義認識模糊、對競爭關系理解偏差、勞動者規避形式日趨隱匿、違約金約定畸高等競業限制“亂象”,亟須關注。
“幾乎全行業封殺”
梁旭收到仲裁通知郵件時,已經在新公司干了半年多。前東家突然競業索賠180多萬元,包括返還補償金、賠償經濟損失和維權開支。“至少是之前年薪的3倍,當時整個人都蒙了。”
上一家公司破產后,為了社保不斷繳,梁旭匆忙簽下一家汽車領域的公司。入職流程里,競業協議是默認選項,不簽就無法入職。前公司奉行狼性文化,每天開會五六個小時,項目節點時連續熬夜到凌晨三四點是常態。梁旭的身體比精神先垮掉,體檢單上,脂肪肝、甲狀腺結節、結石列了一排。他提出離職時,領導先是用期權挽留,見他去意已決,便遞來一份《競業限制啟動告知書》,把限制范圍擴充到了機器人、芯片等多個行業,名單列了近兩百家企業。“幾乎是全行業封殺。”
“大廠競業協議幾乎都覆蓋了競對及其關聯公司,屬于競業協議過度擴大化。”崔燦近期代理的一起糾紛中,公司競業名單長達5頁A4紙,共列了436家。他印象中更離譜的一起案例,是一家外賣平臺把視頻網站列為競對,理由是雙方經營范圍里都有“電商和本地生活”,但當事人在兩家公司工作時,都未從事過相關業務。
更現實的問題是,低職級員工的競業限制補償金不足以支撐“休息兩年”。梁旭在前公司任職基層算法工程師崗位,月薪5萬元,離職后每月拿到的補償金只有1萬多元,在一線城市生活,扣掉房貸、車貸,連基本生存都不夠。
“即便補償金充足,也沒幾個人真敢在家休息兩年。”崔燦曾代理過的一位當事人,因為怕技術迭代太快被淘汰,在行業里疲于奔命:從A公司跳到B公司,被A公司仲裁,又因受不了B公司壓力,去了C公司,結果B公司也對他啟動了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帶來的次生災害在招聘環節被繼續放大。一位在多家大廠做過招聘的資深HR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普通崗位候選人如果有3個月以上的空窗期,簡歷初篩很難通過。而一旦背調發現候選人有被大廠競業限制的“前科”,就會立刻“亮黃燈”——賠償金額多大、因何被競業限制、是否損害公司利益,都要經過嚴苛審核。如果情節嚴重,直接“亮紅燈”,不予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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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帶來的次生災害在招聘環節被繼續放大(圖/網絡)
曾在大廠從事行政工作的楊俊,去年初由于個人原因離職,回到南方老家。入職新公司半年后,他突然收到法院傳票,前東家索賠競業違約金一百多萬元。那段時間,他既無法光明正大地工作,又要獨自應對訴訟,嚴重影響績效。
“我實在想不通,自己到底掌握了什么商業秘密。”楊俊回憶,當時他馬上向現任公司的人事和法務尋求幫助,對方也很震驚,從未遇到職級這么低被競業限制的先例。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喻術紅和碩士研究生賈唯宇曾通過梳理相關判決,發表研究文章指出,競業限制義務主體中僅有13%為高級管理人員,8%為高級技術人員,70%為負有保密義務的其他人員。而這70%中又有77%是基層崗位職工,其中不乏前臺、保安、保潔等人員。
“‘內卷’之下,競業協議成為公司低成本控制離職率的工具,對內部形成威懾,甚至還能創收。”崔燦感嘆,以前被競業限制的員工大多是P8以上,現在連P5都跑不掉。更諷刺的是,這種“全行業封殺”對真正拿走核心機密的高管反而失效。新公司往往愿意為高職級崗位兜底賠償,允許其居家辦公,規避取證。
在他接觸的案件中,大多數當事人都只有二三十歲,基本不掌握商業秘密,卻是支付賠償最嚴重的群體。更需要警惕的是,競業限制正從互聯網向超市、藥企、主播等行業蔓延,“很多之前沒有競業限制的上市公司也開始啟動了”。
“影子員工”被追蹤
入職新公司第一天,楊俊就“失去”了本名。社保和公積金掛靠第三方繳納,在公司內部他以花名示人。像他這樣的新人不在少數,被稱為“影子員工”。
此前他曾在網上看過“反競業攻略”:建議上班戴帽子、口罩和墨鏡,卸載前公司所有App,換手機號碼,轉正前切勿用實名賬戶以免被定位。他當時只覺夸張,直到收到法院傳票附帶的一沓證據,那是他連續多日的通勤記錄:出小區、換乘共享單車或地鐵,甚至在新公司辦公的照片。“互聯網大廠的信息調取能力多么可怕。”楊俊感嘆。
“現在大廠有專門的競業小組,追責已經體系化。”崔燦舉例,從鎖定去向、外包取證到律師團隊分工,組織嚴密,甚至有大廠競業部門年創收高達億元。
梁旭則遭遇了更全面的調查。前公司通過寄送明信片騙取簽收,以此固定他在新公司辦公的證據。新公司為規避風險,特意在外租賃了未掛牌的場地,前公司偵探便冒充租客向房東套話,確認了承租方為競對公司。今年3月正式開庭前,梁旭前公司主動提出和解。前公司人事負責人私下和梁旭說,他并不涉及商業秘密泄露,而是近期人員流動太頻繁,公司急需殺一儆百。
公司都在同時加大競業與反競業力度,導致這項條款發揮不出本來的作用,反而阻礙了人才有序流動。“沒有哪一方是贏家。”崔燦舉例,某離職員工被原公司索賠兩倍年薪,原本談妥以60%和解,新公司愿承擔一半。這名員工以為付錢就能解脫,但沒想到,新公司卻堅持要等到二審生效,理由是擔心支付和解費用后,員工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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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8月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圖/網絡)
去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明確規定,在勞動者未知悉、接觸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情況下,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條款也不生效,對勞動者沒有約束力。
“新規出臺后,大廠對低職級員工的起訴明顯減少。”崔燦解釋,以前公司只要拿出一份保密協議和工資單,就能證明員工“負有保密義務”。這種舉證門檻的提高,讓很多“泛化競業”的案子止步于仲裁階段。
“推動制度完善是漫長過程,但仍有很多可細化的空間。”鐘國維指出,已有相關規定探索提高補償金標準并設置違約金上限,而隨著技術迭代加速,兩年的競業限制期限是否過長,也值得重新審視。
(梁旭、楊俊為化名)
發于2026.6.15總第1239期《中國新聞周刊》雜志
雜志標題:競業協議,“變相控制”打工人?
記者:李明子
編輯:閔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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