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下的法治社會,“執行難”被稱為“最后一公里的嘆息”。對于建筑企業而言,勝訴判決書不僅是一紙文書,更承載著數百名農民工養家糊口的希望。然而,我們近日收到位于江蘇省淮安市洪澤區的江蘇虹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虹亞公司”)的一份求助材料,材料顯示自2014年項目動工至今,這場跨越整整一輪生肖的工程拉鋸戰(歷時十余年),雖兩案最終拿到了總額近2億元的生效判決,卻陷入了“法律白條”的絕境。這其中暴露出的不僅是企業間的債務糾紛,更是一條由地方行政部門與司法程序“拖延”交織而成的資產轉移鏈,一幅由地方住建部門、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與司法機關“程序空轉”交織成的詭異圖景:本應監管的不僅未監管,反而為資產轉移“開綠燈”;本應堅守的底線未能守住,反而主動撕開了保全資產的“防火墻”。
十余年拉鋸:從施工進場到“顆粒無收”
虹亞公司的困境集中在江蘇省徐州市睢寧縣兩個項目:一是涉及江蘇大方置業的“龍城國際”項目,二是涉及江蘇天越置業的“奧體·清華苑B區”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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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回溯至2014年6月,虹亞公司進場施工。然而,等待他們的漫長的討薪路。在與大方置業的案件中,徐州中院雖于2021年判決虹亞公司享有優先受償權,但截至2026年4月,虹亞公司未獲分文償付,直接導致300余名農民工工資(人均拖欠8-10萬元)及材料款無著落。
更嚴峻的是“奧體·清華苑B區”項目。從2022年7月起訴至2025年1月一審判決,再到2025年5月二審維持原判,法院確認天越置業需支付工程款9757萬余元。然而,這筆錢依然“躺”在判決書上。企業負責人趙玉春在求助材料中泣陳:“為了打官司,我們墊付了訴訟費、鑒定費、律師費超過900萬元,現在企業資金鏈完全斷了,百余名農民工等著錢救命。”
睢寧縣住建局被指“監守自盜”,2億售房款“人間蒸發”
“龍城國際三期項目”、“奧體?清華苑B區”項目的癥結在于:錢去哪了?根據國家及地方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購房款必須全額進入政府監管賬戶,優先用于工程建設。然而,求助材料詳細披露了兩項目房源基本售罄,但令人震驚的是該兩個開發企業無錢支付工程款。工程在未組織驗收且施工單位不知情的情況下,小業主又已取得了房產證。售房資金監管賬戶,本應是保障工程款支付的“保險箱”,但在虹亞公司承接的“這兩個項目中,這一制度卻淪為了擺設。
據虹亞公司負責人趙玉春反映,2020年,在睢寧縣住建局的“協調”與施壓下,虹亞公司無奈解封了此前依法查封的“奧體·清華苑B區”近600套(間)房源,并與天越置業、睢寧縣住建局簽訂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監管協議》。協議明確規定,售房款必須全額進入住建局監管賬戶,并優先用于支付虹亞公司的工程款。然而,協議簽了,住建局卻“隱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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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顯示:睢寧縣住建局在協議簽訂后隨即上演了“雙面戲碼”。一方面監管賬戶形同虛設,此后數年,天越置業竟能通過“拆分備案、虛假網簽、私下抵押”等手段,將高達2億余元的售房款轉移至個人賬戶及關聯企業,睢寧縣住建局全程“視而不見”;另一方面更惡劣的是,在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確認虹亞公司享有優先受償權后,睢寧縣住建局依然拒絕配合執行。求助材料顯示,住建局在知悉判決結果的情況下,仍將備案在其質檢站名下的未售房產暗中解鎖,任由天越置業繼續網簽銷售,直接導致執行程序陷入“基本無財產可查”的死局。甚至在虹亞公司20余次以口頭、書面形式提請監管、申請公開售房明細時,睢寧縣住建局以“涉及企業隱私”“內部流程繁瑣”等理由公然推諉。
法律依據與剖析:
行政不作為與亂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及各地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明確規定,住建部門對預售資金負有法定監管職責,必須確保資金用于工程建設。睢寧縣住建局“簽了協議卻不監管”,且在法院判決后仍不配合,構成典型的行政不作為;而暗中解鎖已備案房產、任由開發企業銷售,則屬于行政亂作為。
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明確規定:“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屬于“情節嚴重”,可以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如果睢寧縣住建局在收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后,仍拒絕提供資金流水、拒絕配合劃扣、暗中解鎖房源,相關責任人員已經觸碰刑事紅線。
公職人員涉嫌瀆職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職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損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調查處置,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乃至開除處分。一個本應守護工程款的“守門員”,卻站到了逃債企業一邊。這不是能力問題,是立場問題。
睢寧縣自規局“違規分割”司法保全形同虛設, 睢寧縣自規局將4000余平米查封房產在系統里“縮水”。如果說住建局的監管失職讓現金流失了,那么睢寧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操作,則直接挖掉了保全資產的“墻腳”。為了保障債權,虹亞公司早在2020年依法申請查封了天越置業名下的核心資產——A5號樓四層商業房,總面積達7726.72㎡。法院的查封裁定早已錄入不動產登記系統,系統顯示這些房產處于持續司法保全狀態,任何分割、轉移、抵押行為均被禁止。
在查封狀態未解除的情況下,睢寧縣自規局竟然違規辦理了分割登記。原本完整的4層整套房產,被拆解七零八落。將其中4153.17㎡(約占原查封面積的53.7%)的面積在“系統中”被劃走、銷售或轉移。虹亞公司直到庭審中才驚悉此事——自己依法保全的資產,在政府部門的系統里,早已“不翼而飛”。被分割的資產早已流入第三方之手,導致勝訴債權面臨巨大的清償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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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與剖析
違反不動產登記法定禁令。《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明文規定:被司法機關查封、預查封的房屋,不得辦理轉移、變更、抵押或者分割登記。這是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鐵律”。在法院查封裁定依然生效、且未收到法院解封通知書的情況下,睢寧自規局擅自辦理分割登記,是赤裸裸的程序違法,嚴重破壞了司法保全制度的嚴肅性。
構成行政侵權,須承擔國家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或者違法行使職權造成財產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第三十六條規定: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虹亞公司有權依據該法,要求睢寧自規局對被違規分割、轉移的4153.17㎡商業房產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按當時市場價估算,直接損失約3000萬元)。
公職人員須承擔紀律與法律責任。《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二條明確規定了違規辦理登記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濫用職權,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予以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開除。若查實存在受賄、串通等犯罪情節,還須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虹亞公司的代理律師指出,天越置業在庭審中承認了“置換房產”的事實,這佐證了資規局在查封期間確實辦理了變更手續。這種“切香腸”式的分割,實質上是行政權力為逃廢債務“開綠燈”,導致勝訴方雖然贏了官司,但查封的標的物已“縮水”過半。
司法審理“拖字訣”,三年“程序空轉”貽誤戰機侵蝕公信。司法是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在這場與時間賽跑的資產保全戰中,司法程序的“慢”成了壓垮企業的最后一根稻草。虹亞公司反映,基層法院的審理進度異常緩慢,為被告轉移資產提供了充裕的時間。從時間線看,虹亞公司2022年7月向睢寧法院起訴,至2023年3月才正式立案,整整拖了8個月;整個一審程序更是長達29個月。在此期間,虹亞公司多次申請追加保全、請求法院出具查封明細,但均未得到實質性回應。而在法官通過庭審知悉A5號樓商業房被違規分割后,并未第一時間啟動追查程序或向睢寧縣自規局下達司法建議,而是反復協調“是否置換出售19套房” 進行調解。這種審理重心的“偏移”,客觀上給了天越置業及睢寧縣自規局、住建局足夠的“操作時間”。更令人困惑的是: 虹亞公司自提起訴訟以來,始終未收到法院出具的已查封資產明細。直到睢寧自規局違規分割行為暴露,企業才驚覺保全資產早已“縮水”。一個連自己查封了什么都不知道的債權人,如何能守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與剖析
審限制度被虛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及優化營商環境的司法政策明確指出,應當最大限度縮短審理周期,防止“程序空轉”。雖然工程造價鑒定確實需要時間,但長達8個月的立案等待期、29個月的一審周期,遠超合理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官有故意拖延辦案、延誤訴訟等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當“遲來的正義”導致保全資產因行政違規操作而流失時,司法程序未能發揮“防火墻”作用,其背后是否存在“不敢審、不敢查”的外部干擾,值得上級機關高度關注。
保全制度執行不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對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但更根本的問題是: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應當及時向申請人送達保全結果告知書,明確列明已查封資產清單,而虹亞公司“一直未收到已查封資產明細”,這不是程序瑕疵,而是對當事人知情權的嚴重侵害。正是因為不知道法院查封了什么,企業才無法及時發現資規局的違規分割行為。當司法程序的“慢”遭遇行政部門的“快” ——住建局解鎖房源快、自規局分割房產快、開發企業轉移資產快——債權人的權益便在“時間差”中被吞噬。
民營企業的絕境與法律的底線。長達數年的訴訟與執行拉鋸,早已讓虹亞公司這樣的民營企業走到了生死邊緣。為推進兩案件,企業現已墊付的訴訟費、律師費、司法鑒定費等超過900萬元,資金鏈完全斷裂,公司銀行賬戶被凍結,不僅無法支付高達2400余萬元的農民工工資,甚至連最基本的辦公費用都無力維持了。下游關聯的幾十余家供應商因無法收回貨款,也已陸續訴訟虹亞公司、出現連鎖債務危機。同時,在睢寧縣人民法院的開庭公告中,虹亞公司已由“原告”變為了被追討債務的“被告”。求助材料顯示,已有數十戶家庭因債務糾紛被債主上門催收,矛盾持續激化;上百個農民工家庭因長期拿不到“血汗錢”,面臨子女輟學、老人無錢就醫的困境,農民工多次到企業、到法院“討說法”——這不是簡單的勞資糾紛,而是關乎社會穩定的現實風險。更深遠的影響在于:當一家企業贏了官司卻拿不到錢,當法院的判決被行政部門的違規操作架空,當“法律白條”成為現實,受損的不只是虹亞公司一家的生存權,而是整個社會對法治的信仰。《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不得違法干預市場主體正常經營。而本案中,睢寧縣住建局、自規局的所作所為,恰恰是濫用行政權力戕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典型樣本。
監管利劍應當出鞘。面對這一觸目驚心的困境,虹亞公司近期向上級部門遞交了緊急報告,提出了明確訴求:
對睢寧住建局啟動瀆職調查。 依據《監察法》及《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徹查其在預售資金監管、協助執行等方面的失職瀆職行為,責令公開2020年以來全部售房明細及監管賬戶資金流水,查清2億余元售房款的真實去向。若查實存在協助轉移資產、拒不配合執行等情節,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睢寧自規局啟動國家賠償程序。 依據《國家賠償法》,對被違規分割、轉移的4153.17㎡商業房產承擔直接損失的賠償責任(暫估約3000萬元)。同時,追查分割登記的審批流程、經辦人員,追究相關人員紀律與法律責任。
請求上級司法機關對睢寧法院執行工作專項督辦。 盡快推進“奧體·清華苑B區”項目剩余可執行資產的評估拍賣,對江蘇大方置業已注銷關聯企業及個人賬戶的資金流向進行穿透式司法審計,打破“注銷企業即切斷痕跡”的逃債伎倆,并對兩項目開發企業“體外循環”的資金鏈條進行審計追溯。
優化營商環境,最核心的要素是法治,不是在文件里寫出來的,而是在每一個案件的公正處理中積攢起來的。當住建局的監管賬戶鎖不住資金,當自規局的登記系統無視法院封條,當一份生效判決歷經數年仍執行無望——這不是市場風險,這是法治風險。睢寧縣的這兩起個案,暴露出的不僅是企業間的債務糾紛,更是部分地方行政權力對司法裁判權、對市場規則的侵蝕。當住建局既當“裁判員”又當“操盤手”,當自規局可以無視法院的封條辦理過戶,當民營企業無法通過司法判決拿回救命錢時,受損的不僅是企業的生存權,更是地方的營商環境和法律的尊嚴!
十余年的等待,數百個農民工家庭的期盼,一家民營企業的生死存亡,都在等待一個答案:法律的尊嚴,究竟誰來守護?目前,虹亞公司仍在艱難守望著。正如其在緊急報告中所言:“我們依然相信法律,但請法律和相關部門,拉我們一把……”
我們也將持續關注此事的后續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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