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6月11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召開“司法護航品質生活,攜手繪就幸福回天”新聞通報會,系統梳理近五年昌平區回天地區案件審理情況,介紹昌平法院參與治理的實踐舉措并發布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業主杜先生未經鄰居同意,擅自將入戶門由內開改為外開,門框占滿整面墻壁,導致鄰居范先生一家出行受阻且存在安全隱患。法院審理認為,該改造侵占公共通道、帶來碰撞危險,超出權利行使的合法邊界。最終判決杜先生將入戶門恢復為內開,并對門框進行改建。
范先生與杜先生是小區同單元12樓的鄰居,范先生居住于1204室,杜先生居住于1203室,雙方房屋相鄰。后杜先生在未征得范先生、小區其他業主、物業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其入戶門由原本的內開方向改為外開,并且門邊框占用了整面墻的寬度。原告范先生認為,杜先生家外開門給自己家人的日常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不便與安全隱患,因多次協商無果,范先生訴至法院,要求杜先生將入戶門由外開改為內開、恢復至原始門框尺寸。
經現場勘驗,法院認定原被告共用同一走廊空間,且兩房屋的入戶門垂直相鄰,1204室的人員出入必須經過1203室的門口。1203室門框厚度15厘米,將雙方兩屋門洞相鄰區域全部包裹。另外,物業人員表示,小區房屋的原始戶門均為內開。
法院經審理認為,1203室與1204室的戶門位置距離較近,原被告日常出行必須經過對方的房屋門口,原始戶門結構設計為向內開啟即是為了減少給鄰里出行造成影響。現1203室的戶門改建為向外開啟,根據法院勘查的情況以及原告提供的照片,原被告雙方出門必經區域高度重合且狹小,回旋余地小,1203室的外開門設計明顯影響了原告日常進出戶門的通行,且存在突然撞擊室外之人尤其是日常出行的原告的高度危險,存在顯而易見的安全隱患。
此外,被告門框外側占用了全部公用面積,導致原告無法正常安裝戶門。最終,法院判決杜先生將入戶門由外開改為內開,并對門框進行改建,門框寬度不得超過雙方門洞之間外墻間距寬度的一半。
法官提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一方使用不動產給相鄰方造成現實妨礙或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但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合法權益。入戶門開啟方向屬于建筑規劃既定內容,涉及公共通道、消防疏散與鄰里通行,并非業主可任意變更的事項。擅自將內開改外開,本質是以犧牲相鄰方通行權與安全利益為代價,擴張自身使用便利,超出權利行使的合法邊界。
法官提示,在處理鄰里糾紛時,應秉持和諧相處、善待他人的理念,理性對待鄰里間的矛盾沖突,避免采取過激手段造成矛盾深化加劇,共同營造和諧友善的鄰里關系。
編輯 楊海 校對 翟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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