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第一次看到這個案子的時候,心里真的揪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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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歲的張先生,那天晚上突發胸痛,捂著胸口被家人急急忙忙送到醫院急診。那時候急診大廳人擠人,分診臺護士問了兩句,看他還能自己站著,說話也清楚,就給排了隊,讓等著。
這一等,就是三個小時。
直到凌晨兩點多,才終于輪到他做心電圖。結果一出來,急性心肌梗死。可還沒等醫生啟動搶救流程,張先生突然就心臟驟停了。
最后,人沒救回來。
家屬把醫院告上法庭的時候,醫院還覺得自己冤。說當時急診那么忙,那么多病人,張先生看著癥狀也不重,誰能想到是心梗?分診按輕重緩急來,這不是很正常嗎?
可法院根本沒聽這套辯解。
你知道嗎?針對胸痛的病人,行業里早就有個死規定 —— 只要是來急診說胸痛、胸悶的,不管你看著像不像心梗,10 分鐘之內必須把第一份心電圖做了。
這不是什么隨便寫的建議,是拿無數人命堆出來的規矩。心梗發作之后,心肌細胞缺血 20 分鐘就開始壞死了,這東西壞死了就長不回來了,搶救的黃金時間就 120 分鐘。你拖三個小時,那大半心肌都壞透了,再厲害的醫生也救不回來。
這事鬧到法院,法律上的依據其實很清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寫了,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還有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更直接,醫務人員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就應當賠償。
更狠的是還有個過錯推定的規定,說白了就是,只要你醫院沒遵守診療規范,那法律直接就默認你有錯了,得你自己拿出證據證明你沒錯,不然就認賠。就像《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里說的,違反診療規范的,直接推定醫院有過錯。這個案子里,10 分鐘做心電圖是明明白白的規范,你拖了三個小時,那不用多說,你就是有錯了。
其實這幾年這類案子,法院判的邏輯都差不多。
之前還有個類似的案子,患者做完心電圖確診心梗了,結果醫院轉科就拖了 102 分鐘,比指南要求的 90 分鐘開通血管的時間還長,最后人也沒了,法院判了賠 60 多萬。
法院不管你當時是不是病人太多,也不管你說 “我以為他不是心梗”,沒用。規矩就是規矩,你沒做到,那就是你的問題。
而且法院只認書面的東西,你說你當時口頭安排了檢查,沒用。病歷里沒寫,沒那個系統的時間戳,那你就是沒做。就像那個轉科的案子,醫院連那 102 分鐘里的診療記錄都拿不出來,那可不就是默認你啥都沒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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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我有時候真的想不通,這么簡單的一個規矩,怎么就有那么多醫院做不到?
說回咱們普通人,要是真的遇到家里人突發胸痛去急診,可別傻乎乎的等著。
到了分診臺,別跟護士說 “我胸口有點悶,可能是胃不舒服”,你就直接說 “胸痛,懷疑心梗”。別模糊,你說的越清楚,護士才知道給你排優先級。
要是等了十幾分鐘還沒人理你,別不好意思,直接去問護士,我的心電圖什么時候做?要是真的遇到心梗急診等待時間過長,你別干等著,主動提,不然人家忙起來可能就把你忘了。
還有,所有的掛號單、繳費記錄、檢查單,都好好收著,別亂扔。真要是出了問題,這些都是證據。
要是真的不幸出了事,家屬也別亂了陣腳。第一件事,趕緊去醫院把病歷封存了。很多人不知道醫療糾紛怎么封存病歷,其實你直接找醫院的醫務科提就行,這是法律明確給你的權利,他們沒權利拒絕。別等,就怕有些醫院事后改記錄,你封了病歷,他們就動不了了。
然后你就去查,從進醫院到做心電圖,到底隔了多久。醫療糾紛里,首份心電圖的時間,幾乎就是鐵證,只要超過 10 分鐘,那醫院的責任基本就跑不了。
還有要是死因不明的話,別忌諱尸檢。很多家屬覺得人都沒了,不想折騰,可你要是不做尸檢,到時候連死因都定不了,打官司都沒人理你。當然要是臨床診斷很明確,比如就是心梗,那也還好,但能做還是盡量做。
說實話,這類醫療糾紛,其實是最好打的一類。因為證據太硬了。
什么時候到的醫院,什么時候做的心電圖,系統里都有時間戳,誰也改不了。心梗搶救 10 分鐘心電圖規定明明白白寫在指南里,醫院不可能說自己不知道。
很多醫院總覺得,不就是晚了點嗎?患者本來病就重。可法律不這么看,你要是按規矩來,早點做心電圖,早點搶救,人說不定就救回來了。你拖了時間,那這個責任你就得擔著。
之前我遇到過不少家屬,說我又不懂醫,我怎么知道醫院做的對不對?其實你根本不用懂醫,你就看這個時間點就行。10 分鐘,就這個數,你卡著這個點,就夠了。
很多人還怕打官司麻煩,耗時間。其實這類案子,只要證據全,勝訴率真的不低。就像這個 120 萬的案子,還有那個 60 萬的,都是這么判的。醫院賠的這些錢,說白了,就是買個教訓,告訴他們,流程不是擺設,那是人命關天的事。
你別不信,我見過太多案子,就是因為醫院覺得 “沒事,晚一會沒事”,最后把小事拖成了大事,賠了錢不說,還毀了一個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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