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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法治意識 守牢安全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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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廈門應急管理專題報道——
安全無小事,法治護發展。廈門應急管理微信公眾號 “以案普法” 專欄上線!專題聚焦安全生產領域典型案例,通過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準解讀法律條文、系統剖析問題根源,讓法律法規具象化。望廣大市民、企業以案為鑒,切實強化法治意識,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產防線。
一
案件事實
2024年5月28日,某縣公安局城西派出所依法將陳某某涉嫌無證經營煙花爆竹(網絡銷售)案移送該縣應急管理局。縣應急管理局當即啟動行政處罰立案調查程序,于5月29日到陳某某住所進行檢查、對陳某某進行調查詢問。《調查詢問筆錄》及派出所移交材料等證據證實了陳某某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情況下,通過微信朋友圈等網絡平臺非法經營煙花爆竹,認定其違法所得為1.45萬元。
二
處理情況
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結合《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縣應急管理局沒收陳某某違法所得1.45萬元,并罰款2.15萬元。
三
專家評析
作為具有較大危險性的特殊商品,煙花爆竹的經營受到國家嚴格管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應急管理部門審批。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經營(零售)煙花爆竹,必須依法取得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本案中,陳某某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擅自從事煙花爆竹經營,縣應急管理局應當依據本條對其進行處罰。
煙花爆竹屬易燃易爆物品
從經營、儲存、運輸到燃放
均具有高危屬性
一旦某一個環節某一個方面出現了漏管、失控
就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
如何防范煙花爆竹安全事故發生?
以下安全提示請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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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隨手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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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應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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