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布
文物和文化遺產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發揮“刑事+公益訴訟”職能優勢
堅持打擊與保護并重
在2026年文化和自然遺產日即將到來之際,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一批文物和文化遺產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旨在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文化思想,持續推動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落地見效,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以案釋法作用,進一步提升辦案質效,以高質效檢察履職守護好中華民族精神根脈。
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共8件,其中刑事案件4件、公益訴訟案件4件。最高檢普通犯罪檢察廳負責人介紹,4件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倒賣文物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和走私文物罪,檢察機關始終保持對文物犯罪的高壓態勢,會同相關部門持續開展打擊防范文物犯罪專項工作,加大追捕追訴追繳力度,實現全鏈條打擊、一體化防治,筑牢文物安全防線。最高檢公益訴訟檢察廳負責人介紹,4件公益訴訟案件中,2件為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案件,2件為行政公益訴訟審前程序案件,檢察機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牢牢把握“可訴性”這個關鍵,精準確定監督對象,對通過磋商、制發檢察建議后,行政機關仍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提起訴訟,以“訴”的確認推動文物和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據悉,這批典型案例所涉文物涵蓋了古遺址、古建筑、古墓葬等多種文物類型,具有較高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從文物等級看,涉案文物等級高,如世界文化遺產長城遺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徐州漢楚王墓群,國家一級文物漆木彩繪虎座鳳鳥鼓架等;從涉案規模看,涉案文物數量大,如張某甲等人盜掘古墓葬、倒賣文物、走私文物案,共追回文物95件,包括一級文物28件、二級文物34件;從受損情形看,既有嚴重損害風險,也有文物本體損壞、破壞歷史風貌等嚴重損害情形。
記者注意到,在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堅持打擊與保護并重,在嚴懲文物犯罪的同時,積極推動文物保護長效機制建設。如在趙某甲等7人盜掘古文化遺址案中,山西省左云縣檢察院推動建立晉蒙跨區域長城保護協作機制,形成跨省一體化長城司法保護格局。河北省懷來縣檢察院與北京市昌平區、延慶區、門頭溝區檢察院構建京冀跨區域保護長效協作機制。同時,更加注重通過辦案促進文物的活化利用。如浙江省寧海縣檢察院以“保護與利用并重、歷史與現實結合”的工作思路,串聯沿線古鎮、古村以及旅游景區、越野賽道等重要節點,督促推動霞客古道保護與文化旅游深度融合,讓文化遺產在新時代煥發新生機。
下一步,檢察機關將始終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重要論述,按照黨中央部署要求,充分發揮“刑事+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優勢,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文物和文化遺產,為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提供堅實司法保障。
關于印發文物和文化遺產司法保護
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文化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重要論述,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示范引領作用,以高質效司法辦案助力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最高人民檢察院選編了8件典型案例。現印發你們,供參考借鑒。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6年6月11日
目錄
1.某拍賣公司及李某某等4人倒賣文物案
2.余某某等3人盜掘古墓葬 李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3.張某甲等38人盜掘古墓葬、倒賣文物、走私文物系列案
4.趙某甲等7人盜掘古文化遺址案
5.江西省武寧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鏡源水口橋行政公益訴訟案
6.河北省懷來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雞鳴驛五里臺行政公益訴訟案
7.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漢楚王墓群田野文物行政公益訴訟案
8.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霞客古道行政公益訴訟案
1
某拍賣公司及李某某等4人
倒賣文物案
【關鍵詞】
倒賣文物罪 單位犯罪 拍賣 文物來源非法
【要旨】
行為人利用依法成立的文物拍賣企業,偽造報審材料騙取文物拍賣許可,將來源非法文物拍賣牟利的,應當以倒賣文物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拍賣企業應當認定為倒賣文物罪的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倒賣文物罪依法定罪處罰。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某拍賣公司,2017年7月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出生,某拍賣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2年出生,某拍賣公司股東。
被告人王某,男,1977年出生,某拍賣公司股東。
被告人戶某某,男,1986年出生,某拍賣公司員工。
青銅鏡是古代社會文化與藝術的結晶,見證著中華文明的傳承與演變。本案涉及戰國、漢、唐、元等多個時期銅鏡,其中戰國“四山紋鏡”是楚式銅鏡典型代表,是研究戰國時期社會生活、手工業技術、金屬資源流通和楚文化的重要實物。
2018年至2020年,李某某等3人作為某拍賣公司主管人員,以該公司為掩護,在明知部分被征集文物來源非法、國家禁止經營的情況下,指使員工戶某某偽造報審材料,騙取文物行政部門拍賣許可,以拍賣方式倒賣戰國“四山紋鏡”二級文物1件,漢代“四乳四神紋鏡”、漢代“規矩鏡”、唐代“十二生肖八卦鏡”、元代“寶相花鏡”等三級文物4件。
2024年9月17日,河南省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某拍賣公司及李某某等4人涉嫌倒賣文物罪提起公訴。2025年4月3日,法院以倒賣文物罪判處某拍賣公司罰金十五萬元;判處李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七年四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各并處罰金七萬五千元至二萬元不等。判決已生效。
【履職情況】
(一)辦案中發現倒賣文物犯罪線索,監督公安機關立案。2023年11月,檢察機關在辦理一起倒賣文物案時,發現涉案人員曾將一枚私下購買的唐代銅鏡交李某某通過某拍賣公司進行拍賣。經查,該銅鏡為唐代“十二生肖八卦鏡”,系國家明令禁止經營的三級文物,李某某明知該銅鏡來源非法,仍偽造文物報審材料,騙取文物拍賣許可后通過該拍賣公司進行拍賣。檢察機關認為,即便拍賣公司具有文物拍賣資質,但是明知文物來源非法仍進行拍賣,也涉嫌倒賣文物罪。同年11月25日,檢察機關監督公安機關立案,次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二)多方協作聯動,依法準確區分合法拍賣文物與非法倒賣文物。2018年至2020年,某拍賣公司共舉辦7次拍賣會,展出拍品2000余件,部分拍品沒有合法來源。針對該案涉案文物數量大、流向復雜、甄別任務重、證據收集固定難度大、犯罪手段隱蔽性強、犯罪形式特殊的特點,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文物行政部門加強協作配合,圍繞文物來源合法性、報審材料真實性、嫌疑人主觀故意、文物追回保護等方面進行調查取證,為區分合法拍賣和非法倒賣以及準確認定被倒賣文物數量打下基礎。
(三)緊扣單位犯罪特征,依法認定某拍賣公司構成倒賣文物罪。根據刑法規定,公司構成倒賣文物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倒賣文物罪定罪處罰。該拍賣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2名股東,為達到以合法拍賣形式掩蓋倒賣文物非法牟利的目的,在公司組織的文物拍賣過程中,明知部分被征集文物來源非法,仍然指使戶某某填錄虛假報批手續,騙取文物拍賣許可,非法收益全部歸入公司賬戶,并以分紅或工資形式分配,符合單位犯罪構成要件。
(四)加強行刑銜接,推動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吊銷涉案企業拍賣許可證。利用拍賣公司合法身份倒賣文物犯罪手段隱蔽、社會危害性大,為消除拍賣公司再犯可能性,檢察機關主動與文物行政部門座談會商,推動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對該拍賣公司作出吊銷文物拍賣許可證的行政處罰。該案成為全國首例因倒賣文物吊銷拍賣企業文物拍賣許可證的案件,對從嚴懲治文物犯罪,促進拍賣企業依法經營起到積極作用。
【典型意義】
(一)厘清合法拍賣與借拍賣名義倒賣文物犯罪界限,依法準確界定罪與非罪。以合法拍賣形式掩蓋非法倒賣文物行為,構成倒賣文物罪。檢察機關在履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職能中要加強實質性審查,查明文物傳承是否有序、來源是否合法、被告人主觀是否明知,準確界定合法拍賣與非法倒賣的區別,依法打擊以合法拍賣名義倒賣文物行為。
(二)依法懲治單位犯罪,協同行政機關加強源頭防控,全力守護文物安全。檢察機關在辦理以合法拍賣形式倒賣文物犯罪時,應當實質性審查倒賣行為是否由單位決定、是否以單位名義實施、違法所得是否歸單位所有或分配給單位成員,對于符合單位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認定單位犯罪,同時推動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吊銷涉案企業文物拍賣許可證。
2
余某某等3人盜掘古墓葬
李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關鍵詞】
盜掘古墓葬罪 實質審查 追贓挽損 修復保護
【要旨】
檢察機關在辦理盜掘古墓葬案件時,應當準確認定盜掘地點是否位于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對在保護范圍內實施的盜掘行為,依法從嚴懲處。準確把握代為銷贓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與倒賣文物罪的界限,依法準確定性,依法追訴漏罪、漏犯,全面追回被盜文物。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6年出生,無業。
被告人陳某甲,男,1981年出生,無業。
被告人陳某乙,男,1984年出生,無業。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出生,無業。
古墓葬是賡續歷史文脈的重要載體,是不可再生的珍貴文化遺產。郭家廟墓群地處長江中游與中原地區南北通道的隨棗走廊上,是西周晚期至春秋早期曾國國君及其家族的墓地,為研究曾國歷史演變、文化序列及政治變遷提供了重要依據。2015年,湖北棗陽郭家廟曾國墓地入選“2014年度全國十大考古新發現”。
2023年11月,余某某、陳某甲、陳某乙經前期踩點,在湖北省棗陽市郭家廟墓群保護區共盜走鼎、簋等青銅器20件,后聯系李某某代為銷售。余某某等人準備銷贓時,被公安機關現場查獲,涉案青銅器被收繳。經鑒定,被盜掘的墓葬屬于不可移動文物古墓葬范疇,被盜青銅器均為春秋時期文物,其中一級文物9件、二級文物1件、三級文物9件、一般文物1件。
2024年8月21日、2025年9月30日,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檢察院分別以余某某等人涉嫌盜掘古墓葬罪,李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訴。2024年12月25日、2026年3月9日,法院以盜掘古墓葬罪分別判處余某某、陳某甲、陳某乙有期徒刑十二年、十年三個月和十年,各并處罰金五萬元至二萬元不等,連帶賠償搶救性發掘費用七萬余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判決已生效。
【履職情況】
(一)實質審查盜掘地點是否位于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范圍,準確適用加重處罰情節。根據刑法規定,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墓葬的,屬于盜掘古墓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郭家廟墓群系湖北省文物保護單位,占地約120萬平方米。針對被告人關于盜洞深度僅兩米,未挖到墓室、墓道等典型結構,盜掘地點不屬于古墓葬,只是普通莊稼地等辯解,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補充衛星定位圖、現場勘測地理坐標信息,結合墓群邊界坐標示意圖,依法認定盜掘地點位于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本案所盜文物中9件為一級文物,盜掘行為嚴重破壞古墓葬本體及周邊環境,且該墓群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檢察機關建議對余某某等3人適用加重處罰情節,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嚴格審查事實和證據,準確認定掩飾、隱瞞行為與倒賣行為。明知是盜掘古墓葬犯罪所獲取的文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加工、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本案中,公安機關以李某某涉嫌倒賣文物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李某某無收購、控制文物、加價倒賣牟利行為,僅居間聯絡、促成交易,系替他人有償轉讓贓物,本質上是代為銷售行為,且主觀上明知代為銷售文物是盜掘文物,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構成要件,對李某某依法改變定性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三)深挖線索全面追訴漏犯,及時追繳涉案文物,挽回損失。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獲取在逃人員余某某曾與他人在郭家廟墓群盜掘另一處古墓葬的線索,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并督促加大追捕力度。同時,引導公安機關圍繞盜掘點位、盜銷鏈條和文物去向開展核查。經查,余某某曾于2023年9月與趙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在另一處古墓葬盜得銘文銅戈、玉飾件3件。經追加漏犯,該案由最初一案4人擴展至兩案11人,23件文物被全部追繳。
(四)刑事懲治與民事追償同步推進,共筑文物保護長效防線。余某某等人盜掘古墓葬后僅簡單回填盜洞,古墓葬原生結構與遺存環境持續受損。檢察機關主動對接文物行政部門,參照同類墓葬搶救性考古發掘標準,科學核定修復費用,積極解決古墓葬等不可移動文物受損價值認定問題。后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追究三名被告人連帶賠償搶救性發掘費用七萬余元。為從源頭化解古墓葬被盜風險,檢察機關和文物行政部門建立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協作機制,推動該部門設置專門文物保護中心,統籌郭家廟墓群管護,加強物防、人防、技防,將打擊犯罪成效轉化為長效保護制度成果。
【典型意義】
在文物保護單位范圍內實施盜掘行為,不僅直接破壞文物,還會損害文物與環境的整體關系。對在文物保護單位邊緣區域盜掘古墓葬,未發現墓室、墓道等情形,檢察機關應結合地理坐標、邊界坐標示意圖等證據,通過實地勘查與專業論證,準確認定盜掘地點是否位于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對于以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的古墓葬為目標實施盜掘行為,致使古墓葬本體完整性遭受不可逆破壞,即使所盜文物未被損毀或流失,也應依法從嚴懲處。
3
張某甲等38人盜掘古墓葬、
倒賣文物、走私文物系列案
【關鍵詞】
盜掘古墓葬罪 寬嚴相濟 全鏈條打擊 追捕追訴
【要旨】
檢察機關在辦理參與人員多、時間跨度長、涉案文物數量多的盜掘古墓葬類案件時,應當堅持全鏈條打擊,全面審查盜掘古墓葬,倒賣、收購、走私文物等行為,準確區分此罪與彼罪界限。對參與人員眾多的涉文物犯罪案件,要全面準確適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分層分類處理,該嚴則嚴、當寬則寬、罰當其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甲,男,1979年出生,個體經營者。
被告人張某乙,男,1982年出生,無業。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出生,某古玩店經營者。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3年出生,某古玩店經營者。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出生,某藝術品公司法定代表人。
其余33名被告人基本情況略。
戰國晚期楚國考烈王墓(以下簡稱“楚考烈王墓”)是經科學發掘的迄今規模最大、等級最高、結構最復雜的大型楚國高等級墓葬,距今2000余年歷史,具有極高的歷史、文化、藝術價值。
2015年下半年,張某甲、張某乙等人先后多次使用炸藥、洛陽鏟等工具對位于安徽省淮南市三和鎮的楚考烈王墓進行盜掘,從墓室中盜得青銅編鐘、鎏金鋪首銜環、漆木彩繪虎座鳳鳥鼓架等大量國家級保護文物。為逃避打擊,盜墓團伙將文物暫存于當地村民家中。張某乙為獲取更多非法利益,秘密將漆木彩繪虎座鳳鳥鼓架盜走,后賣給周某某。張某甲等人將盜掘的部分文物賣給王某某、劉某某等人。王某某將2件鎏金鋪首銜環走私至境外。2018年至2024年,公安機關陸續抓獲盜掘楚考烈王墓、倒賣文物等人員30余人,追回文物95件,其中國家一級文物28件(含被王某某走私至香港的2件鎏金鋪首銜環)、國家二級文物34件、國家三級文物32件、一般文物1件,追繳違法所得118萬余元。
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先后以張某甲等人涉嫌盜掘古墓葬罪,張某乙涉嫌盜掘古墓葬罪、盜竊罪,王某某涉嫌走私文物罪,周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劉某某等人涉嫌倒賣文物罪提起公訴。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指控意見,對張某甲、張某乙、王某某、劉某某、周某某等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八個月至一年不等,各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至三千元不等。張某乙等人提出上訴,2025年7月,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履職情況】
(一)堅持全鏈條打擊,依法追捕追訴。本案參與人員多、時間跨度長,涉及盜掘古墓葬、倒賣、收購、走私文物等諸多環節。在案件辦理中,檢察機關聚焦文物流通關鍵環節,全面梳理涉案人員結構,橫向厘清盜墓團伙組織者、盜掘實施者、放風接應者等內部成員分工及相互關系;縱向深挖文物流轉倒賣交易人員,逐層摸排中間介紹人、購買人、跨境走私人等下游涉案人員,仔細分析比對在案人員供述,精準列明查證方向,及時向公安機關提出補充偵查提綱和監督意見,共追捕8人、追加犯罪事實1起。
(二)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定罪量刑。本案案情復雜,檢察機關結合事實和證據,依法準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并堅持分層分類處理,該嚴則嚴、當寬則寬、罰當其罪。張某乙參與盜掘楚考烈王墓文物后,又通過挖地洞的方式,將放置在村民家中的國家一級文物漆木彩繪虎座鳳鳥鼓架盜走并出售給周某某。張某乙秘密竊取被盜掘文物的行為,符合盜竊罪構成要件,檢察機關遂對張某乙追加認定盜竊罪。周某某收購張某乙盜竊的文物,公安機關以周某某涉嫌倒賣文物罪移送起訴。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周某某雖明知漆木彩繪虎座鳳鳥鼓架是犯罪所得,但不以牟利為目的,遂改變定性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于幕后糾集、組織指揮、籌劃出資、實施盜掘、走私、倒賣文物的主犯,依法從嚴懲處,13名被告人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彰顯了法律震懾力。對于在共同犯罪中從事望風、搬運、接送等輔助工作的從犯及自愿認罪認罰的11名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理。
(三)全力追回涉案文物,積極強化協同共治。該案辦理中,檢察機關堅持打擊犯罪和追回文物同步推進,通過繪制“文物流轉圖譜”,逐一梳理經手人員、交易時間、流轉路徑等關鍵要素,為公安機關追回涉案文物提供精準線索支撐,共追回文物95件。其中,協助公安機關追回被盜文物24件,經釋法說理和宣傳國家文物保護政策,促使4名被告人主動退回或協助從境外追回文物71件。同時,結合辦案中發現的古墓葬保護制度機制不健全、不完善問題,向文物行政部門制發檢察建議,聯合制定《關于建立文物、文化遺產保護檢察監督與行政執法協作機制的意見》,推動形成文物和文化遺產整體性、系統性保護格局。
【典型意義】
盜掘古墓葬犯罪系列案件,涉案人員多、案情復雜、文物流向隱蔽,檢察機關應依法全面審查證據,準確認定犯罪性質,強化偵查監督,深挖關聯犯罪,最大限度追回文物,實現對盜掘、盜竊、倒賣、走私文物犯罪等行為全鏈條、全方位打擊。在依法從嚴打擊犯罪的同時,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動機、罪行輕重、認罪悔罪態度及社會危害性,懲教結合,對具有從寬處罰情節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4
趙某甲等7人盜掘古文化遺址案
【關鍵詞】
盜掘古文化遺址罪 實質審查 補充鑒定 跨區域保護
【要旨】
盜掘古文化遺址罪中的古文化遺址不以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古文化遺址為限。對于盜掘地點是否屬于古文化遺址及其保護范圍存在爭議的案件,檢察機關要開展實質性審查,依法委托專業機構開展鑒定。盜掘古文化遺址的行為,已損害古文化遺址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應當認定為盜掘古文化遺址罪既遂。
【基本案情】
被告人趙某甲,男,1992年出生,無業。
被告人劉某林,男,1997年出生,無業。
被告人尹某,男,1995年出生,無業。
其余4名被告人基本情況略。
長城不僅是世界文化遺產,更是中華民族的精神象征。烽火臺作為長城建筑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古代軍事防御與信息傳遞體系的核心設施,對于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具有獨特作用。
2019年5月,趙某甲、劉某林、閆某、趙某乙等7人在山西省大同市左云縣管家堡鄉威魯堡3號烽火臺保護范圍內進行盜掘,私挖形成深約5米的盜洞,但未盜掘出文物。經鑒定,威魯堡3號烽火臺屬于古文化遺址,是山西省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盜掘行為對該烽火臺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未造成實質損害。同月,趙某甲、劉某林、閆某、趙某乙4人在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南水泉村的明長城烽火臺附近進行盜掘,分別挖出進深8米的橫洞穴式盜洞和深7米的豎井式盜洞,未盜掘出文物。經鑒定,涼城縣烽火臺屬于一處古代人工遺址,尚未被公布,盜掘行為對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造成了嚴重破壞。
山西省左云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以趙某甲等7人涉嫌盜掘古文化遺址罪提起公訴。2024年4月,法院以盜掘古文化遺址罪判處趙某甲等7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個月不等,各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至二千元不等。判決已生效。
【履職情況】
(一)厘清烽火臺遺址屬性,準確認定犯罪性質。司法實踐中,一些被盜掘的古文化遺址和古墓葬并非文物保護單位,甚至尚未被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為有效打擊盜掘行為,避免爭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古文化遺址不以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古文化遺址為限。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被盜掘地點偏僻,附近無警示標識,是否屬于古文化遺址及其保護范圍存在爭議。為查清案件事實,檢察機關開展實質性審查,邀請文物領域專家實地勘驗、現場研判,多次組織專題研討,充分聽取專業意見,并引導公安機關依法委托專業機構開展文物鑒定。經鑒定,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被盜掘地點為明長城烽火臺,屬于一處新發現的古文化遺址,趙某甲等人的行為構成盜掘古文化遺址罪。
(二)全面查清案件事實和證據,準確指控犯罪。以盜掘為目的,在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表層進行鉆探、爆破、挖掘等作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損害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屬于犯罪未遂。但要區分情況處理,以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為盜掘目標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該案中,最初鑒定意見未明確威魯堡3號烽火臺價值是否受到損害,檢察機關會同相關單位,圍繞補充鑒定的必要性進行多次會商,聯合發函委托補充鑒定。經兩次補充鑒定,證實被告人盜掘行為,對該烽火臺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未造成實質損害,因該遺址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故屬于犯罪未遂,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三)深化跨省聯動協作,構建長城綜合保護體系。本案系跨晉蒙兩省涉文物犯罪案件,存在異地取證、遺址管護等多重辦案難點。針對內蒙古涼城縣烽火臺未納入文物普查名錄、長期處于管護空白的問題,晉蒙兩地檢察機關加強與文物行政部門溝通協調,協同研判涉案遺址開展臨時管護和搶救性考古發掘的具體方案,推動形成“發現上報-臨時管護-專業發掘-登記入庫”的工作模式。同時,晉蒙兩地檢察機關聯合出臺長城保護協作機制及《關于建立跨區域長城保護檢察司法協作機制的實施辦法》,構建跨省一體化長城司法保護格局。
【典型意義】
在辦理盜掘類文物犯罪案件中,檢察機關要對文物鑒定評估報告進行實質性審查,不僅要審查文物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的資質,還應當重點審查鑒定報告的內容,包括涉案文物的屬性、盜掘行為對文物的毀損程度及其價值造成的影響,以及其他涉及定罪量刑的專門性問題,為依法準確定性打下基礎。在認定盜掘古文化遺址犯罪時,要對犯罪構成要件,特別是社會危害性進行實質審查,將盜掘行為是否損害了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作為認定犯罪既未遂的標準。
5
江西省武寧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
鏡源水口橋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提起訴訟 古建筑保護 嚴重損害風險 專家意見
【要旨】
針對文物是否存在“嚴重損害風險”情形,檢察機關可以結合文物保護等級、損害程度、氣候環境影響等因素,并參考專家意見予以確定。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逾期不回復檢察建議,也沒有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鏡源水口橋位于江西省武寧縣石門樓鎮,系清代建筑,分為“橋體”“廊體”兩部分,橋體為單孔石梁結構,橋上配備磚木結構廊體,2018年3月被核定公布為第六批江西省文物保護單位。因鏡源水口橋年久失修、監管不到位,廊體屋面瓦頂多處破損,木質房梁及椽子長期被雨水、蟲害侵蝕,存在嚴重損害風險。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5年4月,江西省武寧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武寧縣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該案線索,初步調查后于4月21日依法立案。經現場勘驗、無人機航拍、調閱資料、走訪群眾等方式查明,鏡源水口橋石質橋體雖保存完好,但廊體屋面瓦頂有20余處破損、殘缺,木質房梁與椽子存在多處木蜂筑巢鉆洞現象,木質構件明顯可見白蟻蛀蝕痕跡。因當地位于贛北山區,氣候潮濕,雨季綿長,廊體房梁、椽子等木質構件常年被雨水、蟲害侵蝕,部分木質構件已糟朽,隨時有垮塌可能,存在嚴重損害風險。另查明,鏡源水口橋屬于集體所有,產權單位及使用單位為石門樓鎮鏡源村委會,管理機構為武寧縣石門樓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石門樓鎮政府),鏡源村委會缺乏修繕能力,無力開展修繕工作。武寧縣院與武寧縣文化廣電旅游局(以下簡稱武寧縣文旅局)、石門樓鎮政府就鏡源水口橋受損的事實以及整改修繕等內容進行溝通未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九條第二款、《江西省文物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等規定,武寧縣文旅局對轄區內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石門樓鎮政府負責轄區內的文物保護工作。2025年4月28日,武寧縣院依法向武寧縣文旅局、石門樓鎮政府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文物保護職責,采取有效措施對鏡源水口橋進行維護修繕,保障文物安全。檢察建議期滿后,武寧縣文旅局未回復檢察機關。石門樓鎮政府回函稱已采取修繕措施,但其不具備獨立履行職責的資格與能力,承諾落實屬地管理責任,配合文物行政部門開展工作。
2025年7月2日,武寧縣院跟進調查,查明石門樓鎮政府未委托具有文物修繕資質的單位制定修繕方案,自行組織村民對廊體屋面進行簡單翻修,清除破損嚴重瓦片,將原有瓦片拉伸降低密度,造成屋面瓦頂空隙變大,雨水侵蝕問題進一步嚴重,且糟朽的木質構件未更換,蟲害問題依然未得到解決。
為評估鏡源水口橋的修繕效果,武寧縣院委托具有建設工程項目專業資質的專家對廊體建筑結構的安全性進行評估并出具專家意見。專家意見認為,鏡源水口橋廊體屋面瓦頂上下瓦的搭接長度不符合《坡屋面工程技術規范》規定,瓦頂存在多處破損,廊體部分木質構件已糟朽,放任不管將面臨垮塌風險。
【訴訟過程】
2025年7月11日,武寧縣院向武寧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武寧縣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請判令武寧縣文旅局、石門樓鎮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文物保護職責,采取有效措施對鏡源水口橋進行維護修繕。訴訟過程中,武寧縣文旅局與石門樓鎮政府共同商定維修方案,選定具有資質的公司承接修繕工程,嚴格遵循“修舊如舊”原則,保留橋梁建筑傳統風貌,通過廊體屋面翻修、重新制作屋面泛水、更換糟朽瓦椽、對木構件做防蟲防腐防蟻處理、按原規格青磚重新砌筑磚脊梁等方式開展修繕。同年8月4日,修繕工程驗收合格。
2025年8月11日,武寧縣院邀請縣人大代表、“益心為公”志愿者召開聽證會。聽證員一致認為,行政機關已經依法全面履職,社會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護。鑒于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已全部實現,經武寧縣院建議,同年8月13日,武寧縣法院裁定終結訴訟。
【典型意義】
嚴重損害風險認定是文物保護領域檢察公益訴訟的重點與難點。檢察機關在辦理文物和文化遺產公益訴訟案件時,應嚴格把握“可訴性”標準,綜合考量文物保護等級、損毀程度等,并通過委托專家出具意見,準確認定具有現實緊迫性的嚴重損害風險,查明公益損害事實。針對行政機關不履職或不當修繕造成文物損害風險加劇的,可以通過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督促文物行政部門與屬地政府共同落實文物保護職責,選取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文物修繕,有效保護文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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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懷來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
雞鳴驛五里臺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提起訴訟 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 烽火臺遺址 公開聽證
【要旨】
針對烽火臺遺址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垃圾堆積、淤泥晾曬、碾壓作業致使文物存在嚴重損害風險的情形,檢察機關通過制發檢察建議、提起訴訟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履行監管職責,確保文物得到有效保護。
【基本案情】
“雞鳴驛五里臺”又稱“小營村烽火臺”,為黃土夯實而成,位于河北省張家口市懷來縣西部,系明長城附屬物,2001年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烽火臺附近某大型砂廠始建于上世紀90年代初并運營至今。由于管護缺失,砂廠常年在案涉烽火臺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內運輸砂料、晾曬淤泥,周邊村民長期在保護范圍內傾倒垃圾,致使烽火臺面臨嚴重損害風險。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5年6月,河北省懷來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懷來縣院)接收“隨手拍”平臺推送線索。初步分析研判后,于2025年6月13日立案調查。經實地踏查、無人機航拍、調取檔案材料、詢問相關人員等方式查明:根據《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烽火臺以其基礎外緣為基線,四周外擴50米為保護范圍,以保護范圍外緣為基線,外擴100米為建設控制地帶。案涉砂廠批建在先,其東側砂料運輸路線距烽火臺外緣約120米。烽火臺保護管控“兩線”劃定時,該運輸路線被劃至建設控制地帶內。同時,砂廠還占用部分被劃至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土地用于晾曬淤泥。運輸砂料、淤泥的車輛長期碾壓致烽火臺附近形成約1.5畝的低洼積水區,時值汛期,如積水區面積繼續擴大,將給夯土結構的烽火臺帶來嚴重損害。另外,因管護缺失,周邊村民在烽火臺保護范圍內傾倒各類垃圾,總量達1000余噸,占地約10畝。烽火臺面臨嚴重損害風險。
2025年6月18日,懷來縣院與懷來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以下簡稱縣文旅局)進行溝通,縣文旅局認為屬地鄉政府應履行主要監管職責。同年6月27日,懷來縣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九條第二款、《長城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三款和《河北省長城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向縣文旅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文物保護職責,消除雞鳴驛五里臺損害風險。
縣文旅局收到檢察建議后,向檢察機關反映文物保護控制紅線劃定在后,砂廠審批在前,該案屬歷史遺留問題,整改難度較大。為推進案件辦理,2025年7月28日,懷來縣院邀請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文物專家進行公開聽證,縣文旅局、屬地鄉政府、砂廠經營者等參加,聽證員就案件的整改提出清理積存垃圾、調整運砂路線、清理淤泥并回填積水區的意見。
檢察建議整改期限屆滿后,縣文旅局未回復。懷來縣院經跟進監督發現整改工作無實質性進展,文物損害風險持續存在。
【訴訟過程】
2025年9月26日,懷來縣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請判令縣文旅局依法全面履行職責,加強對雞鳴驛五里臺的保護。
案件審理期間,縣文旅局啟動整改工作,組織人員對堆積的垃圾進行清理,共清理各類垃圾1500余噸;督促砂廠對晾曬的淤泥進行清運并在確保區域風貌與烽火臺周邊歷史環境和諧一致的前提下,覆土4000余平方米;協調砂廠調整運輸路線,確保廠內和廠外運輸路線均在烽火臺保護管控“兩線”范圍之外;同時,縣文旅局還在保護范圍邊緣重新設置文物標識牌及保護警示牌,公告烽火臺保護范圍界線。
2025年11月12日,懷來縣院組織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文物專家及行政機關代表開展效果評估,一致認為縣文旅局已依法履行職責,雞鳴驛五里臺得到有效保護。鑒于訴訟請求已全部實現,經懷來縣院建議,同年11月20日,懷來縣人民法院裁定終結訴訟。
以該案辦理為契機,懷來縣院開展長城保護專項監督,與北京市昌平區、延慶區、門頭溝區檢察院構建京冀跨區域保護長效協作機制,共辦理案件4件,督促拆除長城違建1100平方米,爭取專項資金197萬元,修繕城墻1510平方米,實現了跨界長城的合力保護。
【典型意義】
針對合法審批的項目在前、文物保護“兩線”劃定在后,導致文物遭受嚴重損害風險的情形,檢察機關督促行政機關落實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工作要求,分類處置、尊重權益,堅持以“訴”的確認實現對文物的有效保護。運用公開聽證,推動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精準消除文物損害風險,實現文物保護與經濟發展有機統一,切實以檢察履職守護歷史文化瑰寶。
7
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檢察院
督促保護漢楚王墓群田野文物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古墓葬保護 代表建議轉化 系統保護
【要旨】
針對古墓葬本體損毀、安防薄弱、“兩線”劃定不合理等問題,檢察機關依托代表建議轉化機制,引入專業力量開展調查取證,通過磋商、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推動文物系統性保護,健全文物協同共治機制。
【基本案情】
江蘇徐州漢楚王墓群包含8處20座大型楚王(后)墓,于1996年11月20日被國務院批準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系中國20世紀百年百大考古發現之一,是研究楚漢地域文明的珍貴實物遺存。漢楚王墓群分布在野外環境之中,屬于田野文物,除2處已經建成博物館之外,其余墓葬的視頻監控等安防系統較為落后,無法實現對重點區域有效覆蓋,存在被盜掘、破壞情形,部分漢墓本體未劃入“兩線”范圍,面臨損毀風險,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5年3月,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徐州市院)在辦理代表建議過程中發現,多名人大代表提出漢楚王墓群存在保護不到位等情形。經初步調查后,徐州市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徐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規定,于2025年3月31日對徐州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以下簡稱市文旅局)依法啟動立案程序。
立案后,徐州市院主動對接相關人大代表,詳細了解漢楚王墓群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協同文物保護專家、徐州市兩漢文化研究會對部分漢楚王墓群、采石遺址等開展實地走訪,同時通過查閱文物檔案、調取行政執法卷宗等方式,查明三類問題:一是墓葬本體及歷史風貌遭到破壞。北洞山漢墓夏季積水嚴重,墓室內植物及其根系亟待處理,墓道邊坡垮塌,長期無人修繕維護;馱籃山漢墓開發企業建造圍欄圍墻、開挖魚塘、種植深根型大樹等行為,造成墓葬本體直接遭受破壞。二是安防薄弱。視頻監控、入侵報警、電子巡查等安防系統較為落后,難以實現對重點區域全天候、全覆蓋監控,其中楚王山漢墓曾發生破壞文物的刑事案件。三是“兩線”劃定不合理。臥牛山漢墓一號墓本體的部分區域未被劃至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之內。
2025年8月19日,徐州市院與市文旅局就履職整改方式開展磋商,并與徐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市資規局)和相關屬地政府就漢楚王墓群綜合保護開展座談。因行政主管部門未依法履行職責,2025年10月9日,徐州市院依法向市文旅局制發檢察建議,一是對漢楚王墓群受損的情形依法開展監管,全面排查存在的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整改到位;二是對漢楚王墓群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不合理的情況,依法啟動調整程序;三是加大文物保護監管力度,加強文物保護普法宣傳。
2025年12月8日,市文旅局書面回復檢察機關:已指導編制文物保護方案,全面推動漢楚王墓群本體保護,對“兩線”劃定不合理的情況依法啟動調整程序,調整方案修訂完善并上報,加強安全防護實現巡查檢查全覆蓋。徐州市院邀請人大代表、文物保護組織、“益心為公”志愿者開展跟進調查,查明:針對墓群存在的安全隱患,市文旅局指導編制文物保護方案,共爭取到國家文物保護資金1243萬元,經過修繕,墓群存在的滲漏、坍塌等安全隱患得到有效消除,墓群技術安全防范設施全面配備運行;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調整方案已聯合市資規局上報省相關部門。各方一致認可整改工作達到預期目標。同年12月31日,徐州市院依法作出終結案件決定。
【典型意義】
漢楚王墓群是兩漢文化的鮮活載體,是歷史的“露天博物館”。檢察機關依托人大代表建議轉化機制,引入專業力量協同開展調查取證與效果評估,推動文物本體有效保護、安防設施全面配備運行、保護范圍合理劃定。聯動文旅、資規部門及屬地政府、文物保護組織等,構建檢察監督、行政監管、專業支撐一體化保護格局,為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提供堅實司法保障。
8
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
霞客古道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線性文化遺產 預防性保護 活化利用
【要旨】
針對線性文化遺產因點多線長面廣造成貫通性差、保護管理難等問題,檢察機關通過搭建數字監督模型,結合實地勘查和專家論證,以檢察建議推動失管路段納入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范圍,落實修復、優化措施,貫通古道,串聯起沿線重要歷史遺跡、旅游景點,擴大線性文化遺產輻射區域,實現文化遺產保護和利用雙重目標。
【基本案情】
霞客古道是明代地理學家徐霞客游歷路線的珍貴遺存,被譽為研究中國古代地理學、旅行史及文化交流的“活態基因庫”。寧海作為《徐霞客游記》開篇地,境內霞客古道全長約50公里,沿途分布古石碑、古驛站、古橋梁等具有較高價值的文化遺存。因日常管護不到位,古道面臨本體及附屬設施受損嚴重等問題。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5年3月,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寧海縣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多位代表、委員對加強霞客古道保護提出建議、提案,經初步調查,發現古道長期得不到保護的癥結在于線路長、修復管護所需資金投入大、未列入文物保護名錄等問題,涉及多部門職責。
2025年5月9日、8月12日,寧海縣院對寧海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縣資規局)和寧海縣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以下簡稱縣文旅局)分別立案。針對部分古道文物屬性不明問題,利用AI技術提取《徐霞客游記》中的地名數據,與當地文物古跡數據進行碰撞,鎖定未納入文物保護名錄的遺存,邀請文保專家開展現場勘查與論證,明確部分路段及附屬設施具備不可移動文物價值。同年9月4日,寧海縣院與縣資規局、縣文旅局就明確霞客古道保護牽頭部門、制定古道修復提升方案等事宜進行磋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9月25日,寧海縣院組織召開公開聽證會,進一步厘清各職能部門職責及古道的文物保護價值。
2025年10月31日,寧海縣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浙江省古道保護辦法》相關規定分別向縣文旅局和縣資規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縣文旅局依法對具有文物價值的古道及附屬設施開展文物認定登記和專項保護,并會同縣資規局開展預防性保護和文物價值挖掘闡釋工作;建議縣資規局依法開展古道修復、管護工作并協同縣文旅局做好古道沿線文物保護和管理。同時,寧海縣院形成專題報告報縣委、縣政府。縣文旅局和縣資規局分別于2025年12月29日、30日復函稱,縣文旅局將12處具有文物價值的古道及附屬設施納入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予以登記;縣資規局與屬地鄉鎮簽訂管護協議,推動屬地管護契約化。在檢察機關的持續推動下,縣政府牽頭各職能部門,成立專項工作組,以檢察機關提出的“保護與利用并重、歷史與現實結合”為思路,制定霞客古道保護提升方案并設立專項資金。
截至2026年5月,12處沿線遺存被公布為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同時,已投入800余萬元完成第一期徐霞客出發地至首宿地15公里路段修復,并在尊重古道歷史原貌基礎上,適度優化被湮沒、阻斷的2處路段,串聯沿線古鎮、古村、古樹群以及現代旅游景區、越野賽道等重要節點。
針對線性文化遺產保護碎片化問題,寧海縣院研發“霞客古道沿線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監督模型”,推動多地應用成案,現已申請上架全國數字檢察應用平臺。
【典型意義】
霞客古道作為典型的線性文化遺產,遍布全國多個省份,其保護工作具有復雜性、長期性。檢察機關踐行預防性保護理念,督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及時啟動新發現文物登記程序。深化文旅融合發展,通過修復古道、串聯節點,將沉睡的線性文化遺產轉化為可感知、可游憩的公共文化空間,實現文化遺產保護與鄉村振興同頻共振。打造可復制監督范式,通過搭建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將個案辦理經驗上升為類案治理參考,為全國線性文化遺產的系統性保護提供樣本。
來源:檢察日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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