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軌道交通行業動態
國家鐵路局近日正式印發《鐵路交通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自2026年6月2日起施行,原試行標準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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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背景
《判定標準》自2023年試行以來,鐵路行業常態化開展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消除了一批危及高鐵和旅客列車安全的嚴重問題。調研檢查發現,部分條款存在不夠具體、操作性不強的情況,部分鐵路交通事故暴露出的典型隱患問題尚未納入判定標準。
根據國務院安委會《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年)》部署,國家鐵路局于2025年組織修訂,經過多輪次征求意見形成本次正式印發的標準。
主要變化
《判定標準》共十條、54項,分為主要行車設備設施、鐵路運輸生產、鐵路沿線環境、安全管理、災害防范與應急處置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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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新增線路應封閉未封閉、列車防溜等6項判定情形,修改主要行車設備設施隱患描述、營業線施工、接發列車作業、貨物裝載加固等35種判定情形,刪除安全生產費提取使用1種判定情形。
鐵路主要行車設備設施類8項,涉及設備技術狀態、專用設備許可使用、基礎設備設施運用質量、線路封閉管理等;
鐵路運輸生產類28項,涉及營業線施工、接發列車作業、信號聯鎖作業、調度命令發受、接觸網區段作業等;
鐵路沿線環境類11項,涉及硬漂浮物、非法施工、危險物品、油氣管道等;
安全管理類4項,涉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等;
災害防范與應急處置類3項,涉及自然災害監測系統運用、汛期重點地段行車安全措施落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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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文件全文
鐵路交通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第一條為準確判定鐵路交通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制定本判定標準。
第二條本判定標準適用于判定鐵路交通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條鐵路交通重大事故隱患主要包括鐵路主要行車設備設施、鐵路運輸生產、鐵路沿線安全環境、安全管理、災害防范與應急處置等五個方面。
第四條鐵路主要行車設備設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鐵路主要行車設備設施在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制造、監造、養護維修等環節失管失控,極易直接導致列車脫軌、沖突、相撞、火災、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員群死群傷事故的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動車組和客運機車車輛(含臨客機車、客運專線運行的機車)走行部存在輪軸構架超限裂紋、轉向架承載部件斷裂脫落、全列制動系統失效的;或者電氣系統存在配線絕緣不良、接線錯誤、接觸不良起火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防火阻燃材料,擅自加裝改造高壓電器設備,高壓油管路密封不良導致漏油的;
(二)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主要行車基礎設備設施、動車組和客運機車車輛未按照要求進行功能恢復性、性能恢復性維修,或者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使用壽命)且未經技術鑒定或經技術鑒定確認已達到報廢條件仍投入使用的;
(三)鐵路專用設備應取得許可而未取得許可或者許可條件不再具備,或者應進行檢測檢驗而未進行檢測檢驗,或者檢測檢驗不合格仍投入使用,或者存在缺陷應召回未召回仍投入使用的;
(四)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橋隧、路基等結構變形量超出標準規范要求或設計穩定性限值,導致失穩或者承載能力、抗震能力、行洪能力不足的;或者隧道狀態評定為A級AA等的;或者無縫線路鎖定軌溫不明導致軌道失穩的;或者探傷漏檢造成斷軌的;或者軌道幾何尺寸超標達到動態檢測IV級的;或者輪軌動力學指標超限的;
(五)鐵路線路應封閉未封閉,或者封閉設施不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規定,或者高速鐵路與普速鐵路共用車站的并行地段、區間的并行地段未按照有關規定封閉隔離的;
(六)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線路兩側路塹和山體邊坡,發生溜坍、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存在侵入鐵路限界現實危險的;
(七)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電力燈塔、燈橋、接觸網支柱等設施存在施工安裝、養護維修不到位或受力部件質量問題,造成折斷、傾斜侵入鐵路建筑限界的;
(八)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信號系統、與行車相關的鐵路控制系統存在設計錯誤、產品制造缺陷、列控(含LKJ)數據錯誤等,造成聯鎖關系錯誤、信號顯示升級、列車運行超速的。
第五條鐵路運輸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鐵路運輸生產組織過程中的安全關鍵環節未制定或者未落實相應安全制度措施,極易直接導致列車脫軌、沖突、相撞、火災、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員群死群傷事故的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營業線施工未成立施工協調小組、現場安全和質量責任未落實的;或者涉及旅客列車運行區段改變行車方式的施工未召開施工預備會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制定施工組織方案、簽訂施工安全協議,不能保證施工安全的;
(二)營業線施工未按照規定傳遞調度命令,或者錯傳、漏傳調度命令,造成防傷停車;
(三)營業線無計劃、超范圍、無調度命令施工作業,或者未經簽認、未按照調度命令要求和施工方案施工作業,危及人身和行車安全的;
(四)營業線施工未按照規定設置駐站(調度部門)聯絡員、現場防護員,或者駐站(調度部門)聯絡員、現場防護員不具備資質,或者現場防護員參與其他作業,或者未保持通信暢通并定時聯系的;
(五)營業線施工信號聯鎖試驗不全面完備,存在關鍵缺項、錯試、漏做等情形的;
(六)營業線施工作業人員違反進出作業門管理制度的;
(七)營業線施工被派遣勞動者擔任安全防護員和帶班人員,或者單獨上道作業,或者單獨使用作業車輛的;
(八)營業線施工結束后,旅客列車運行區段不具備列車放行條件開通的;
(九)未確認進路空閑或影響進路的相關作業未停止,準備接發列車進路的;
(十)在正線或到發線上辦理接發旅客列車,接入線路、停車位置等不遵守相關規定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程序和管理要求擅自轉換CTC系統控制模式和操作方式辦理接發列車的;
(十二)列車經由軌道電路分路不良區段的作業時,準備進路前未按照規定確認該進路上分路不良區段空閑的;
(十三)非正常情況下行車,未確認、誤確認行車憑證的;
(十四)違章作業導致聯鎖失效、信號顯示升級的;
(十五)漏發、錯發、漏傳、錯傳調度命令導致列車超速運行的;
(十六)未確認接觸網停、送電條件,錯誤停、送電,或者違反規定辦理接觸網停、送電作業手續操作隔離開關的;
(十七)未按照規定做好防止感應電、防止穿越電流安全措施的;
(十八)未提供旅客運輸安全檢查場地和作業條件,或者未提供臨時存放、專門處置禁限物品場所,或者未按照要求配備安全檢查設備設施和安全檢查人員,或者安全檢查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準的;
(十九)在非危險貨物辦理站辦理危險貨物承運手續,或者易燃易爆危險貨物包裝容器質量不良,或者鐵路罐車、罐式集裝箱技術狀態不良,不能保障危險貨物鐵路運輸安全的;
(二十)匿報、謊報危險貨物品名、性質、重量,或者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或者違反充裝量限制裝載危險貨物的;
(二十一)鐵路機車車輛由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練習操作人員按照規定練習的除外),或者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擅自關閉或切除行車安全裝備導致控制模式失效的;
(二十二)應制定裝載加固方案的貨物無方案裝車,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含部件)旋轉、開放、位移且可能刮碰沿線行車設備設施和人員的;
(二十三)未執行動火審批制度,或者動火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或者在車站候車室、售票廳及行車公寓等人員密集生產場所動火作業現場未采取防火分隔和現場看護措施的;
(二十四)未按照國家法規、行業標準規定設置通行旅客列車、大中型客運車輛(含公交車)的鐵路道口的;或者已設置的通行旅客列車、大中型客運車輛(含公交車)鐵路道口,未按照國家、行業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標線,或者制度、作業不符合道口管理標準的;
(二十五)對無隔開設備能進入旅客列車進路的貨物線、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岔線、機待線等線路,未落實防止侵入旅客列車進路措施的;
(二十六)未取得鐵路運輸許可證從事鐵路旅客、貨物公共運輸營業,或者新建鐵路線路未經驗收合格、未通過運營安全評估,不符合運營安全要求投入運營的;
(二十七)動車組以外的旅客列車,以及旅客列車徑路運行的貨物列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列車尾部安全防護系統的;
(二十八)旅客列車出庫未檢查確認全列列車管貫通的;或者始發、換向、換掛機車未檢查確認機次第一位車輛折角塞門處于開通位置的;或者正線、到發線以及與正線、到發線銜接沒有隔開設備或脫軌器的線路停留機車車輛時,未按照規定采取防溜措施的。
第六條鐵路沿線安全環境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鐵路沿線一定范圍內從事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極易直接導致列車脫軌、沖突、相撞、火災、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硬飄浮物、建筑物、構筑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
(二)在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擅自建設施工、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其他違法行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線路幾何尺寸變化,線路基礎空洞、下沉、坍塌、線路中斷,或者施工機具侵入鐵路建筑限界的;
(三)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鐵路兩側危險物品生產、加工、銷售、儲存場所、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的;
(四)在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跨越、穿越鐵路鋪設,或者與鐵路平行埋設,或者架設的油氣管道不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規定的;
(五)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兩側的桿塔等高大設施,公跨鐵立交橋、公鐵并行道路、上跨渡槽等設備設施(含防撞護欄、防拋網等附屬設施)不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規定的;
(六)在高速鐵路兩側200米范圍內或者有關部門依法設置的地面沉降區域地下水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抽取地下水,影響鐵路基礎穩定的;
(七)在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鐵路兩側,或者在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1000米范圍內,以及在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起各1000米范圍內從事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不遵守有關采礦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安全保護要求的;
(八)違反國家《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標準》規定,擅自在鐵路兩側設置棄土(石、渣)場或者采礦(采空)區,開挖山體、河道等動土作業,造成影響行洪、產生泥石流或者山體滑坡的;
(九)在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游500米、下游規定范圍內(橋長不足100米的為1000米、橋長100米以上不足500米的為2000米、橋長500米以上的為3000米)采砂、淘金的;
(十)在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圍內圍墾造田、攔河筑壩、架設浮橋或者修建其他影響鐵路橋梁安全設施,未經安全論證,且未征求鐵路運輸企業意見的;或者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圍內進行疏浚作業,未經安全技術評價,且未征求鐵路運輸企業意見,確認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技術措施的;
(十一)在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鐵路隧道上方山體違規進行鉆探作業的。
第七條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未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要求,未建立或者未落實安全基礎管理制度的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安全管理相關人員不符合規定的任職要求的;
(三)主要維修技術規則修改、發布,未經技術論證和評審的;
(四)未按照規定制定防止錯誤辦理接發旅客列車進路措施、防止列車溜逸侵入旅客列車進路措施、防止列車冒進措施、接觸網停送電安全措施、防止電力機車帶電進入有人作業停電區安全措施、營業線施工安全防范措施,或者未建立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制度、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制度的。
第八條災害防范與應急處置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未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要求,造成自然災害防控體系失效,極易直接導致列車脫軌、沖突、相撞、火災、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員群死群傷事故的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規定在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裝設自然災害及異物侵限監測系統,或者高速鐵路和旅客列車運行區段自然災害及異物侵限監測系統主要功能失效未及時修復的;
(二)未制定或者未落實普速鐵路旅客列車運行區段Ⅱ級及以上防洪地點和高速鐵路防洪重點地段汛期行車安全措施的;
(三)未制定或者未落實自然災害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造成旅客列車涉險的。
第九條除以上列明的情形外,對其他可能導致鐵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依據國家和鐵路行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等進行判定。
第十條本判定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鐵路交通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國鐵安監規〔2023〕12號)同時廢止。
素材來源:綜合自國家鐵路局官網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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