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但操作不當會讓有限公司變成無限責任,下面介紹最高法院判決的一個案例。
甲公司有ABCD四個股東,由大股東擔任法定代表人。
甲公司找乙公司開發軟件,乙公司把軟件開發完交給甲公司后,甲公司沒有付錢。
乙公司起訴甲公司要求支付軟件開發費用,可是甲公司被起訴后不僅沒有付錢,還在四個月后把甲公司注銷了。
在打官司期間甲公司居然注銷了,就不需要向乙公司支付費用了嗎?
打官司期間三個股東都沒有出現,只有二股東出現了,二股東說自己已經全部實繳出資了,甲公司的債務與自己無關,自己沒有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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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決:
(1)甲公司在法院審理期間被注銷,四位股東作為清算組成員未能將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債權人乙公司。
(2)在甲公司的清算報告中稱債權債務及剩余資產已清理完畢,并確認清算報告內容如有虛假全體股東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3)四位股東未能履行法定清算義務,導致對乙公司的債務未獲清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雖然二股東說自己已經實繳出資,但是否實繳出資不影響他作為清算組成員應承擔的法定清算義務,不能因此而免責。
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四個股東在判決生效后10天內連帶賠償乙公司的全部費用,并承擔訴訟費。
新《公司法》第140條規定:
1. 簡易注銷的前提是
(1)公司未產生債務或已清償全部債務的。
(2)經全體股東承諾。
2. 簡易注銷的責任
股東承諾不實的,應當對注銷登記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所以簡易注銷時,都會要股東承諾債務已清理完畢,如有虛假全體股東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在新公司法之前,最高法院出臺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二)》也有相關規定。
股權律師盧慶華提醒老板注意:
(1)公司有債務或有爭議未解決的,千萬不要走簡易注銷程序,否則就會把有限公司變成無限責任了。
(2)有債務或有爭議未解決的,注銷公司時一定要普通注銷流程,而且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走足程序。
如果完全按照法律規定操作后,公司成功注銷了,你作為股東的責任就結束了。
(3)擔任董事的要特別注意:
新《公司法》第232條規定,董事是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千萬不要給爛公司當董事,當了董事的,在公司清算時一定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操作。
這個案例在《股權進階》書里有介紹,有五種情況會讓有限公司變成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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