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近日,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一起因空調安裝位置引發(fā)的相鄰關系糾紛。畢先生、王女士夫婦因未按預留位置安裝空調,導致運行噪音超過國家標準,被樓下鄰居曹女士訴至法院。法院認定王女士、畢先生夫婦行為構成侵權,判令限期移除。
王女士、畢先生夫婦與曹女士是上下樓鄰居,王女士、畢先生未將空調安裝于開發(fā)商預留位置,而是將2臺外機放置在南側臥室與客廳之間的外墻上。曹女士認為二人空調安裝行為存在噪聲污染和安全隱患,遂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將空調外機移至合理位置。
審理過程中,法院組織雙方現(xiàn)場勘驗,在王女士家2臺空調都打開的情況下,在曹女士家測量,最大聲音分貝數為49,最小聲音分貝數為32.5。另有曹女士提交錄像證據,晚間兩次聲音分貝數最高值為50.6、52.5。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小區(qū)開發(fā)商在建設房屋時預留了統(tǒng)一的空調室外機放置位置,王女士、畢先生擅自將自家空調室外機放置于房屋外墻上。根據我國城市區(qū)域環(huán)境噪聲標準規(guī)定,居民、文教區(qū)環(huán)境噪聲標準為晝間限值55分貝,夜間限值45分貝,王女士、畢先生在曹女士家南側臥室窗戶斜上方放置的空調室外機在運作時產生的聲音明顯超出了夜間或凌晨時段正常行為人可以容忍的程度,構成了噪聲污染。最終,法院判決王女士、畢先生將放置在其南側臥室窗戶外的2臺空調外機移除。
法官提示,不動產權利人在行使自身權利時,負有不損害相鄰方合法權益的注意義務,超出合理限度的行為可能構成侵權。
噪聲擾民并非僅局限于空調外機等房屋外置設備,裝修施工、高聲喧嘩、大件物品拖拽等日常行為產生的超標聲響,均屬于擾民情形。此外,遮擋通風采光、存在高空安全隱患等 ,均已超出合理容忍限度,依法構成侵權,行為人應承擔限期整改、排除妨害、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
法院在此提示,鄰里相處貴在互諒互讓、恪守邊界,在日常生活中自覺規(guī)范自身行為;若遭遇噪聲侵擾,可及時留存噪聲檢測報告、現(xiàn)場音視頻資料、與侵權人及物業(yè)的溝通記錄等,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編輯 楊海 校對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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