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公司都把:「遲到1小時視為曠工半天,3小時視為曠工1天。」這一條寫進了《員工手冊》,但這個合法嗎?我們來看看一個案例。
事情是這樣的:
張三,2015年7月進入上海某公司。到了2020年秋天,因為幾次遲到早退,被公司直接「算賬」成了累計曠工6天,結果被解雇。公司覺得理所當然,畢竟《員工手冊》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張三覺得冤枉,直接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公司的算法很明確:
9月2日,張三下午早退,公司記曠工0.5天;
9月3日,中途離崗,公司記曠工1天;
9月9日,遲到,公司記曠工0.5天;
9月10日,多次離崗,公司記曠工1天;
9月11日,又離崗,公司記曠工1天;
9月17日,離崗超過4小時,公司記曠工1天;
9月27日,遲到加早退,公司記曠工0.5天;
9月28日,再遲到加早退,公司記曠工0.5天。
一通操作下來,公司統計:一個月內曠工正好6天,符合解除條件,于是火速送上《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一審說得很清楚:遲到≠曠工
法院看完材料后,直接潑了冷水。理由很簡單:
遲到是時間節點上的遲;
早退是提前離崗;
曠工則是整段勞動義務沒有履行。
這是三件事情。
把遲到1小時當成曠工0.5天,這就是「擴大化處理」。就好比學生上學遲到一節課,老師卻記作「整天沒來」,明顯不合理。
法院還批評公司手冊規定太籠統:不分情況、不分時間長短、不看后果,全算曠工。這種規定缺乏合理性。結果,一審判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張三316,140元。
二審:加碼員工責任,不行!
公司不服,上訴。但二審法院依然維持原判。關鍵理由是:
規章制度必須既合法又合理;
把遲到1小時等同曠工半天,3小時等同曠工1天,等于是「人為加碼」員工責任;
張三哪怕遲到一小時,剩下的7小時依然在履行勞動義務,公司不能直接抹掉。
最終,二審維持原判:公司違法解除,賠錢!
這件事情告訴所有HR:
1、規章制度不能脫離法律:寫進《員工手冊》的,不等于天條。制度必須合規,否則就是「搬石頭砸自己腳」。
2、遲到≠曠工,邊界要清楚:道理很直白,曠工是整段勞動義務缺失,遲到只是部分偏差。混為一談,就是加碼。
3、HR要做制度醫生:很多公司的員工手冊十年不修,等到真打官司,才發現早就是法律風險的「定時炸彈」。
公司想用制度維持紀律沒錯,但制度不能失去合理邊界。法律給出的答案是:制度不是擋箭牌,更不是絞索。
所以還在用:「遲到1小時視為曠工半天,3小時視為曠工1天」的公司,要格外注意啦!
希望對你有啟發和幫助。
最后,免費送你一份舟安老師自己寫的《懂業務促增長工作手冊》,他把他自己的業務邏輯、增長思維、管理技巧、實用工具等等都寫在了上面,有需要的話,可以加舟安老師個人微信,回復:業務。
加舟安老師個人微信
回復:業務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