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鵝腿阿姨”陳秀鳳被曝長期用鴨腿冒充鵝腿銷售,一枚深水炸彈在高校圈炸開。那些曾在寒風中排隊半小時只為一只“鵝腿”的學生們,發現自己用“清澈的善意”支持的,其實是一個隱瞞真相、用成本更低的鴨肉賺取差價的經營者。
6月11日,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管局發布通報,已對當事人涉嫌誤導消費者等行為展開調查。但這起事件引發的核心法律問題遠不止“誤導消費者”這么簡單——以鴨腿冒充鵝腿,在什么情況下會從行政違法升級為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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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罪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件
(一)行為定性:“以假充真”的法律內涵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涵蓋四種行為類型: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其中,“鵝腿阿姨”事件涉及的正是第二種——“以假充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這里需要澄清一個常見的誤解:刑法上的“偽劣產品”,不等同于“有毒有害”或“質量不合格”的產品。鴨腿本身不是偽劣產品,如果公開以“烤鴨腿”銷售,毫無問題。但問題的關鍵在于:經營者承諾交付的是“鵝腿”這一特定商品,實際交付的卻是完全不同的物種“鴨腿”。消費者支付的是鵝腿的溢價(鵝腿市價約每只25-35元,鴨腿批發價僅4-5元/斤),拿到手的卻是成本僅幾元的鴨腿——這是典型的“以不具有‘鵝’屬性的產品冒充‘鵝’產品”。
刑法保護的不僅僅是食品安全,更是市場交易秩序和誠信體系。即使鴨腿本身沒有任何質量問題,只要被當作鵝腿出售,在法律上仍然可能構成偽劣產品。這正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食品安全犯罪(如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本質區別——前者打擊的是商品欺詐行為本身,后者打擊的是食品本身的安全隱患。
(二)主觀故意:是“疏忽”還是“明知”?
構成該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生產、銷售的是偽劣產品而仍當作合格產品銷售給他人。所謂“明知”,包括“知道”和“應當知道”兩種情形。
在本案中,“鵝腿阿姨”的辯解——“鵝腿阿姨”只是叫了十幾年的稱呼,不代表賣的是鵝腿,進不到鵝腿食材后就賣鴨腿了——在法律上能否站得住腳?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其一,消費者購買的是“鵝腿”這一特定商品,品牌名稱不能替代商品品類。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鵝腿阿姨’不是類似‘老婆餅’的文字游戲,‘老婆’從來就不是商品的實質構成要素,所有人都知道餅里不會有老婆。但‘鵝腿’的商品名稱指向的是特定物種來源的肉類,消費者付的是鵝腿的溢價,拿到手的卻是鴨腿,這是典型的欺詐性物種替代”。
其二,經營者長期從事食品經營,對商品的真實屬性負有法定的告知義務。即使最初確實賣的是鵝腿,在原材料變更后,經營者有義務如實告知消費者商品種類的變化。長期隱瞞這一事實,本身就足以證明其主觀上的“明知”和故意。從司法實踐來看,法院在認定主觀故意時,會綜合考慮經營者的從業經歷、商品價格與成本的巨大差距、是否采取隱蔽交易方式等客觀因素。
(三)數額門檻:5萬元是罪與非罪的硬標尺
根據司法解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入罪門檻為: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或者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15萬元以上。
那么,“鵝腿阿姨”的銷售金額可能達到多少?雖然目前尚未公布調查數據,但根據公開信息,她已組建團隊覆蓋北京數十所高校,通過微信群、小程序接單,跟團人次達到20萬,并在昌平區設有中央廚房。僅其仍在運營的一個團購平臺,就有3.3萬余名成員,累計接龍下單11518次。以16元單價計算,僅這一個渠道的銷售額就可能超過18萬元。
如果調查認定其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就滿足了入罪的數額門檻。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銷售金額的計算不扣除成本、人工等費用,按“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計算。
二、參考判例:貴州王某案的警示
就在“鵝腿阿姨”事件曝光的同時,貴州安順市平壩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被告人王某在其經營的鵝肉館內,將購進的鴨肉制品加工后冒充鵝肉制品銷售。經法院審理查明,其銷售金額為22.190875萬元。法院認定,被告人王某在食品生產、銷售過程中以鴨肉冒充鵝肉進行銷售,屬于“以假充真”,銷售金額達20萬元以上,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鑒于王某具有自首、初犯、認罪認罰等情節,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12萬元。
這一判例釋放了明確的信號:“以鴨充鵝”不是簡單的“換食材”,在司法實踐中完全可能被認定為刑事犯罪。需要指出的是,王某案中銷售金額達20萬元以上才進入刑事追訴,而5萬元是入罪門檻,兩者之間存在一定差距。但考慮到“鵝腿阿姨”的經營規模和渠道數量,其銷售金額遠超5萬元并非危言聳聽。
同時需要強調的是,貴州案僅為類似情形的司法參考,具體個案的處理結果仍需依據事實、證據及相關法律規定綜合判定。目前北京海淀市監局僅通報了“涉嫌誤導消費者”行為,尚未定性為“偽劣產品”,刑事追訴與否還有待進一步調查。
三、如果認定為犯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量刑分為四個檔次:
銷售金額 法定刑
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 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 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0萬元以上 15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貴州王某案中,銷售金額22萬余元,對應的是第二檔(2-7年),因其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最終判處2年緩刑。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銷售金額”是指已售出的全部違法收入,已售出但尚未收到款項的也應計入。此外,如果查獲尚未售出的庫存偽劣產品,貨值金額達到15萬元以上,即使已售金額不足5萬元,也可以按犯罪未遂追訴。這意味著一筆庫存盤點,可能直接決定案件是否進入刑事程序。
四、刑事追訴之外的另兩重法律責任
即便最終不構成刑事犯罪,“鵝腿阿姨”仍面臨行政和民事兩個層面的嚴苛責任。
行政層面:如果其長期通過微信團購群經營但未辦理工商登記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即構成無證經營。依據《食品安全法》,可能面臨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同時,以鴨腿冒充鵝腿屬于虛假宣傳,市場監管部門可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民事層面:消費者有權主張“退一賠三”。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的三倍。以“鵝腿阿姨”龐大的客戶群和銷售額計算,這是一個相當可觀的數字。
五、警示:品牌名稱不等于免責金牌
“鵝腿阿姨”丈夫梁先生辯稱,“鵝腿阿姨”是學生叫順口的稱呼,只因“叫‘鴨腿阿姨’不好聽”。這個邏輯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品牌名字可以叫十幾年不換,但商品的真實屬性必須如實告知。
從法律角度看,“鵝腿”二字對消費者具有明確的誘導性。消費者基于對“鵝腿”這一食材屬性的認知下單,商家卻在貨源短缺后隱瞞真相、長期以鴨腿冒充鵝腿銷售,這在法律上已構成“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你不能叫“鵝腿阿姨”十幾年,卻讓消費者吃了三年鴨腿還以為自己在吃鵝。
對于動輒擁有幾十萬社群粉絲的“網紅小吃”經營者而言,這起事件是一記沉重的警鐘:流量可以把你捧上神壇,但法律只看事實。那些靠“人設”“情懷”走紅的經營模式,在食品安全和商業誠信面前,終將被還原為最樸素的法律問題——你賣的是什么,就必須告訴消費者你賣的是什么。
目前,海淀區市場監管局仍在調查此事,刑事追訴與否有待調查結論。“以鴨充鵝”在司法實踐中有先例可循,但5萬元的入罪門檻與貴州王某案22萬的判例之間存在一定空間,具體定性還需等待官方通報。但無論如何,信任是商業最昂貴的貨幣,一旦透支,再難修復。這或許是“鵝腿阿姨”事件給所有經營者留下的最深刻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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