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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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維權實務中,有些借款人會認為,只要有借條,欠錢不還,一律屬于民事借款糾紛,只能起訴打官司;出具書面欠條、承認借款,就不構成刑事詐騙。
那么,民間借貸拒不還款,有哪些情形的可以構成詐騙罪?
最高法院入庫案例《陳某平詐騙案》中明確:
被告人在不具有歸還能力的情況下,通過虛構事實、虛夸辦事能力騙取被害人信任,進而以借為名騙取被害人錢款,可以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相應款項一并計入詐騙數額。
法院認為,
被告人陳某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詐騙數額巨大,依法應予懲處。
被害人譚某棟、楊某蓉因陳某平虛構事實、謊稱能夠幫助二人承攬項目而分多筆給付陳某平共計13.95萬元。關于部分錢款給付的具體名目,供證之間存在差異,但考慮到陳某平收款前不具有歸還能力,收款后無歸還行為,即便部分錢款采用了借款形式給付,也不影響其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詐騙數額的認定。
【裁判觀點簡析】
1. 核心裁判法理: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唯一分界
結合本案裁判及刑法規定:普通民間借貸,借款人借款時具備還款意愿與還款能力,資金用于約定用途,無力還款屬于客觀履約不能;借貸式詐騙,行為人事前隱瞞負債、虛構用途,事中騙取借款,事后揮霍財產、隱匿逃債,自始無還款意圖,借條僅為詐騙偽裝,符合詐騙罪全部構成要件。
2. 本案明確6大詐騙認定情形,滿足即可直接報案
結合(2019)京02刑終214號裁判要點,欠款不還+任一情形,直接定性詐騙:
一是借款時隱瞞巨額負債、無收入來源,虛構還款能力;
二是虛構工程、購房、周轉等虛假借款用途;
三是借款到手后肆意揮霍、賭博、償還私貸,未按約定使用資金;
四是借款后轉移、隱匿名下全部財產,惡意規避清償;
五是更換手機號、住址、拉黑債權人,長期失聯逃避溝通;
六是多次借款、拆東補西,虛構身份騙取信任。
3. 關鍵答疑:有借條為何仍構成詐騙?
北京二中院本案釋明:借條僅是形式載體,不是民事借貸“護身符”。判定罪名看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不看是否出具欠條。以借款、立借條為幌子,掩蓋非法占有財物核心目的,虛假借款合意不成立民事法律關系,直接落入刑事詐騙罪規制范圍。
4. 刑民程序優先級:涉嫌詐騙駁回民事、走刑事報案
案件查實構成借貸詐騙,法院應當裁定駁回民事起訴,移送公安立案偵查;刑事追贓退賠優先于民事執行,可直接追繳揮霍、轉移財產,回款效率遠高于民事強制執行。
周軍律師提醒,對方欠錢拒不歸還,應先核查借款用途、還款能力、資金去向及是否失聯;如匹配本案六大詐騙情形,可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已提起民事訴訟的,申請法院移送刑事案件,啟動刑事追贓挽損,同步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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