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檢信訪矛盾成因及化解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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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少勇
安徽省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
原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
三級高級檢察官
安徽省檢察業務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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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慶霞
安徽省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
第七檢察部副主任
一級檢察官
摘 要:涉檢信訪矛盾在信訪總量中雖然占比不大,但“越級”信訪、“多頭”信訪、重復信訪等特征較為突出,化解難度較大。其成因復雜多樣,包括辦案質效不高、釋法說理不足、當事人認知偏差、信訪機制不完善等。應當通過加強矛盾前端排查、改進司法工作方法、強化釋法說理等手段加強源頭治理;通過發揮信訪聯席會議作用,規范信訪流轉、辦理程序,健全信訪工作評價體系等方法完善信訪工作機制;通過加強宣傳,引導當事人有序信訪,提升信訪工作法治化成效,從而多舉措合力化解涉檢信訪矛盾。
關鍵詞:涉檢信訪 辦案質效 信訪機制
全文
涉檢信訪矛盾是指群眾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不服,通過信訪方式表達訴求和不滿所產生的矛盾。相比于審判機關的涉訴信訪,涉檢信訪數量相對較少,但化解難度更大。大多數涉檢信訪案件都經過了法院的一審、二審和再審,是涉法涉訴信訪中的“骨頭”案件,易形成纏訪鬧訪。因此,深入研究涉檢信訪矛盾的成因,在信訪工作法治化前提下,尋找有效化解對策,對于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
一、涉檢信訪矛盾的主要類型及特點
涉檢信訪事項主要涉及三類:一是信訪人對法院生效裁判不服,向檢察機關進行申訴,檢察機關作出不支持監督決定,當事人對此表達不滿的信訪;二是對檢察機關作出的不批捕、不起訴決定等具有終局性質的處理意見不服的信訪;三是控告司法人員枉法裁判等瀆職犯罪行為,檢察機關未予立案引發的信訪。分析發現,上述信訪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越級”信訪問題突出
信訪人因對原辦案單位的處理決定不服,產生對同級監督力度的質疑,且信訪人普遍認為信訪部門級別越高,閱批信件或接訪的領導職務越高,訴求越能得到解決,因而傾向于選擇直接向上級機關信訪的情況。
(二)“多頭”信訪交織重疊
涉檢信訪所涉問題多數與偵查、審判活動有關,信訪人常選擇同時向原辦案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檢察機關、政府、黨委政法委、人大等多機關同時信訪。
(三)重復信訪現象明顯
檢察監督涉及面較廣,且原信訪問題多數是經原辦案單位多輪處理難以解決的事項,檢察環節化解難度較大。信訪人在未得到滿意結果后,存在因同一問題長期重復信訪或轉向纏訪鬧訪的情況。
二、涉檢信訪矛盾的成因分析
(一)不服法院裁判衍生出的涉檢信訪
此類信訪占涉檢信訪總量的90%以上,產生的原因多為對監督意見不滿而引發,具體有如下幾方面:
一是民商事案件增長導致的敗訴方信訪上升。隨著群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選擇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的比例越來越高,法院民商事訴訟案件受理數激增。部分敗訴方在經過兩審終審、再審程序之后,仍不接受裁判結果,當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未獲支持時,轉而對檢察機關產生不滿,引發涉檢信訪。
二是行政審判領域歷史遺留問題矛盾突出。自上世紀90年代開始的大規模城市化進程,由征地拆遷引發的行政訴訟大幅度上升,矛盾尤為尖銳。近幾年,隨著房地產市場趨向平穩和“土地財政”收入方式的轉型,該領域新增糾紛雖大幅下降,但歷史舊賬仍延宕至今,且多以纏訪鬧訪的方式出現。上述信訪不僅圍繞征遷本身的訴求,還衍生出因非法上訪導致的治安行政處罰、刑事制裁等情況的監督訴求,屬于典型的案中生案,一個涉訴信訪演變為數個涉檢信訪。
三是司法瑕疵和機械司法導致的矛盾升級。在訴訟案件增長的背景下,法官人均受案數隨之攀升,在結案壓力下,審判人員難以將工作做到極致,司法瑕疵和機械司法現象時有發生,如聽取意見不到位、自由裁量權使用不當、社會效果考慮不足等,導致案結事不了,訴訟糾紛演變成涉訴信訪。其中一部分因申請檢察監督,最終又轉化為涉檢信訪。
(二)對檢察院不批捕、不起訴等決定不服的涉檢信訪
此類信訪人大多為案件的被害人或利害關系人,少數是被相對不起訴的當事人。其成因大致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釋法說理與法律程序告知不足。部分辦案人員理論基礎不扎實,擔心當事人在法律文書中發現瑕疵,遂以“高度原則性”的文字進行表述,未充分說明事實認定邏輯及法律依據,導致當事人對決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產生質疑。另外,因相關法律未規定檢察機關應將不批準逮捕決定告知被害人,部分被害人認為司法機關為放縱犯罪而刻意隱瞞,進而信訪。
二是司法機關相互協作不夠與責任推諉。實踐中,公安與檢察機關在案件性質、證據標準等方面有時存在理解差異,產生認識分歧,當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處理意見不一致時,承擔不利后果的當事人會對檢察機關產生強烈質疑。此外,部分案件中,司法人員對來訪群眾缺乏耐心,互相推諉責任,導致矛盾長期未解。
三是案件久拖不決與行刑反向銜接不暢。偵查機關對部分無法推進程序的案件,長期擱置,久掛不決,導致案涉雙方均持續上訪。此外,部分案件相對不起訴后,行政處罰或社會矯正措施未及時跟進,引發“一放了之”的質疑 。
(三)因控告司法人員枉法裁判等瀆職犯罪,檢察機關未予立案引發涉檢信訪
近年來,控告司法人員瀆職犯罪,檢察機關未予立案引發的涉檢信訪日益增多,其成因大致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信訪者認知偏差。信訪人往往將裁判結果與司法人員職業道德直接關聯,忽視審判權的專業性與獨立性。部分信訪人對檢察機關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據和程序規范缺乏了解,誤認為“不立案即包庇”,進而通過涉檢信訪施壓。其目的,實際上是借控告之名,求抗訴改判之實。
二是內外部協作機制不暢。檢察機關與監察機關在司法人員瀆職犯罪管轄上存在交叉,部分案件因管轄爭議導致控告受理延遲,引發信訪人不滿。在檢察機關內部,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與檢察偵查部門有時對受理、處置的認識不統一,導致部分控告信訪件流轉不暢、回復周期較長,加劇當事人的不信任感。
三是檢察偵查辦案效率偏低。檢察機關職能廣泛,但偵查力量相對薄弱,加之司法人員瀆職犯罪查辦難度較大,導致瀆職犯罪線索核查效率不足,部分案件遲遲難以定性,立案審查周期過長,引發信訪舉報人的不滿。
三、涉檢信訪矛盾化解對策
(一)加強源頭治理,提高辦案質量
一是積極融入社會綜合治理體系,強化矛盾前端排查化解。充分發揮綜治中心平臺作用,選派專業能力強、善于做群眾工作的干警入駐,對基層組織排查出的矛盾風險,強化與各單位的協調配合,提升矛盾前端化解力度。
二是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的司法問題,提升司法辦案質效。對一些看似未違反法律規定但群眾反映強烈的司法辦案問題應加以解決。例如,在公告送達問題上,改變在傳統紙媒刊登的做法,通過新媒體發布,盡可能地讓被公告送達對象能夠獲知公告內容,減少缺席審判比例。借鑒刑事訴訟中精準量刑經驗,依托大數據建立裁判模型,規范民商事案件審判人員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進一步提升調解結案的比例,實踐證明,與“非黑即白”的判決方式結案的訴訟相比,調解結案的訴訟案件當事人更易于息訴止爭,也更易于法律文書生效后的執行。
三是強化釋法說理,提升司法認同度。司法人員應克服害怕面對群眾的心理,將釋法說理貫穿司法辦案全過程,在辦案過程中充分聽取意見,裁判文書中對當事人的核心訴求或辯解要充分回應。做實判后答疑工作,對于矛盾較大的案件,在征求當事人的意見后可通過公開聽證的方式釋法說理。
四是規范控告司法人員犯罪辦理。對于大量僅僅因對結果不滿就控告辦案人犯罪的情況,建議制定《司法人員瀆職犯罪控告證據清單指引》,明確應提供關鍵證據材料。控告枉法裁判的應先通過監督程序確認裁判錯誤。推行“司法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異地交叉審查”機制,減少同級監督質疑。與監察機關建立線索雙向移送、聯合督辦制度,消除管轄爭議。
(二)完善信訪工作機制,提升信訪辦理質效
一是充分發揮信訪聯席會議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強化檢察機關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與其他業務部門的協同配合,定期分析信訪態勢,研究化解舉措。同時要強化檢察機關與其他司法、行政等機關的協同配合,推動信息共享、協同發力,共同提升矛盾化解力度。
二是嚴格信訪流轉程序,杜絕推諉扯皮。應確定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對于信訪事項分流的效力制度,如對分流有異議,應接收后經控告申訴部門及相關業務部門分管領導共同審批后變更,防止拒不接收信訪件導致信訪程序空轉引發涉檢信訪情形發生。
三是規范信訪辦理程序、提升矛盾化解力度。高質效辦好每一個信訪案件,嚴格落實群眾信訪“件件有回復”制度,既注重回復的覆蓋面、及時性,更要注重回復的質量。充分運用檢察長接訪下訪、院領導包案、公開聽證、引入律師、心理咨詢師參與、司法救助等措施,提升矛盾化解的力度。
四是完善信訪工作評價體系、提升信訪工作質效。信訪工作質效提升需要多部門的協同配合,應建立完善評價體系,構建全條線協同提升信訪工作質效格局。應健全信訪責任追究制度,對在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推諉扯皮行為依法處理。
(三)強化宣傳引導,提升信訪法治化成效
一是加強對矛盾受理部門職責的宣傳。加強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職責的宣傳,提升矛盾在萌芽狀態被發現、被解決的可能性。強化對檢察機關職能的宣傳,消除檢察機關“全能”的錯誤認知,引導信訪人正確反映問題,防止因管轄問題而引發涉檢信訪。
二是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可通過典型案例強化對司法人員瀆職犯罪相關規定的宣傳,消除群眾對于司法人員辦案瑕疵等同于違法犯罪的錯誤認識,減少因控告達不到目的而引發的涉檢信訪發生。
三是加強對違法信訪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宣傳。加大對信訪終結后仍長期無理信訪、纏訪鬧訪所涉法律風險的宣傳力度,引導群眾依法信訪,降低纏訪鬧訪,杜絕信訪極端事件發生。
*本文刊登于《中國檢察官》雜志2026年4月(司法實務版)
第103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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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中國檢察官
編輯丨王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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