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李鑒春律師兼具近二十年公安刑事偵查工作經驗與十七年律師執業經歷,形成偵查與辯護雙向思維,能夠精準把握案件關鍵辯點,兼具實體辯護能力與多元爭議解決思維,可通過專業溝通與策略制定,為當事人爭取合法范圍內的最優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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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實踐中,控辯雙方圍繞案件定性與事實認定產生對抗本是常態,但對于部分存在定性爭議的案件,該律師通過專業分析梳理爭議本質,以精準溝通推動爭議柔性化解,往往能取得更符合各方利益的處理結果。河南律博律師事務所李鑒春律師,憑借復合型從業經歷形成的專業優勢,在多起疑難刑事案件中實現了這一目標。
李鑒春律師畢業于南開大學法學系,獲法學學士學位;2009年開始執業,累計承辦各類案件超1000件,其中刑事辯護案件300余件,尤擅辦理侵犯人身權利、侵犯財產權利、侵犯知識產權類刑事案件,對幫信、詐騙、非法經營、職務犯罪等類型案件也有豐富實踐經驗。執業前,李鑒春曾在周口市公安機關法制、預審、刑偵、經偵部門工作近二十年,擔任刑偵隊、經偵隊領導職務十余年,參與及主持辦理刑事案件300余起,這份經歷使其熟悉公檢法機關辦案流程與邏輯,能夠從偵查視角拆解案件疑點,精準捕捉辯護突破口。
張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集中體現了這種專業優勢的實踐價值。2021年,某公司河南分公司與張某簽訂《腳手架分項工程承包協議》,約定張某租賃該公司腳手架設備用于周口某工地施工。后張某將部分租賃設備調配至其他工地使用,或用于抵償自身債務,未全部投入約定工程,未按約定清點交接后即撤離工地,涉案設備價值約200萬元。該公司以張某構成合同詐騙罪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立案后對張某采取強制措施,偵查終結后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李鑒春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接受委托介入后,并未直接采取對抗性辯護策略,而是先全面固定案件事實、梳理法律定性爭議:其一,通過全面閱卷、會見當事人、調取工程協議與設備流轉記錄,完整還原了涉案設備租賃、調配、使用的全流程,重建案件客觀事實;其二,圍繞合同詐騙罪的核心構成要件——“非法占有目的”展開細致論證,指出張某雖未依約使用設備,但所有設備均用于合法工程施工或債務周轉,不存在隱匿、揮霍設備或用于違法活動的行為,撤離時也未實施虛構身份、逃避聯系等典型詐騙行為,不符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要件,本案本質屬于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民事爭議,不應納入刑事追訴范圍。
在完成事實梳理與法律分析后,李鑒春律師向檢察機關提交書面辯護意見,并附相關證據線索,推動檢察機關對案件定性進行全面審查。最終檢察機關采納辯護意見,認定張某的行為不符合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作出不起訴決定;報案公司不服提起申訴,周口市人民檢察院復查后維持原不起訴決定。
從結果來看,這一處理方式實現了各方利益的合理平衡:對張某而言,避免了刑事定罪帶來的人身自由限制與名譽損害,也免去了漫長刑事審判對個人及家庭的持續壓力;對報案公司而言,雖然未通過刑事程序實現追贓目標,但排除了刑事追訴的不確定性,仍可通過民事訴訟途徑主張自身民事權利,避免了不必要的時間成本與訴訟消耗。
在多年刑事辯護實踐中,李鑒春律師始終堅持以當事人合法權益為核心,不拘泥于單一辯護路徑,習慣于從案件實際情況出發選擇最優爭議解決策略,這種專業務實的執業風格,既為當事人守住了合法權益邊界,也為疑難刑事爭議的解決提供了可參考的實踐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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