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數千萬建起4.5萬平米園區,配合政府拆除4萬平米后,剩余0.5萬平米補償談判期間,企業卻遭遇堵門、斷水、強行上鎖……
村委會主張租期已過為由無補償,投資方拿出20年租賃合同和《民法典》——這場億元補償爭議,正在撕裂“誰投資誰受益”的底線。
近日,北京中房嘉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中房嘉業”)反映,其位于北京市豐臺區盧溝橋街道張儀村甲22號的大院,在拆遷補償談判期間,遭遇豐臺區張儀村村委會(村書記吳某)組織的圍擋封門、挖斷供水管道、強行闖入上鎖等非法手段,意圖迫使其無條件搬離。企業聲稱,地上建筑物全部由其投資建設,依據合同及政府補償政策,應獲得約1.37億元補償,而村委會則以租期已過為由,拒絕任何補償。
事實究竟如何?筆者對此展開了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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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十年租賃合同:投資4.5萬平米建筑,約定“拆遷補償歸投資方”
根據中房嘉業提供的材料,2002年租用張儀村轄區內47.29畝土地租辦公使用,租期至2020年12月31日。雙方初衷是租期30年,因法律限制20年,故約定到期后續租10年。
合同第七條明確約定:“在合同期內不可抗力或國家征地、拆遷等非甲方意志因素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如上級有賠償,乙方所建建筑的賠償款歸乙方收取。”第八條約定:“合同期滿,乙方不再續租,所建不動產歸甲方所有。”
中房嘉業公司稱,其作為實際投資人,在該地塊上建設了約4.5萬平方米辦公、倉儲、加工等建筑物。2022年初,豐臺區開展“創無”圖斑拆除工作,企業積極響應,已配合拆除約4萬平方米,僅剩約0.5萬平方米。由于張儀村村委班子換屆,書面合同到期后,村方雖繼續收取租金(使用費),但回避續租問題。企業認為,依據《民法典》第734條,租賃期滿繼續使用且出租人未異議,合同為不定期租賃,合法有效。
- 補償標準明確:按政策應獲約1.37億元
根據北京市豐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2022年發布的《關于豐臺區集體土地非住宅房屋搬遷補償工作的實施意見》(豐建住發〔2022〕14號),第三章第十一至十三條明確:地上物及附屬物評估均價不超過1500元/㎡,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河東地區1500元/㎡,搬家補助費50元/㎡。合計3050元/㎡。中房嘉業據此計算,應補償總額1.372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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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暴力升級:圍擋封門、挖斷水管、強行闖入
讓中房嘉業無法接受的是,在補償談判尚未破裂之際,張儀村村委會采取了一系列激烈手段:
· 2026年6月8日,村大隊在鵬達大院門口安裝圍擋,派人看守,限制人員車輛出入。
· 6月9日,不明人員以施工為名,挖斷大院供水管道,并在斷管處停放大型鏟車,阻止企業自行修復。
· 6月14日上午,數十名不明人員在未協商情況下強行闖入大院,將每個樓棟上鎖,禁止企業人員出入。
企業稱,這些行為已嚴重侵犯其正常經營權和財產權,甚至威脅到人員基本生活需求。“斷水三天,我們連吃飯、沖廁所都沒辦法。他們鎖門后,我們的人被關在里面出不來。”一名現場員工告訴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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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分析:合同效力?暴力驅離是否違法?
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指出,本案核心爭議在于兩方面:
1. 補償權利歸屬:依據《民法典》第502條(合同生效)、第734條(不定期租賃)及原合同第七條,中房嘉業作為實際投資人,有權獲得地上建筑物補償。村方若主張“無條件無補償”,需證明合法有效且約束中房嘉業,否則涉嫌違反“誰投資誰受益”的基本原則。
2. 強制手段合法性:堵門、斷水、強行上鎖等行為,若未經法定程序,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故意損毀財物、尋釁滋事等規定。即便存在租賃或土地權屬爭議,也應通過協商、訴訟或行政裁決解決,而不能動用“私力”暴力清場。
五、企業訴求:依法補償,叫停暴力
中房嘉業懇請:按照豐臺區14號文給予地上物及附屬物、停產停業損失、搬家費合計3050元/㎡的補償,應補償總額1.3725億元。同時,要求立即制止村委會的堵門、斷水、鎖樓等非法行為,恢復企業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我們配合政府拆除了4萬平米,當時沒有提任何額外要求進要求按豐臺區拆遷政策辦。現在剩下0.5萬平米,只希望按政策拿到屬于我們的補償。沒想到換來的是圍堵、斷水和暴力闖入。”企業負責人無奈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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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結語:法治底色不容暴力侵蝕
當前,各地正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優化營商環境。北京作為首善之區,更應以法治方式解決拆遷補償爭議。無論歷史合同存在何種瑕疵,都不能成為采取堵門、斷水、強闖等非法手段的理由。“誰投資誰受益”不僅是合同法原則,也是社會公平的基本底線。
希望豐臺區及盧溝橋街道有關部門能迅速介入,查明事實,制止暴力,依法組織雙方平等協商。同時也提醒其他經營者:在簽訂長期租賃合同時,務必明確到期后續租、拆遷補償分配等條款,保留投資憑證,防患于未然。
我們將持續關注此事進展。
(本文依據企業提供的租賃合同、政府文件及現場描述撰寫,尚未獲得張儀村村委會及豐臺區相關部門回應。事實有待進一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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