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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某行政機關欠某科技公司工程款一案,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一致調解協議,即某行政機關于2024年3月31日前向某科技公司工程款分期清償工程款200萬余元,并支付利息。后因某行政機關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某科技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法院采取了以下執行措施:一是依法向某行政機關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繳款通知書、限制消費令等法律文書,責令其限期履行債務、如實申報財產,并約束單位及相關人員履職行為;二是實地走訪某行政機關,傳喚單位負責人接受調查,明確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三是向某行政機關上級主管部門發出督辦函,依托層級監管力量督促履約;四是依法送達預處罰通知書,擬對某行政機關罰款100萬元、對其主要負責人罰款10萬元,形成強力司法震懾。同時,兼顧行政機關履職特殊性,為保障單位正常政務運轉,依規解除涉案財產凍結。
在司法督促壓力下,被執行人某行政機關在短時間內向申請執行人某科技公司分期付清了全部款項,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全額實現。
法官普法
本案系化解行政機關拖欠企業賬款的典型執行案件。針對行政主體的特殊性,本案摒棄單一強制執行模式,踐行善意文明執行原則,采取“剛性司法約束+柔性督導化解”的辦案思路。一方面嚴守司法底線,通過文書送達、約談問責、信用懲戒、預處罰警示、上級督辦聯動等多元舉措,壓實行政機關履約責任,彰顯司法權威,有效破解行政機關執行難問題;另一方面堅持審慎善意原則,精準把控執行尺度,避免過度強制措施影響行政機關正常履職運轉,實現司法剛性與執法柔性的有機平衡。本案高效化解涉企債務糾紛,不僅切實維護了民營企業合法財產權益,還倒逼行政機關帶頭遵守司法裁判、踐行契約精神,對規范行政履約行為具有良好的示范引領價值。
主編|王 錢 責編|樊 淦
編輯|吳 丹 供稿|冉萬民 周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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