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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蔣某在以300元每月的價格將以自己身份信息注冊的網絡店鋪和支付寶賬號租賃給被害人凌某一方的工作室經營使用。被害人凌某一方使用上述店鋪進行經營銷售,銷售額均轉入對應的支付寶賬戶中。兩個月后,被告人蔣某通過人臉識別擅自登錄上述支付寶賬號,被害人凌某一方在發現支付寶賬號出現異常后,與被告人蔣某取得聯系。被告人蔣某要求被害人凌某一方每月支付3000元,否則就不歸還支付寶賬號。被害人凌某一方因已在上述店鋪經營兩個月,且上述支付寶賬號內已有經營資金,迫于無奈下向被告人蔣某轉賬3000元。被告人蔣某收款后將淘寶店鋪及支付寶賬號歸還給被害人凌某一方使用。案發后,被告人蔣某被關押在武陟縣看守所。那么,本案被告人蔣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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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分析認為,被告人蔣某以不歸還店鋪進行“威脅或者要挾”,被害人凌某系基于商業利益考慮答應了被告人蔣某支付3000元租金的要求,而非基于恐懼不得不交出財物,故被告人蔣某的行為尚不足以對被害人凌某產生精神上的強制,即不足以對被害人構成威脅、要挾,該行為依法不應由刑事法律來調整,被告人蔣某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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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被告人的行為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蔣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在案證據可以證實涉案網絡店鋪及支付寶賬號系由被害人凌某一方向被告人蔣某租賃而來,并經營使用。后被告人蔣某擅自將該店鋪及支付寶賬號盜回,被害人凌某多次嘗試與被告人蔣某溝通未果,因經營需要,只能按被告人蔣某的要求支付3000元,以拿回店鋪及支付寶賬號。在案證據也足以認定被告人蔣某在租賃期內,擅自盜回被害人占有使用的店鋪及支付寶賬號,并以不歸還店鋪及支付寶賬號致使被害人無法獲取支付寶內的財產權益相要挾,索要高額租金,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通過要挾使得被害人交付了財產,其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構成,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人蔣某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蔣某以不歸還店鋪進行“威脅或者要挾”,被害人凌某系基于商業利益考慮答應了被告人蔣某支付3000元租金的要求,而非基于恐懼不得不交出財物,故被告人蔣某的行為尚不足以對被害人凌某產生精神上的強制,即不足以對被害人構成威脅、要挾,該行為依法不應由刑事法律來調整,其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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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豐富的律師執業經驗,專業從事刑事辯護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傾向于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數額較大的公私錢款的行為,其中要挾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借口,其客觀行為可分為四階段,分別為:行為人實施威脅、要挾;被事人產生恐懼、害怕心理;被害人不得已交付財物;行為人獲得財物,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本案能否認定被告人蔣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筆者認為,判斷敲詐勒索罪的關鍵在于行為人客觀上所實施的脅迫行為以及被害人由此產生的恐懼心理。
(一)行權手段的必要性與相當性
行為人所使用的手段必須具有必要性及相當性,所謂的必要性,指的是具體案件中,行為人的行權做法符合社會經驗和邏輯認可,符合常識、常理、常情;所謂相當性,是指手段相對于權利本身的重大性、侵害相對方權益的程度、緊急程度等綜合情況下可為一般大眾所接受和容忍。公民行權的手段各種各樣,在此僅討論可能涉及敲詐勒索罪的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罪中的要挾、威脅方式上有口頭的、有書面的,其內容上有以施加殺、傷等傷害生命、身體、自由的暴力,有以揭發、張揚被害人隱私、違法行為等損害名譽、財產的,還有利用某種權勢或者優勢地位損害被害人切身利益的,從造成被害人精神恐懼、害怕的程度上看,顯然暴力相威脅的程度大于非暴力的程度。當權利合法、確定時,行為人即使口頭稱以施加暴力相要挾、威脅,只要未實際實施暴力行為,也未采取長期滋擾形式嚴重影響被害人生活的,未超出必要限度,不成立敲詐勒索罪。當權利不合法時,行為人以惡害相通告,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可以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本案中,被告人蔣某的“要挾”行為是利用了其優勢地位,擅自登錄支付寶賬號,要求被害人凌某每月支付人民幣3000元,否則不歸還支付寶賬號。被害人凌某可以選擇不支付該錢財,不使用該支付寶賬號,申請新的支付寶賬號的方式來繼續進行店鋪的經營銷售。被告人的行為并未對被害人精神造成恐懼、害怕,即不足以對被害人構成威脅、要挾,僅僅是由于“雙十一”購物節將至,被害人基于商業利益考慮答應了被告人蔣某支付3000元租金的要求。故不宜認定被告人蔣某的行為違背了被害人凌某的意志,給其造成了精神強制。武陟縣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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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沒有明顯違背意思表示和行為
從違背對方意志的程度看,行為人是否有明顯違背被索賠方意志的意思表示和行為。民事行為的基本特征是行為主體具有自愿性。如行為人沒有明顯違背被索賠方意志的意思表示和行為,雙方都可以就是否支付租金進行商談,傾向于認定為民事糾紛。在敲詐勒索犯罪中,行為人使用威脅、要挾等方法,對對方造成精神強制,明顯違背被害人的意志。
(三)被害人交付財物的真實含義
在敲詐勒索罪中,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不僅是犯罪構成要件,也是決定案件案發的關鍵原因。司法實踐中,有的經濟犯罪、財產犯罪案件的案發,是因為被害人認為其遭遇犯罪迫害且造成財產損失而報案。在被害人視角,由于缺乏專業知識,他們對于何謂犯罪可能并不清楚,但對于遭受無理由的財產損失則是“切膚之痛”,報案的動機不僅在于要求司法機關懲治犯罪,而且對司法機關的“追贓挽損”工作抱有強烈期待。
然而,本案中,被害人存在商業利益的情形下,不愿意經營的店鋪收益受到影響,被告人要求額外租金的行為屬于履行店鋪租賃協議過程中的一個違約行為,系經濟糾紛。在這種基礎上交付財物的真實含義,應解釋為當事人雙方之間就權利主張所達成的民事私法自治意義上的“妥協性合意”。那么,這種基于權利主張的“交付財物”事實,在本質上就是雙方民事主體在私法自治意義上的真實意思表示,而并不是刑事中因脅迫產生恐懼心理進而交付財物且遵受財產損失的邏輯表達。故被告人蔣某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武陟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武陟縣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武陟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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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縣推薦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律師,武陟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詐騙罪、幫信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盜竊罪、搶劫罪、搶奪罪、敲詐勒索罪、合同詐騙罪、集資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串通投標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強奸罪、強制猥褻罪、聚眾淫亂罪、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貸款詐騙罪、貪污罪、受賄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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