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跨省打假案引發公眾關注。據華商報大風新聞報道,2023年5月,四川宜賓珙縣警方為查辦假五糧液案遠赴遼寧沈陽,卻在未查獲假五糧液的情況下,扣走了何先生店內159瓶茅臺。在警方安排下,何先生向五糧液公司支付22萬元達成和解,但過了兩年仍被起訴。案件審理期間,何先生多次申請查驗并鑒定被扣酒品,均被駁回。直到今年5月,何先生終于獲準進入警方庫房查驗,卻發現被扣茅臺有近三分之一已經缺失或開蓋少酒。更令何先生驚訝的是,參與辦案的輔警竟坦言,當年其實是“逐利執法”,背后有警方的“KPI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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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被扣押的茅臺
對此,宜賓市公安局很快發布情況通報,表示已成立專項工作組展開調查。通報簡要介紹了辦案過程及被扣押酒品查驗情況,并稱“詳細案情和結果以法院審理判決為準”。通報還表示,后續將對辦案中存在的“用語不規范”等問題立即進行整改,“如有辦案人員違規違紀,將嚴肅問責處理”。
宜賓市公安局直面媒體監督的態度值得肯定。不過,仔細研讀這份情況通報可以發現,它對報道涉及的內容大多沒有正面回應,或者回應不足以否定報道說法,有些還增加了新的疑問。要徹底撇清“逐利執法”的嫌疑,還需宜賓市公安局乃至更高層級調查組,給出更多清晰且有說服力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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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情況通報
結合報道內容和情況通報來看,至少還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疑問需要解答:
疑問一:立案時間為何晚于執法行動3個月之久?報道稱,檢察院提交的刑事偵查卷宗顯示,該案正式立案時間為2023年8月8日,但珙縣警方早在同年5月就已跨省執法。情況通報介紹了案件辦理過程,但并未否認“先執法,后立案”這一關鍵事實,只是把立案日期澄清為8月7日。《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明確要求,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這種“先上車后補票”的做法,究竟是何緣故?
疑問二:警察為何替企業談賠償,并且名字寫上企業鑒定書?報道顯示,在未查獲假五糧液的情況下,辦案警察仍然以“帶走刑訊”威脅事主,繼而代五糧液公司與事主談成數十萬元的“和解”賠償。此外,五糧液公司出具的鑒定證明書上,鑒定人一欄寫有警察名字;而最初參與辦案并直接與事主談價的一名警察,卻從偵查卷宗“辦案人名單”中消失。對于以上容易引發聯想的情節,情況通報均未回應,僅表述為“辦案過程中,犯罪嫌疑人何某與企業就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達成了協議,賠償金未轉入公安機關賬戶”。
疑問三:案件材料真實性、合法性是否經得起拷問?根據報道,事主及代理律師對多份案件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出質疑,具體包括:警方對何先生的訊問筆錄缺乏錄音錄像佐證;一份提取筆錄在庭審階段出具的版本,相比原件新增了證人簽名和手印;何先生在多處筆錄上的簽名字跡存在差異;在上家供述何先生對摻假并不知情的情況下,起訴書仍指控何先生“明知”售假。對于這些質疑,宜賓市公安局的情況通報均未回應,而這些材料直接關乎指控的事實依據和程序正義。
疑問四:對于被扣押酒品缺失、損毀情況,為何雙方說法相差巨大?根據報道,今年5月20日,何先生夫妻二人在代理律師陪同下前往警方倉庫查驗被扣酒品,“在民警的見證下,發現有多瓶高價值茅臺酒缺失,部分茅臺酒已被開啟變成空瓶,還有部分茅臺酒只剩下一半……159瓶茅臺酒中,有近三分之一已經缺失或被開蓋少酒”。查驗過程有視頻為證。但情況通報顯示,當初在搜查現場,鑒定單位僅鑒定了所有扣押酒品的外包裝,并抽取6瓶作為鑒定樣品留存,其余153瓶打包運回珙縣公安局;而此次“經核實”,現場拆封查看時,“該批酒仍處于扣押時的包裝狀態”。雙方說法顯然大相徑庭。那么,“該批酒仍處于扣押時的包裝狀態”的陳述,是反駁事主說法,意指“從來沒有發生缺失、損毀情況”;還是一種“技巧表達”,真相是“缺失、損毀情況在打包運回四川前就已經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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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稱酒被喝沒了
以上四方面疑問并不存在“理解不同”等模糊空間,真相只可能有一個。如果事主所述屬實,辦案人員確實存在違規違紀情況,就該嚴肅追究所有相關人員責任,維護事主利益和司法尊嚴;如果是事主故意歪曲事實、媒體誤報假新聞,也該分別承擔相應后果,并還警方以清白。而無論最終調查結論如何,有一點始終是明確的,那就是:警方查辦任何案件均不得違規扣押財物,對于被扣押財物不能擅自處理。
2017年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以及2021年公安部《公安機關禁止逐利性執法“七項規定”》均明確:不得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2012年《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要求: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此次珙縣警方扣押事主茅臺酒的行為,以及扣押后是否盡到了妥善保管之責,亦有待權威結論。
毋庸諱言,這起跨省執法事件之所以引發輿論關注,主要是因為被質疑為又一次“逐利執法”“遠洋捕撈”。如果不能澄清上述四方面疑點,很難打消這種質疑。“逐利執法”“遠洋捕撈”以罰沒創收為目的,濫用公權力圍獵企業,既破壞營商環境,又損害政府公信力,堪稱摧毀經濟的毒瘤。中央對此三令五申禁止,地方必須保持高度警醒。期待有關部門盡快查明此次事件真相,處理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還法治以清明,給人民以交代。
(作者系第一財經編輯)
來源:第一財經 B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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