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智超講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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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轉讓國有資產,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屬于重大事項,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
▍案件來源 : (2019)最高法民再48號
▍爭議焦點:楊全福、趙記伍與深捷公司、李芒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書》是否生效;如生效,深捷公司、李芒在海捷公司的股權是否應變更至楊全福、趙記伍名下。
第一,關于楊全福、趙記伍與深捷公司、李芒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書》是否需經批準才生效的問題。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第二十四條規定,所出資企業投資設立的重要子企業的重大事項,需由所出資企業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9日廢止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后批準。據此,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轉讓國有資產,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屬于重大事項,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本案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海捷公司的股東為深捷公司和李芒,其中深捷公司持有海捷公司95%的股份。深捷公司的股東為外企集團和王怡,其中外企集團持有深捷公司70%的股份。外企集團是國有獨資公司。根據上述規定,深捷公司出讓海捷公司股權屬于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轉讓國有資產,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情形,應報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楊全福主張涉案股權轉讓合同無需批準生效,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第二,深捷公司出讓海捷公司股權是否已經得到有權機關批準的問題。
根據本院查明,2007年11月29日,外企集團向海南省工商局發函稱“有關整體出讓海南捷盛達貿易有限公司的全部規定手續均已辦理完畢。"2007年12月4日,北京市國家安全局[2007]486號、487號函分別告知海南省工商局和海口中院,“今年,由于相關工作調整,決定整體出讓海南捷盛達貿易有限公司,全部轉讓手續已按國家有關法規辦理完畢。"2013年1月22日,外企集團向海口市公安局出具《關于楊全福偽造印章案的撤案申請》表明:“鑒于我司確實批準過海捷公司股東將股權轉讓給楊全福,且楊全福已部分履行了交易,……所依據的股權轉讓事實是真實的。"楊全福根據上述事實主張本案股權轉讓事項已經完成了審批手續。對此本院認為,國有資產處置需依法履行嚴格的評估和審批程序,并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雖然深捷公司的上級單位外企集團、北京市國家安全局曾經認可已經完成全部規定手續,但并沒有相關證據予以佐證。同時外企集團于2015年12月15日向深捷公司清算組出具《復函》稱其“明確叫停且以后不再為上述三方辦理評估審核及轉讓審批手續,現在依然堅持上述意見"。從目前證據看,沒有證據證明涉案股權轉讓已經通過了有權機關的批準。原審法院對該自認事實沒有進行認定,確有不妥之處,但是外企集團、北京市國家安全局并不具有國有資產轉讓的審批權,其自認不發生法律效力,不足以推翻上述事實。原審法院認定涉案股權轉讓事項未報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并進行資產評估,認定事實正確。楊全福主張涉案股權已經履行了審批手續,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因深捷公司自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仍未辦理相關批準手續,依照上述規定,涉案《股權轉讓協議》依法未生效。楊全福請求深捷公司繼續履行股權轉讓相關事宜,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楊全福、趙記伍若因與深捷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所受損失,可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需要指出的是,外企集團于2015年12月15日向深捷公司清算組出具的《復函》,是深捷公司在二審法院(2015)粵高法民二破終字第30號漢邦公司訴深捷公司等一案中作為新證據提交,并在開庭審理時對此份證據進行了質證。但是本案在二審法院審理過程中并未公開開庭審理,在二審法院組織的詢問程序中亦未對此份證據進行質證。二審法院將關聯案件新證據直接作為“本院查明"的事實而非“另案查明"事實,確有不當。楊全福主張二審法院剝奪其訴訟權利,有一定事實依據。但該程序瑕疵不影響本案結果,二審法院也并未依據該《復函》而認定合同未生效。楊全福據此主張二審法院程序錯誤,該《復函》不應采信,涉案股權轉讓事項已經完成審批,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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