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巨匠集團)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項目安全總監)
01
原文
第二十一條 建設規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項目,應當配備安全總監,設置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一)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峰值超過 500 人的;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積大于 10 萬平方米的;
(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合同價款大于 4 億元的,或者隧道、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累計長度超過 4 千米的。
第二十二條 項目安全總監應當具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建筑施工安全類),取得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 證),且在本行業領域內從事安全管理工作滿 2 年。
第二十三條 項目安全總監應當協助項目經理履行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督促落實安全責任、組織隱患排查治理等相關職責。
解讀
滿足任一規模條件的項目,必須強制配備安全總監 + 獨立安全管理機構,小體量項目鼓勵配備,實現差異化精準管控;項目安全總監實行注冊安全工程師 + B 證雙證上崗,且具備 2 年以上行業安全管理經驗,明確其決策監督定位,與專職安全員權責分離,不可替代、不可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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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項目經理帶班及短期離崗規定)
02
原文
項目經理、項目安全總監均應當落實帶班生產制度,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 80%。項目進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項目經理應當在施工現場履職。
解讀
這是項目負責人履職的核心硬性指標,每月超 80% 的施工時間需在崗帶班,杜絕 “掛證脫崗、遠程指揮”;超危大工程施工期間,項目經理必須全程駐場履職,不得委托他人代管,牢牢守住高風險施工環節的安全第一道防線。
原文
因其他事務需短期離開施工現場時,應當書面委托項目相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時的安全生產工作。項目配備安全總監的,正常施工期間,項目經理離開施工現場時應當委托項目安全總監負責其外出時段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解讀
本條明確項目經理短期離崗的合規流程,嚴禁擅自脫崗。離崗必須履行書面委托手續,明確委托時限、代管職責;已配備項目安全總監的,必須優先委托安全總監代管,未配備安全總監的,可委托項目副經理、技術負責人等具備對應資格的人員代管。同時,委托僅適用于正常施工時段,超危大工程施工期間,項目經理嚴禁離崗、不得委托代管,全程在崗履職是法定硬性要求,委托文件需留存歸檔,作為履職備查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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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項目安全管理人員履職要求)
03
原文
項目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得擅自離崗、脫崗,不得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
解讀
本條對項目全體安全管理人員在崗履職做出剛性約束,明確崗位紀律底線。要求安全管理人員全程在崗盡責、依規履職,嚴禁擅自離崗脫崗、違規指揮作業,進一步壓實項目安全管理人員現場值守與合規管控責任,杜絕履職缺位、違規履職,筑牢項目現場安全管控第一道防線。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
(專職安全員配備)
04
原文
第二十六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為項目按建筑面積、工程合同價款配備對應數量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涉及建筑起重機械的,應當至少增加 1 名機械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七條 分包企業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施工人數配備:50 人以下不少于 1 人,50 人~200 人不少于 2 人,200 人以上不少于 3 人,且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員總人數的 1%。
第二十九條 項目安全總監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實行企業委派制度,接受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直接領導。
解讀
總包按項目規模、分包按施工人數剛性配備專職安全員,嚴禁缺配、漏配;明確分包單位安全員不得由總包代管、兼管,壓實分包安全主體責任;實行企業委派制,保障項目安全管理人員獨立行使監督職權,不受項目現場違規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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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履職留痕:記錄儀 + 安全日志)
05
原文
第三十三條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崗履職期間,應當佩戴安全生產檢查記錄儀,全過程視頻記錄在崗履職情況,原始視頻資料至少留檔保存 6 個月。
第三十四條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將每日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處理情況及時填入施工安全日志。
解讀
新規打造 “視頻 + 書面” 雙重履職留痕機制,專職安全員上崗必戴記錄儀,視頻不得篡改、刪除,保存期限不少于 6 個月;安全日志必須當日填寫、真實完整,嚴禁后補、代簽、造假。
核心結論
未佩戴記錄儀、安全日志缺失,直接認定為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事故發生后將直接承擔對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重大事故隱患閉環管理
06
原文
項目經理應當組織建立項目重大事故隱患臺賬,逐項明確重大事故隱患、重大險情的整改、處置工作的責任人、措施、資金、期限和應急預案,實行閉環管理,逐項銷號。
解讀
明確項目經理是項目重大隱患治理第一責任人,要求重大隱患必須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期限、應急預案五落實,建立專項臺賬,整改一項、銷號一項,實現隱患排查整治的全閉環管理,堅決杜絕隱患 “帶病作業”。
第三十二條
制止違章與緊急處置權
07
原文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項目安全總監和項目經理;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解讀
本條賦予專職安全員法定緊急處置權,既是權利也是責任,面對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無需請示、無需審批,可直接叫停作業、組織人員撤離,任何人不得阻撓、打擊報復,這是保障一線作業人員生命安全的 “保命條款”。
第三十六條
履職檔案管理
08
原文
企業和項目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履職檔案,如實記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教育培訓、考核獎懲、隱患排查治理、應急處置等情況。
解讀
建立安全管理全流程履職檔案成為法定義務,檔案需真實、完整、連續留存,是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事故責任認定、從業人員履職免責的核心依據,檔案造假、關鍵記錄缺失,一律按未履職從嚴處理。
文字 | 質安部
編輯 | 陳丹娜
審核 | 嚴哲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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