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實務系列
第14篇|執行案件長期沒有進展,能不能申請交叉執行或集中執行?
閱讀前瞻
勝訴不是終點,執行才是兌現權益的關鍵。最高人民法院編寫的《執行案件辦理實務》,是法官培訓的統編教材,更是律師執行攻堅的權威指南。本系列文章將從律師實務視角,拆解書中的執行流程、爭議要點與審查標準,結合實操案例,把法官視角轉化為辦案思路,幫你破解執行難題,讓勝訴判決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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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案件不是完全沒有財產,而是長期沒有實質進展,甚至受到地方保護、關系干擾、執行力量不足等因素影響。遇到這類情況,債權人可以向上級法院反映交叉執行線索,但要理解:交叉執行不是當事人一申請就當然啟動。
交叉執行通常由上級法院審查后決定啟動。
交叉執行包括督促執行、指令執行、提級執行、集中執行、協同執行等方式。常見適用情形包括:存在消極執行、拖延執行;案件受到非法干預;案件重大疑難復雜;或者確有必要通過上級法院統籌推動。申請執行人可以反映情況、提交線索,由上級法院審查后決定是否啟動。
關聯案件可以集中執行,避免重復查控和順位混亂。
同一被執行人涉及多起金錢給付執行案件,且由不同法院管轄的,上級法院可以決定由一家法院集中執行。集中執行有利于統一處置財產、平等保護債權人,同時保留已經依法形成的查控順位利益。
案件移送后,已采取的查封凍結措施通常繼續有效。
指令執行或提級執行后,原執行法院應移送案卷材料和執行情況說明。原法院已經完成的送達、查封、評估等工作,現執行法院可以根據情況不再重復。已采取的查控措施自動轉為現執行法院措施,期限連續計算,避免案件交接中脫封、脫保。
律師實務提醒
申請交叉執行時,不要只寫“案件久拖不執”。應提交超過期限未采取措施、發現財產未處置、地方干擾、關聯案件分散執行、異地財產處置困難等具體材料。決定交叉執行本身通常不能提執行異議;對具體執行行為有異議的,一般向正在辦理案件的現執行法院提出。
引用依據:《執行案件辦理實務》上冊第二章第二節“交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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