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天津高法一袒護惡勢力的(2004)高醫鑒字第604號法醫鑒定書,已經控告了長達22年,我之所以對這份鑒定持續控告,是因以下幾個焦點問題。
一、違法無效:說他違法無效,是因為在這份鑒定書中沒有鑒定人的簽名和資質介紹,違反了了《刑事訴訟法》第147條:“鑒定人在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最高法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6條,鑒定書應當由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并附鑒定人的相應資格說明”。
![]()
二、袒護涉惡:說他袒護涉惡是因為這份鑒定將重傷認定輕傷,致使天津寶坻法院(2004)寶刑初字461號刑事判決書和天津一中院(2005)一中刑終字161號刑事裁定書重罪輕判,違反了《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涉惡案受害人張復生經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診斷,下頜骨多處粉碎性骨折,9顆牙齒折斷脫落、張口度小于1.5厘米、面部變形、腦外傷綜合癥。經國內泰斗級法醫并曾任最高檢和最高法主任法醫師莊洪勝及張繼森、翟建安、胡志強、潘建章、李永志、寇慧珠等國內著名法醫師(資質百度可搜)鑒定,構成重傷、六級殘、八級殘和兩個十級殘。但持械故意擊人頭部,造成受害人重傷重殘的本案涉惡者卻僅獲刑一年。
![]()
![]()
![]()
三、同案不同判:由于天津高法的這份依法無效鑒定,導致原刑事判決按輕傷認定,但后來的多份民事判決又依據多份重傷鑒定認定了重傷傷情,導致了全國罕見多達數十份的同案不能同判。
![]()
![]()
![]()
四、媒體曝光:針對本案,《北京時間》、《法制與社會》、《中國法制網》等多家網媒予以過報道,法制日報社主辦的《法制文萃報》也曾發表過《受害人為什么不服判決》和《刑事受害人的賠償之痛》兩個整版的咨詢報道。在全國有著一定的影響,但在天津司法界卻仍是無動于衷。這到底是執法人員錯了,還是法律錯了?到底是認定輕傷的刑事判決錯了?還是認定重傷的民事判決錯了?明明不是法醫,為何要偽造鑒定?明知無簽名違法,為何卻竟不簽名?明明是致人重傷重殘,為何卻袒護涉惡犯被重罪輕判?明明知道受害人多處傷殘,為何卻導致受害人依法應得的賠償至今不能兌現?
![]()
![]()
![]()
![]()
五、依法質問:一、依據《刑事訴訟法》等147條規定,鑒定應有簽名,該鑒定為何沒有簽名?二、依據《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15條規定,7顆牙齒折斷脫落構成重傷,該鑒定為何將9顆牙齒折斷脫落認定輕傷?頜骨骨折致面部變形構成重傷,該鑒定為何認定輕傷?張口度小于1.5厘米構成重傷,該鑒定承認張口受限,但為何不寫受限尺寸?
據刑事判決書記載,這是一起涉惡案件,據多位著名法醫作出的鑒定記載,張復生的傷情構成重傷重殘,可為什么長達22年也無人糾正?我曾發文《我點燃2026年天津掃黑除惡斗爭的第一根導火索》,說的是對本涉惡案我雖控告22年仍未果,但我仍然對掃黑除惡斗爭抱有希望,仍有信心要點燃2026年天津掃黑除惡斗爭的第一根導火索,這本無可非議,但卻受到了保護傘的瘋狂反撲,說我文章的可信度低,說應以權威機構的公布為準,試問內蒙呼格案和河北聶樹彬案在被宣布平反之前,有哪個權威機構曾為他們喊冤?難道沒有權威部門的承認,他們就不冤了嗎?
![]()
為了追尋真相,我將一如既往堅持我50年的報道風骨,即使是撞了南墻也不回頭的繼續控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