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鄒城市利民控股石材有限公司將軍堂花崗巖礦山項目部農民工張玉金的女兒現就鄒城市利民控股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民公司”)及其實際負責人鄭敏的以下違法行為通過網絡媒體進行舉報。張女士告訴媒體:希望我的舉報內容能夠引起濟寧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濟寧市環保局、濟寧市公安局、濟寧市人社局、濟寧市應急管理局以及鄒城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的重視,成立專案組對該公司違法違紀行為進行徹查,揪出該公司背后的保護傘,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替我父親討還公道,我愿意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屬實,愿意負法律責任,與他人無關。鄒城市利民控股石材有限公司違法犯罪事實如下:
一、工傷事故及違法事實。2026年6月3日23時13分許,鄒城市利民控股石材有限公司將軍堂花崗巖礦區內狂風大作,電閃雷鳴。利民公司將軍堂花崗巖礦山負責人鄭敏電話指令正在礦區工棚內休息的農民工張玉金(系本人父親)給礦區內值夜班的工友打電話,讓夜班工友撤下來。因為天氣惡劣,張玉金給夜班工友的電話未打通,考慮到工棚距離值夜班工友的地方只有不到500米,所以張玉金就準備騎摩托車把夜班工友接回來,不料剛出門就摔倒在地,致左腿腓骨、脛骨骨折。隨后張玉金被工友緊急送到鄒城市人民醫院、濟寧市第一人民醫院總院區救治。事故發生后,鄭敏要求將“騎摩托車”改為“騎電動車”,意圖騙取保險理賠,并威脅本人稱“你爸爸無證駕駛摩托車,屬于無證駕駛,我是出于好意才讓改成騎電動車的,要不然的話連醫藥費也報銷不了”。鄭敏的該行為已經涉嫌騙保。同時,鄭敏除支付部分初期費用外,對后續醫療費用、護工費、誤工費等推諉不付,態度強硬,稱“意外受傷和他一點關系都沒有”。雖然鄭敏承認是他指示我爸爸給值夜班工友打電話的,但是說他沒有讓我爸爸騎摩托車去接夜班工友,并且還說我爸爸是無證駕駛。(有錄音以及聊天記錄作證)
二、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張玉金在利民公司工作長達八年之久,該公司作為國有控股企業,從未為其繳納任何社會保險(五險一金),嚴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三、借復墾名義非法采礦、破壞生態,涉嫌嚴重違法。環境利民公司以“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項目為名【引自鄒城市人民政府官網2024年11月14日鄒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公示信息】,實際大肆盜賣國有資產花崗巖石材,晝夜不停開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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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擅自建設無任何安全防護措施的石子加工車間,無任何勞保、環保和安全防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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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存于池中待雨天偷排——去年因污水偷排至村民耕地被舉報后曾停產。
進出貨車揚塵遮天蔽日,嚴重污染環境,并破壞山體及大量灌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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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我咨詢律師得知,該公司已經涉嫌多項違規違法,法律依據與刑事責任分析:
(一)關于工傷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作時間”包括完成用人單位臨時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務的時間;“工作場所”包括與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相關的區域;“因工作原因”包括因完成用人單位指派的工作受到傷害。
我父親張玉金系在工作時間(夜間接受單位負責人工作指令)、工作場所(礦區范圍內)、因工作原因(執行接工友任務)受傷,且傷情嚴重,左腿腓骨多處骨折,依據工傷標準可以構成九級傷殘,完全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但是單位負責人確推脫責任,認為是意外事故,不配合認定工傷,其行為嚴重損害我父親的合法權益,也違反關于工傷申報的法律規定,工傷認定遵循無過錯責任原則,鄭敏以“無證駕駛”為由推諉毫無法律依據。并且經我咨詢交警部門得知,在礦區內部道路上駕駛無證摩托車通常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無證駕駛”(該法主要適用于公共道路),或者即使涉及,關于“上下班途中非主要責任”的例外情況也絕對不適用。
利民公司未依法為張玉金繳納工傷保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二)關于未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利民公司長達八年未繳社保,嚴重違法,應依法補繳并承擔相應行政責任。
(三)關于非法采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及司法解釋,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開采礦產品價值或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構成非法采礦罪。利民公司借復墾項目名義大肆開采花崗巖并盜賣,涉嫌非法采礦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關于環境污染。利民公司污水偷排、揚塵污染等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等規定。依據該法第五十九條,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可自責令改正之次日起按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日。造成嚴重后果的,還可能構成污染環境罪。
(五)關于破壞灌木林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非法占用并毀壞公益林地五畝以上或商品林地十畝以上的,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利民公司破壞大量灌木林地,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六)關于未履行土地復墾義務
利民公司未按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履行治理義務,違反《土地復墾條例》相關規定,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綜上,利民公司及其負責人鄭敏涉嫌:拒不支付工傷待遇、未繳社保、非法采礦、污染環境、破壞林地、未履行復墾義務等多項違法犯罪行為。作為國有控股企業,如此肆無忌憚地踐踏法律、坑害農民工,性質極其惡劣完全沒有一個國有控股企業的誠信和擔當,理應嚴懲。
后來經過我自己在愛企查上發現:我父親干活的這家企業是一個國有控股企業,這家公司全稱叫做鄒城市利民控股石材有限公司,(目前法人代表叫做范晶);其中上級部門是鄒城市利民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占股51%,(目前法人代表人叫做劉翀);鄒城市瑞兆石材有限公司占股49%),我發現這家公司大股東鄒城市利民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占股100%,(目前法人代表人也是劉翀);我發現上級部門是山東鄒魯城市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占股90%,(目前法人代表王軍),第一位鄒城市財政局占股100%,第二位山東省財欣資產運營有限公司占股10%(目前法人代表是徐慶豪),其中他的上級部門是屬于山東省財政廳占股100%。
希望我的舉報內容能夠引起濟寧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濟寧市環保局、濟寧市公安局、濟寧市人社局、濟寧市應急管理局以及鄒城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的重視,成立專案組對該公司違法違紀行為進行徹查,揪出該公司背后的保護傘,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替我父親討還公道,我愿意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屬實,愿意負法律責任,與他人無關。我的訴求:
1.依法對張玉金所受傷害作出工傷認定,責令利民公司支付全部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法定工傷待遇;
2.依法查處利民公司未繳社保的違法行為,責令補繳八年社保費用并給予行政處罰;
3.依法對利民公司非法采礦、污染環境、破壞林地等行為立案偵查,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
4.依法追究鄭敏保險詐騙、威脅恐嚇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5.依法責令利民公司停止一切違法開采行為,恢復生態環境。
懇請國內廣大媒體能夠持續關注報道,替農民工討還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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