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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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交易中,經常會有購房人從抵債債權人手中購買的房屋抵債房的情形。
那么,購房人從以房抵債的債權人處買的房,能否排除強制執行?
最高院入庫案例《柴某貝、付某楊訴李某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中明確:
從以房抵債債權人處受讓房屋的后手購房人,只要在法院查封前完成合法交易、全款支付、實際占有,且非自身原因未過戶,即便交易標的為抵債流轉房屋,購房者依然享有物權期待權,依法可以排除法院強制執行。
【裁判觀點簡析】
本案核心案情:案涉房屋原系開發商抵償債務給債權人的抵債房產,債權人通過合法以房抵債關系取得房屋實際處置權益,只是尚未完成產權過戶登記。隨后,柴某貝、付某楊二人從該抵債債權人處購買案涉房屋,雙方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購房合同,購房者依約全額支付購房款項,并在法院查封房屋之前,實際入住、合法占有案涉房產。
后續因開發商涉及其他金錢債務糾紛,涉案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擬強制執行。柴某貝、付某楊作為實際購房人,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主張排除強制執行。
一、本案核心裁判法理
合法有效的以房抵債協議,可讓債權人取得房屋合法處置權益,債權人對外轉售房屋屬于有權處分。后手善意購房人基于真實交易、支付對價、實際占有形成的物權期待權,依法優先于普通金錢債權,足以對抗強制執行。
同時法院嚴格適用《執行異議復議規定》第28條四大核心要件,明確抵債房轉售不適用特殊排除規則豁免,仍需嚴格滿足:查封前簽訂有效書面合同、查封前合法占有房屋、全款付清或按約付款、非自身原因未過戶,四大條件缺一不可。
二、抵債房能排除執行的四大硬性法定條件
結合本案裁判要點,從抵債債權人購房,想要成功排除執行,必須同時滿足四項條件:一是查封前簽署真實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交易時間、合同內容真實完整;二是查封前已實際入住、裝修、使用房屋,形成合法、穩定的占有事實;三是已足額支付全部購房款,資金流水、收款憑證完整對應;四是未過戶非購房者過錯,如開發商未辦證、查封限制、產權遺留問題等客觀原因。
三、無法排除執行的抵債房交易情形
并非所有抵債房買賣都能維權成功,以下情形直接敗訴:查封后才補簽購房合同、倒簽交易時間;僅付款未實際入住,無任何占有證據;明知房屋存在權屬爭議、查封風險仍低價交易;因購房者自身拖延、怠于辦證導致未過戶。此類情形無法認定善意購房,不能排除執行。
周軍律師提醒,購買抵債二手房時,務必核驗前手抵債協議、債權憑證,確認交易鏈條完整合法;留存完整付款流水、書面合同、入住繳費記錄(水電、物業、裝修單據);及時主動申請過戶,留存辦證受阻證據,規避自身過錯風險。一旦房屋被查封,可援引本案判例,依據28條四要件提起異議之訴,依法保住房屋權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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