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6月23日至26日在北京舉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黃海華6月22日介紹,本次常委會會議將繼續審議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法草案。
草案二次審議稿擬進一步履行國際條約義務,完善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及信息通報制度,強化南極環境保護力度,并對南極旅游活動的許可、經營者和旅游者義務、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
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法草案擬強化環境保護法律責任
黃海華介紹,2025年12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草案擬作主要修改。
草案二次審議稿擬準確履行國際條約義務,規定開展南極漁業活動應當遵守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委員會制定的養護措施。同時,草案擬完善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及信息通報制度。
草案還擬與漁業法做好銜接,對載有南極漁獲物的國際航行船舶入境程序作出規定。
在環境保護方面,草案擬強化南極環境保護力度,根據對南極環境的損害程度和恢復難度設置相應法律責任。此外,草案還擬明確視察、觀察與檢查等概念的具體含義。
草案擬明確南極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義務
近年來,赴南極旅游成為我國境外游新熱點。對于草案將如何規范和保障南極旅游活動,黃海華介紹,開展極地考察40多年來,我國的南極事業從無到有、由弱到強,在南極持續開展了海洋生態、地質學、空間科學、氣候變化等多方面的科學研究。同時,我國赴南極旅游人數逐年增多。
草案擬明確南極旅游活動的定義,規定申請南極旅游等活動許可,應當向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提交南極活動方案、環境影響評估文件、應急計劃、財產擔保和保險證明等申請材料。
草案還擬分別對南極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設定義務。南極旅游經營者應當為旅游者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裝備、交通工具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旅游者在南極旅游活動中應當遵守南極條約協商會議通過的安全要求和環境保護規定;訪問國家南極考察站及其設施的,應當遵守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不得干擾國家南極考察活動。
草案擬規定,南極旅游等活動結束后,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提交活動報告。
在法律責任方面,草案擬明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開展南極旅游等活動的,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活動、限期離開南極,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十年之內不得申請南極活動許可。
草案擬對南極環境保護作出專章規定
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法草案在保護環境方面作了哪些規定?黃海華表示,南極是全球自然環境和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開展科學探索、環境保護、氣候變化應對、國際合作及維護全人類共同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自1983年加入《南極條約》以來,秉持和平、科學、綠色、普惠、共治的基本理念,堅持和平利用南極,保護南極環境和生態系統,努力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黃海華介紹,草案第一章“總則”將“保護南極環境”寫入立法目的,明確“保護環境”是開展南極活動應當堅持的原則之一,并規定鼓勵以綠色低碳的方式開展南極活動,支持使用降碳、節能、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推動清潔能源應用。
草案第三章對“南極環境保護”作出專章規定,明確南極環境保護的總體要求,規定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明確南極動植物保護、廢棄物處理處置、防止海洋污染,進入南極特別保護區、南極特別管理區、南極海洋保護區等區域環境保護的要求,并對突發環境事件應對作出規定。
此外,草案還擬對未分類處理、處置廢棄物,或者實施其他可能影響、損害南極環境的行為,設置嚴格的法律責任。
新京報記者 吳為
編輯 樊一婧 校對 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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