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過程中不幸患上職業病,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能否再向用人單位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圍繞工傷保險與人身損害賠償能否并行的爭議,廣東省始興縣人民法院依據相關法律對一起職業病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作出了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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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06年,鄺某入職某礦業公司,工作崗位為井下風鉆工、爆破工。2022年,鄺某被診斷為職業性中度噪聲聾,人社局認定鄺某為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其勞動功能障礙等級7級。2023年,當地社保中心向鄺某發放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萬余元。2023年,礦業公司由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法定程序后,決定對鄺某采取經濟性裁員,雙方之間解除勞動合同,礦業公司向鄺某發放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償金30余萬元。后鄺某向仲裁院提出仲裁請求,請求裁決礦業公司支付其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約60萬元。仲裁院認為上述仲裁請求不屬于工傷保險待遇的賠償項目,而是民事賠償中的人身損害賠償項目,故不予裁決。鄺某不服裁決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始興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按照上述規定,勞動者因患職業病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后,仍有權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但如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與勞動者已獲賠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本質上相同,應當在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中扣除相應項目的工傷保險待遇數額。
因此,本案中鄺某仍可按照民事法律規定要求某礦業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只是殘疾賠償金與工傷保險待遇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屬于同一性質,根據公平原則和損失填平原則,扣除鄺某已獲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礦業公司應根據過錯向鄺某支付差額部分。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鄺某在工作過程中職業性噪聲聾,構成九級傷殘,該職業病對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法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萬元。經核算,鄺某殘疾賠償金差額部分、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復查醫療費等合理損失共計22.67萬元。
最終,始興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礦業公司向原告鄺某支付人身損害損失共計22.67萬元。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職業病患者享有工傷保險與人身損害雙重索賠權利。工傷保險是基礎社會保障,而人身損害賠償,是針對用人單位過錯行為作出的民事追責。本案中,法院對重復賠付項目予以抵扣,最終判定企業承擔剩余賠償責任。這一判決既遵循了損益相抵原則,避免當事人重復獲利,也倒逼企業嚴格落實勞動保護、職業病防護等法定義務。在此提醒各用工單位,務必完善防護措施,守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勞動者也要增強維權意識,合法維護自身權益。
作者: 謝素芬 鄧雪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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