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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有些人會提前安排好自己的后事,早早地立下遺囑。那么,如果立下多份遺囑,該以哪份為準?對此,民法典作出了明確規定,來看下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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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0年5月,王某立公證遺囑一份,載明其去世后由兒子繼承自己的房產,女兒不享有繼承權。2021年6月,王某身患重病,臥床期間一直由女兒悉心照料。2022年7月,王某又手寫遺囑一份,載明房產由女兒繼承。不久后,王某去世,其女兒與兒子就涉案房產的繼承問題發生爭執,雙方訴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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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觀點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立的兩份遺囑均為有效遺囑。根據民法典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最終,法院判決王某的房屋歸女兒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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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多份遺囑的效力問題。根據民法典規定,遺囑人可以將遺囑全部撤回,使其自始不發生效力;也可以只對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還可以立一份新的遺囑,使舊的遺囑內容全部失效。
民法典規定了6種遺囑形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使公民訂立遺囑更加便捷、自由。在出現多份遺囑均為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時,如果內容相抵觸的,民法典規定以最后所立遺囑內容為準,充分體現了尊重自然人意思自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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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治順義
整理編輯:順義區婦聯宣傳部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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